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会计28-每股收益
考CPA的小伙伴看过来!自己在CPA备考过程中按章节(每股收益)整理的笔记,大家可以按照该笔记进行复习回顾,节省时间同时更加利于知识巩固。
编辑于2023-06-27 16:19:29 河南会计28-每股收益
基本概念
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普通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
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普通股
稀释每股收益
基本计算原则
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及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目前, 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公司债券、限制性股票、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等
需要特别说明: 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 也就是说, 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 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 表明具有稀释性, 否则, 具有反稀释性
计算调整
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 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 1 )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 2 )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因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 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 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
举例
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稀释性的考虑
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 得出增量股每股收益;然后将增量股每股收益与基本每股收益比较, 若增量股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 则具有稀释性
计算公式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假设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时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对稀释性的考虑
对于盈利企业,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 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公式
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限制性股票
等待期内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发行在外的普通股,限制性股票由于未来可能被回购,性质上属于或有可发行股票,因此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不应包括在内
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视其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否可撤销,采用不同的方法
现金股利可撤销
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
分子
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
分母
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现金股利不可撤销
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
分子
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
分母
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等待期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
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股票已于当期期初( 或晚于期初的授予日) 全部解锁, 并参照每股收益准则中股份期权的有关规定考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
行权价格低于公司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 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其中,行权价格为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的公允价值
锁定期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 分子应加回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分子时已扣除的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或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
稀释每股收益= 当期净利润÷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当期净利润÷ [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限制性股票股数一行权价格×限制股票股数÷ 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限制性股票若为当期发行的, 则还需考虑时间权数计算加权平均数
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
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即为解锁日并据以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情况是否满足解锁要求的业绩条件
若满足业绩条件的, 应当参照上述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
若不满足业绩条件的, 计算唏释性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此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对于盈利企业,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 股平均市场价格时, 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对于亏损企业,该情况具有反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承诺的回购价格× 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当期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多项潜在普通股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释作用,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每股收益的列报
重新计算
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 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 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这既不影响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 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 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 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可比性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 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对于不影响所有者权总额但影响股本数量的业务, 因没有对价, 所以该业务是对原股数或股数加权平均数的扩大或缩小, 与时间权重无关
配股
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 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 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 注意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 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 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 配股收到的款项) ÷ 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 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 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 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 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配股价格低于股票市价,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小于配股前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企业向特定对象以低于当前市价的价格发行股票的, 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 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 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特别说明
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 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 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 其中, 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 对于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 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 均应予以扣除。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 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
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通过“ 利润分配" 核算, 没有影响净利润, 但这部分股利或利息不属于普通般股东,所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将其扣除
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 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