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刑法]1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根据柏浪涛老师2022年《刑法攻略》及讲解视频制作,有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犯罪、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编辑于2023-06-24 12:28:19经济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140:“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销售金额5万元
(1)达到5万元,构成既遂
(2)未达到5万元,是未遂,只有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未遂才处罚
①销售金额为0,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未遂定罪处罚
②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 (销售金额✖3倍)+货值金额=15万元的, 以未遂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vs. 诈骗罪
(1)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2)行为人向终端消费者告知实情,消费者接受的,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向批发商告知实情,即使对方接受,仍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3.与该节其他具体罪名的关系
A149:“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不构成其他八个具体罪名,但是销售金额≥5万元,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都构成,从理论上来说八个具体罪名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是为了罪责刑相适应,调整为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其他八个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食品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A144:“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2.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罪数
(1)非法经营罪
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的
(2)投放危险物质罪
同时触犯两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身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A14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具体危险犯
2.“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药品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A14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修正案十一)”
1.抽象危险犯
2.“假药”的认定
(1)药品成分与国标规定成分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3.同时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提供假药罪”
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
生产、销售劣药罪
A142:“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具体危险犯(实害犯)
2.“劣药”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标
(2)被污染的药品
(3)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4)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3.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提供劣药罪”
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
司法解释要点
1.非法生产、销售非药品原料——非法经营罪
2.没有药品销售许可证销售药品——非法经营罪
3.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
(1)属于假药、劣药的——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
(2)无法认定属于假药、劣药的——给予行政处罚
4.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经营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A142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具体危险犯
2.行为对象
(1)生产销售国药监禁止使用的药品
(2)未取得证明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药品申请注册弄虚作假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3.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走私犯罪
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偷逃关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变相走私
A154:“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三来一补企业
要求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不享受免责待遇(普通逃税罪可以)
2.间接走私
A155:“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走私物品
2.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
对间接走私不再定掩饰、犯罪所得罪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侵犯海关制度
兜底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双向禁止
走私武器、弹药罪
1.弹头、弹壳的问题
(1)走私能够使用的——走私弹药罪
(2)走私报废或无法组装使用但不属于废物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走私被鉴定为废物的——走私废物罪
2.仿真枪问题
(1)鉴定有杀伤力,达到真枪程度——走私武器罪
(2)鉴定有杀伤力,没达到真枪程度但应当禁止进出口——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3)鉴定没有杀伤力,允许进出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单向禁止
只禁止出口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只禁止进口
走私废物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A16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行为主体:真正身份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
(1)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2)回扣是一种贿赂,折扣、佣金要求如实入账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A16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该罪
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行贿罪规定了,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类推解释
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A164:“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要求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如果发生在我国境内,则构成我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A16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1.行为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亲友销售商品
(3)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
3.可以和贪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A16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是因被诈骗导致损失
2.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本罪论处
3.主观上是过失,且为重大过失
4.与外单位人员相勾结,假借合同骗取国有财产,定贪污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
伪造货币罪
A170:“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伪造的货币”
(1)只要求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真币
(2)只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
(3)包括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不要求可以在境内和人民币自由兑换
(4)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
2.罪数关系
(1)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出售、运输的,定伪造货币罪(吸收犯)
(2)但是要求是同一伪造对象,否则数罪并罚
变造货币罪
A173:“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变造”,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并保留原真币的基础
2.伪造货币的两种方式
(1)用假材料制作假币
(2)用真比材料制作假币,并对真比材料完全翻新,不保留原真币的基础
3.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拼凑假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论
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均指伪造货币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A171(1):“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出售,指有偿转让,要求对方知道是假币,否则构成使用假币罪
2.购买,指有偿取得假币
不能犯的情形
卖假假币
使用假币买假币
购买假币罪的不能犯
3.运输,是指转移假币的存放地点
(1)要求为了出售而运输,否则构成持有假币罪
(2)仅限于国内运输,否则构成走私假币罪
4.罪数关系
(1)购买+出售+运输=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选择性罪名可以拆开使用,也可以整体使用。
(2)出售/运输+使用,数罪并罚
(3)购买+使用,只定购买,从重处罚
持有、使用假币罪
A172:“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领域,“通常的货币使用方式”
1.对人使用,要求对方不知情
(1)进行交易,属于使用
(2)单向交付,属于使用
没有交付使用而只是显示,不是使用假币
2.对机器使用假币,属于使用
3.认定问题
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可以想象竞合
使用假币罪 vs. 出售假币罪
区分关键是对方是否知情
4.罪数问题
(1)盗窃普通财物,实际上窃得假币,又持有使用
盗窃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2)通过ATM将假币存入银行,又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真币
使用假币罪+盗窃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A171(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真正身份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
两行为是或的关系
3.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同时构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或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A17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2.公开性: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公众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不属于
但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又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属于
5.存款性:行为人吸收存款是想用于放贷等金融活动。吸收资金用于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仅属于吸收资金,不属于吸收存款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A177:“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信用卡,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没有伪造信用卡罪。
票据
子主题
金融凭证(收款、汇款凭证)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洗钱罪
A191:“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七种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组织作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
(4)贪污贿赂犯罪
(5)走私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2.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
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这其中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在这七种犯罪的范围内产生认识错误不影响
3.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事先有无通谋
4.“自洗钱行为”按照洗钱罪处罚(修正案十一)
原来按照事后的不可罚行为处理
高利转贷罪
A175:“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高利转贷罪 vs. 贷款诈骗罪
(1)本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仍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2)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2.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目的,正常贷款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并转贷的,不构成本罪
