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教师资格证之综合素质重点复习点
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部分的客观题重点考点部门解析,如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编辑于2023-06-28 16:43:35 北京市这是一篇关于项目成本管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估算成本,规划成本管理,成本类型,核心概念,控制成本,制定预算。
这是一篇关于小学教资简答题2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简述维果斯基的心理发展观,简述中学生心理发展的基本特征,简述心智技能培养基本要求,简述学习策略的类型,促进迁移的教学措施,简述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简述如何培养学生的学习动机,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阶段理论,弗洛伊德的人格发展理论,简述皮亚杰认知发展4阶段,增强师生沟通的心理学原则。
学位英语必考的词组,包括动词短语、介词短语、形容词短语等,旨在帮助考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这些词组,从而在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有需要的可摘抄背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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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综合素质-客观题复习点
权利义务
教师的职业权利
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
民主管理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学校的职责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教育者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
口诀:3遵守1努力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数字相关
年龄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期限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伤害事故调解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2年以上5年以下,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
关于教师资格的法律责任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原则方针
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管理的原则
2分原则(分级,分工)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原则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科书定价的原则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教师聘任的原则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育经费来源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质,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教育法
总则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教育基本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口诀:钱地人制(资金,场所,教师,章程)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地经费来源
学校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监督
人员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9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儿童入学规定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管理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教科书管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教科书交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教师法
总则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教师考核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2,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申述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和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30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保护儿童
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血、辍学,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招呼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留守儿童委托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1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
学校保护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不可,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社会保护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实践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初始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实践,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带未成年人开拆,查血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网络保护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点到次日8点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政府保护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等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对不良行为的预防
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予以训导
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予以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查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