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结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成片开发标准梳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
编辑于2023-06-23 15:50:55 广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
总 则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 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家庭承包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发展、保护、建设
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下级应当依据上级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应当确保省级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
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 耕地保有量——不得底; 耕地总量——不得少;
六项编制原则
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
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的基本依据
分级审批
省级土规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 指定的城市,经省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市、县级土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级土规可以由省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农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耕地保护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人民政府应制定开垦耕地的计划,监督实施并进行验收
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应保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或者土壤改良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水图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 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以乡镇为单位进行
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建设用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由原批准土规的机关或者授权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规审批机关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
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实施征收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由政府实施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公共事业需要的用地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符合标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 本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
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
永农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应当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宅基地
“一户一宅:原则
例外:“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乡(镇)政府审批
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
期限不超过两年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收回土地使用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
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途(工业、商业)
依法登记
集体所有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永农>5亩,非永农耕地>10亩)
附 则
浮动主题
用地许可
建设用地许可证
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用地申请
农转用方案
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补充耕地情况
做出说明
建设单位申请,人民政府拟定农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政府批准
用地预审
重点审查是否需要农转用
用地预审预选址意见书(划拨)
建设单位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调查内容:
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土地条件
土地争议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复议
土地流转
土地经营权流转,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耕地三十年、草地三十~五十年、林地三十至七十年
可以发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