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张明楷《身体法益的刑法保护》
关于张明楷《身体法益的刑法保护》的思维导图,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身体法益;精神伤害;伤害程度;伤害未遂。
编辑于2023-07-01 00:35:06 宁夏回族自治区张明楷《身体法益的刑法保护》
摘要——刑事司法需要适当扩大故意伤害 罪的成立范围
应当将故意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应当将故意造成轻微伤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应当承认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身体法益;精神伤害;伤害程度;伤害未遂
一、基本观点
事实判断:与国外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相比, 我国成立故意伤害罪的范围窄
从伤害的范围来说,,只将器质性精神障碍认定为伤害,没有将反应性精神障碍认定为伤害
从伤害的程度来说,将《刑法》第 234 条第 1 款规定的伤害理解为轻伤,同时对轻伤的认定标准过高
在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的立法例下,司法机关也不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导致故意伤害的未遂犯要么无罪,要么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等侵犯公法益的犯罪
问题:是应否适当扩大其成立范围?
本文的基本观点:应当适当扩大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
故意伤害罪是针对人的身体的犯罪。既然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身体法益是重要法益,就不能过于限制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
与侵犯财产罪相比,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不仅比较窄,而且处罚程度较轻,形成了明显的不均衡现象
主要理由
故意伤害罪的发案率高,因而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大,不宜限制其成立范围
国民期待:虽然日常生活的不谨慎也可能引起伤害结果,但故意伤害行为引起的伤害结果则明显不同。故意伤害罪一般属于暴力犯罪
首先,由于精神伤害与肉体伤害没有本质区别,应当将故意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其次,现行的轻伤害认定标准过高,应当将故意造成轻微伤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最后,在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的立法例之下,应当承认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
二、精神伤害
使他人产生反应性精神障碍
问题: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
身体的完整性——生理机能的健全(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身体外形的完整性
有的国家刑法明文规定了故意伤害包括精神伤害;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精神伤害的部分国家,虽然在德国只有少数说认为伤害包括精神伤害,但奥地利、瑞士、日本以及英国的通说与判例均认为伤害包括精神伤害。
如何理解人的生理机能(生理机能的健全性)与精神状态的健康(精神的健全性)的关系?行为造成精神伤害的是否属于伤害?
国内学者观点:在刑法上,精神伤害并没有 实质上损害身体健康,因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质疑----
精神伤害能够成为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当然也能成为刑法上的危害结果;
精神伤害对人的危害并不轻于对人的肉体伤害;
精神对肉体具有支配作用,对精神的伤害也会直接影响人的肉体行动,乃至会因为精神伤害而进一步形成肉体伤害。
承认精神伤害遇到的问题
在解释论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日本学者/我国刑法:身体伤害不包括对精神的伤害(×)←←←“伤害他人身体”包括伤害他人肉体与精神,没有超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相信也不会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在司法实务上,将精神伤害认定为对身体的伤害是否具有可行性?(√)
对精神伤害的鉴定并非不可能。司法鉴定既能鉴定器质性精神障碍,也能鉴定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精神伤害; 承认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造成他人精神伤害,也不会导致故意伤害罪成立范围的明显扩大; 并不意味着任何与精神伤害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也不意味着对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达到一定程度、通过暴力等方式、不具有类型性地造成精神伤害的危险行为);
四、伤害未遂
《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的重伤害是否存在未遂犯的问题(大多数√)
轻伤害的结果加重犯(无);
普通结果犯(或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存在);
致人重伤
对以重伤害的意图实施伤害行为但未造成伤害结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只是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
《刑法》第 234 条第 1 款的轻伤害是否存在未遂犯
否定说——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
(√)肯定说——在行为未至伤害的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凿地证明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而且综合全部案情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的处罚范围(立法例)
刑法总则规定未遂犯的处罚范围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为限,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处罚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但对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大多以暴行罪论处(日本刑法204、208、243);
未遂犯的处罚范围也必须由刑法总则或者分则明文规定,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处罚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德国刑法12、223);
处罚所有的未遂,因而也处罚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西班牙刑法15);
刑法总则规定表面上处罚所有的未遂犯,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只处罚部分未遂犯。
我国刑法需要肯定未遂犯处罚的例外性——罪质严重的未遂应当 以犯罪未遂论处;罪质一般的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时,才能以 犯罪未遂论处;罪质轻微的未遂不以犯罪论处
承认故意轻伤的未遂犯,就可以避免寻衅 滋事罪的滥用,且有利于处罚的合理化
故意伤害他人未遂,除以重伤为目的的情形以外,具备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以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论处
携带或者使用凶器或者其他危险工具伤害他人的
使用毒药或者其他危险物质伤害他人 的
对被害人身体的重要部位(如头部、胸部、腹部)实施伤害行为的
暴力行为强度大或者连续反复使用暴力的
以阴险的袭击方式实施伤害行为的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的
多次对同一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行为具有造成重伤害的危险的
通过客观行为的情节严重 与否判断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的成立范围,才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
三、轻微伤害
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并没有完全按年龄作区分,许多轻微伤相对于儿童而言,其实是比较严重的伤害;
与国外的学说、判例认定的伤害相比,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规定的轻微伤并不轻微,而是比较严重。
我国司法解释已经将轻微伤作为认定一些犯罪的重要标准——行为是否造成轻微伤成为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标准
轻微伤是提升不 法程度的重要因素
既然轻伤害可以成为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就有理由将故意造成他人轻微伤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在暴力行为致一人轻微伤的场合,如果否认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反而会导致对这种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适用更重的法定刑
倘若将暴力致一人轻微伤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则可以避免刑罚不协调的现象;在暴力行为致多人轻微伤的场合,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身体法益
只要承认故意造成轻微伤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不管是不并罚的情形还是应当并罚的情形,都可以使案件得到妥当处理要
故意造成轻微伤的行为可认定为故意伤害
即使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相比,也应将故意造成轻微伤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治疗轻微伤的费用也可能达到了财产犯罪的定罪起点。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对故意造成轻微伤的行为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否则,不仅与财产罪的处罚不协调,而且产生不合理的价值取向,使人们认为财产法益重于身体法益,导致一些人恣意侵害他人身体。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并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伤害,也不是不需要治疗就可以自然痊愈的轻微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