3.变相高利转贷
(1)开始就有转贷目的,套取资金后表面上将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后又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2)套取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合作关系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的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骗取贷款罪
A175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行为方式:贷款手段的欺骗性
(1)主观上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构成相应的金融诈骗罪
(2)手段具有欺骗性
2.行为主体:不是身份犯
3.成立条件
原来两种情形
结果犯
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情节犯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A177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与信用卡诈骗罪区分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A196:“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使用行为
(1)信用卡的范围
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
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储蓄卡、借记卡
(2)使用方式
对人使用
对机器使用
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2.非法取得行为+使用行为
(1)他人的真卡(非法取得+冒用)
①非法取得的地位
银行卡本身属于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
非法取得的行为,只有在抢劫罪和特殊类型的盗窃下才构成犯罪
②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一:诈骗、侵占、抢夺、敲诈勒索
侵占、诈骗、抢夺、敲诈信用卡+(对人/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③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二:普通盗窃
盗窃+(对人/机器)使用=盗窃罪
④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三:抢劫
抢劫+(对人/机器)=抢劫罪
⑤冒用行为的受害人:合法持卡人
冒用行为的行为人:合法持卡人以外的人+违反持卡人的意志
(2)伪造、骗领的假卡(伪造、骗领+使用该卡)
①伪造信用卡(定伪造金融票证罪)+(对人/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人/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3.恶意透支
1.行为主体:合法持卡人
2.卡的范围:仅限于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
3.恶意透支,要求透支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
4.经发卡银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4.信用卡信息资料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对人/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1)非法方式获取
(2)获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
(3)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构成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对人/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5.网络支付信息资料
集资诈骗罪
A19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集资诈骗罪 vs.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使用诈骗方法机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3.欺骗对象:社会公众
4.欺骗手段:虚假承诺回报
5.既遂数额不能扣除为诈骗而支出的成本
贷款诈骗罪
A193:“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1.行为结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2.行为主体:自然人
3.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vs. 高利转贷罪
贷款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目的
高利转贷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5.vs. 骗取贷款罪
相似点:贷款时都使用了欺骗手段
区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使用虚假担保诈骗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A198:“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1.行为主体
真正身份犯,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可以构成
不具有主体身份的人骗取保险金,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普通诈骗罪
2.着手的标准
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属于为保险诈骗创造前提条件,属于预备行为
到保险公司理赔,才是着手,才是开始实行行为
3.罪数问题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A20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行为主体:特殊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为主体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成立逃税罪的共犯;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A404),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处罚阻却事由
(1)首先要经过税务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不能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机关只要求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人补缴+缴纳后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3)只在行政法处理期间享受该阻却事由,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即使补缴和缴纳了也没用
(4)“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不包括因漏税而受行政处罚的
(5)该处罚阻却事由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
A204:“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A204(2)的解读
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的想象竞合拟制为数罪并罚
在应缴纳税款范围内的数额——定逃税罪
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2.司法解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不作为的帮助犯)
虚开增税值专用发票罪
A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票面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事项不符,具体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四种情况。
1.危险犯,只要求具有遭受损失的危险即可。
2.“短缩的二行为犯”,要求具有虚开目的和逃税目的,实施虚开行为,但不要求实施逃税行为才能定罪。
3.A210的特殊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盗窃罪;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定诈骗罪
4.本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虚开发票罪
A205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
A217:“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A218:“【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要求具有营利目的
2.保护著作权
“复制发行”的三种情形
①带有发行目的的复制
②发行
将侵权作品本身(内容+载体)转让给不特定人或多数人
“播放”≠发行
传播=发行+播放(或的关系)
修正案十一增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类型,属于复制发行
③复制且发行
本罪 vs. 非法经营罪
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
3.保护专有出版权
3.保护音像制作者的邻接权
4.保护表演者的邻接权
5.保护署名权
6.禁止破解加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罪
A219:“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行为方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新司法解释
①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认定为“盗窃”
②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注意修正的内容
1.改结果犯为情节犯
2.增加电子侵入的方式
3.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增设A219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A213:“【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修正案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A21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为方式
新司法解释对“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①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或者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②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③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2.罪数问题
(1)生产+销售生产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2)生产+销售他人的,数罪并罚
(3)只销售他人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数额问题(主要是定未遂的情形)
(1)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
(2)部分销售,销售额不满5万元,与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A224:“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主观上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在签订时也可以在履行中
2.未履行核心义务,仍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3.与普通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要求时比较正式的经济合同
4.与一些金融诈骗罪罪名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注意合同诈骗罪此时是一般法条,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非法经营罪
A225:“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1.非法经营:需要行政特别许可的经营
2.烟草属于专营专卖,食盐不属于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1.擅自发行基金,构成
2.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构成
3.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需要取得央行许可证
①非法设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②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③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
④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①非法买卖外汇
②经营非法出版物
③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④非法发行彩票
⑤非法使用POS机提现
⑥非法从事网络水军活动
⑦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
⑧非法生产、销售电子游戏设备
⑨放高利贷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2年内10次以上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
“情节严重”,年利率超过36%
个人放贷200万,单位放贷1000万
个人违法所得80万,单位违法所得400万
个人放贷对象50人,单位放贷对象150人
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以实际出借的本金金额认定
强迫交易罪
A226:“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1.行为方式
2.罪数关系
(1)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不是A与-A的关系
(2)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定强迫交易罪,要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3.“套路贷”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A224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财物是间接目的,不要求有实行行为和实际损害结果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A229:“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主体包括公证员
2.司法解释规定,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构成该罪
3.罪数方面进行修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受贿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