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出现法定撤销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考验期满的撤销
(1)期满后发现判决前遗漏罪行的:无需撤销假释。漏罪未过追诉期的进行追究,已过追诉期的不追究。
(2)期满后发现期内犯新罪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期满后发现期内违法违规的:应当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期。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