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_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法考复习--2_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如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编辑于2023-06-22 14:50:37 四川省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
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认定机构
仲裁机构
法院
若一方请求法院,一方请求仲裁机构,则由法院裁定
对效力有异议,应于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若采用贸仲规则,则要求书面提出
适用法律
按顺序
意思自治
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
二法对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有效的法律
仲裁地
实际作出仲裁裁决的地方
本国法(中国法)
法院确认无效的内部报告制度
中院逐级上报至最高院,依最高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仅无效需要上报
合同准据法与合同争议条款的准据法不可混谈
争议条款具有独立性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依据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中国保留
中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
仲裁地在缔约国
契约性+非契约性
包括临时仲裁裁决
国家间争端的仲裁裁决以及国家和私人之间争端的仲裁裁决均不能依《纽约公约》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申请人
当事人
受理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两地均不在中国境内的,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
期间
2年
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
只申请承认的
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
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承认之日起重新计算
也即中断时效
拒绝承认的内部报核程序
逐级上报至最高院,依最高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注意事项
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
原则上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申请
满足法定条件
程序存在问题
法院主动审查并裁定不予承认
仲裁裁决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所争议事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具有可裁性
我国声明保留的事项
国际民事诉讼
涉外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沾边就管
不方便管辖原则
也称不方便法院原则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专属管辖权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可以意定仲裁,甚至外国仲裁
平行诉讼
不排斥同一涉外民商事纠纷在不同国家的平行诉讼,但要适用“在先原则”避免在我国产生冲突性的判决
在先原则
我国已判决,同一纠纷的外国判决不认
外国判决已承认或已经受理承认申请,同意纠纷的起诉不理
国际商事法庭
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
不可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
管辖权
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最高法且标的物人民币3亿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高院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法审理并获准许的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最高法选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需要帮忙的
证据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才来哦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经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
强调质证环节不得跨越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一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
取证和质证可以采取视听传输技术及其他信息网络方式
便捷国际诉讼
判决规定
少数服从多数
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体现
国际民事诉讼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
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
护照等有效证件
法人
两份证明
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
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手续
所在国与中国具有外交关系
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所在国与中国不具有外交关系
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条约约定
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委托律师
律师身份
仅能委托中国律师
非律师身份的诉讼代理人
能委托其本国律师
使领馆官员
只能以个人名义,受托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享有特权与豁免
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以外交代表身份,享有特权与豁免
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程序要求
法院法官的见证下
无须履行其他手续
中国境内
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中国境外
所在国与中国具有外交关系
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所在国与中国不具有外交关系
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条约约定
域外司法协助
域外文书送达
中国法院司法文书的境外送达途径
国际条约
外交途径
条约优先 不可并用
使领馆
向中国人
中国境内的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
经受送达人授权
邮寄
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
3个月内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能够确认收悉
公告
兜底方式
3个月
在我国领域内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外国法院司法文书向我国的送达途径
有条约依条约
没有条约按外交途径
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海牙送达公约》
途径
外国法院
该国驻华使领馆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
法院不能拒绝
有关期限已过
案件为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未附有被请求国文字译本,但附有英文或法文文本
受送达人有权拒绝
未附有被请求国文字译本的司法文书
域外调查取证
代为取证
以条约为基础
以请求书的方式进行
《海牙取证公约》
通过被请求国指定的中央机关转递
中国为司法部
仅限于调取司法程序的证据
排除行政证据
使领馆取证
向其本国公民
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特派员取证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
中国原则上不允许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人
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
程序性规定
2年
承认与执行可以分开提,也可以一起提
只申请承认的
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
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起算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者互惠协议
判决已生效
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原则上拒绝承认缺席判决或裁定,除非申请人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或判决和裁定已对此说明
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
同时满足
外国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若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即使符合条件,也只承认其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