导图社区 刑法学-刑法总则-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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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6-21 17:14:33 重庆刑法学
刑法总则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一、减刑概述
# 减刑的概念和作用
# 减刑与改判的区别
改判: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属于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是对原判决错误的纠正。
减刑: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属于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 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属于刑法裁量情节及其适用规则问题,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
减刑: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
二、减刑的条件
# 对象条件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 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之一即可)
悔改表现(同时具备)
(1)认真悔罪。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立功表现(之一即可)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在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之一即可)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限度条件
1⃣️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 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4⃣️ 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3⃣️4⃣️均不含死刑缓刑期执行的2年。
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四、减刑的程序
第二节 假释
一、假释概述
# 假释的概念和作用
# 假释与释放的区别
相同
在形式上都是解除监禁,恢复受押人的人身自由。
区别
假释: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
释放:无论是宣告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相同
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许多相同之处。
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2)适用次数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4)适用方法不同。
# 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相同
都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
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2)适用时间不同。
(3)适用根据不同。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监条件不同。监外执行是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二、假释的条件
# 对象条件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 实质条件(同时具备)
悔改表现(同时具备)
(1)认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不致违法、重新犯罪。
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犯罪能力。
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
# 限制条件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
死缓最少不得少于15年(死缓期满开始计算)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1)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2)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遵守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出现法定撤销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考验期满的撤销
(1)期满后发现判决前遗漏罪行的:无需撤销假释。漏罪未过追诉期的进行追究,已过追诉期的不追究。
(2)期满后发现期内犯新罪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期满后发现期内违法违规的:应当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期。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继续执行。
五、假释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