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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结合三国女王杨帆精讲书和视频笔记而成,完全可替代精讲书,绝对适合在考前快速浏览一遍,已对重点进行着重区分
编辑于2023-07-01 20:01:32 湖南前四章
国际法渊源和基本原则
渊源
解决国际争端所能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
国际习惯
客观要素
存在反复一致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主观要素
行为实践被各国所认可,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法律确信
效力
原则上对所有主体都有效
例外:持续的反对者(自始并持续一贯的反对)
证明来源
国家间的各种文件
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
国内立法等
国际条约
一般法律原则
各国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法律原则
基本原则
概念
性质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渊源
特征
各国公认,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构成国际法基础
具有强行法性质
主要内容
国家主权平等
不干涉内政
属于国内管辖事项且不违反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与发生在国内国外无关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例外:抵抗侵略的自卫行动、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武力使用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不等于非武力
民族自决原则
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独立权的范围只适用于殖民统治的民族独立
国内民族分离主义运动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体
国家
构成要素
确定的领土
定居的居民
政府
主权
管辖权
属地
属人
保护性管辖
两种方式
进入境内拘留逮捕
引渡条约
普遍
国家主权豁免
现状(有效)
国家主权绝对豁免,不受他过国内法院管辖
例外
放弃管辖豁免
不等于同时放弃执行豁免
另行放弃,否则不得查冻扣
自愿
特定
明确
明示
默示
国家的诉行为
提取诉讼、应诉、反诉……
派代表出庭
理论
国家主权限制豁免
统治行为豁免但可以放弃
商事行为没有豁免权
概要
国际法承认制度
承认主体
国家+政府间组织
承认对象
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等
取决于是否发生领土变更(社会革命和政变)
各国政府平稳的更新换代
单方行为,与其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无关
承认方式
明示
默示
外交关系
领事关系
签政治条约
在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投票支持
后果
对新国家的承认无法逆转,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国际法继承制度
条约继承
仅限于与领土划界有关,否则按协议
财产继承
档案继承
协议优先,否则适用与土地联系最密切原则
债务继承
限于国家非恶债
一国中央政府依据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债务
合并
全部
分离、分立
按比例继承
独立(殖民独立)
不予继承,除否另有协议
政府间国际组织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产生和活动依据不同
政府间协议/国内法
联合国
联合国大会
非立法机构,内部事务的决议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外部事务则无
安理会
职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决议效力: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表决制度
一国一票
争端当事国为理事国,不得投票
涉及采取行动,争端当事国可投票,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
表决机制
程序事项
特殊:国际法官入选为程序事项(防止大国报复从而职位空缺)
9票
实体事项
9票+大国一致(常任理事国没有投否决票,弃票和缺席不算)
国际法院
15名法官,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平行选),特别多数通过
由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各国团体提名产生
秘书处
安理会推荐,联合国大会简单多数通过
某些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国际法律责任
主体范围
战争罪,责任扩大到个人
客体范围
外空行为致地损害
全部责任
核污染
国家补充责任
传统国际法律责任构成
国家机关的行为
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做事的个人行为
判断
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个人行为仍归因于国家
非特定身份+从事职务行为=归因国家
国家或国际组织交给别国支配某一机关的行为
支配权范围,支配国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已经或事先组成新国家的叛乱机关的行为,视为新国家的行为
国家事先承认存在叛乱机关,且认为是叛乱机关自身行为
归因于多国
各自承担&共同承担
违反国际义务
排除行为不当性,免除国际责任
同意
事先明确表示自愿
对抗
针对性+适度性
是否使用武力
对抗措施
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和紧急状态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领土
领陆
边境制度
边界界标维护
双方在场进行修复和重建
领水
包括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河流制度
界河
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划分各自领土范围
靠岸停泊或修建基础设施需对方同意
多国河流
一般仅对沿岸国开放
国际河流
所有国家船舶均可航行
均不得改道堵塞
领空
完全主权原则
国际航空飞行制度
外国民用航空器未经允许擅自进入领空,领空国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机场降落并接受检查
民用航空安全制度
反劫机公约,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起诉或引渡,拒绝引渡,必须在本国作为严重刑事犯罪起诉
底土
领陆和领水下面部分一直延伸到地心
底土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领土主权取得和限制
取得
先占
无主地+有效占领(主+客)
合法,但已不适用
时效
一国占有他国土地,长期公开、不受干扰地持续占有
我国不承认
添附
在领土上增加领土
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等得领土上的任何行为
割让
强制性割让
非法
非强制性割让
合法
征服
海洋法
海洋水域各部分的法律制度
领土
内海
完全主权
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琼州海峡和渤海海峡属于内海
港口对外籍船的刑事管辖
主动管辖
扰乱港口安宁
受害者为沿岸国或本国居民
案情重大
被动管辖
领事或船长请求
领海
完全主权,但其他国家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限制
军用船舶
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潜水器浮出水面展示国旗
无害
非领土
毗连区
依据海关、移民、卫生、财政的法律行使管辖权,针对走私、偷渡、检验检疫、逃税四种行为
专属经济区
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以及相关管辖权
铺设电缆、打捞沉船无权禁止,但应事先告知
以沿岸国的宣告为前提
管辖权限制
违反有权拘捕外国船只和船员
担保迅速释放
迅速通知船旗国
不得监禁或体罚
公海
管辖权
船旗国管辖
一船一旗,换国旗或多国旗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检查的对象
普遍管辖
海盗、非法广播、贩毒、贩奴
登临权和紧追权
管辖权起点不同
从公海开始追(管辖)
从其他领域追到公海
特殊限制
提前发信号
不能中断
进入本国或他国领海,紧追权终止
中途换船要求:需后船到达前船才撤离
主体
军舰、军用飞机、公务船舶
不能成为被追对象
权利逐渐递减
海洋底土划分和沿海国权利
底土各部分法律制度
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领土)
完全主权
非领土
大陆架
自然资源专属开发和管辖权
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为依据
200海里以外
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费用
发展中国家一定条件可免缴
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一人一半)
群岛水域
封闭线以外,群岛基线以内,namely内水以外领海以内
法律制度
群岛国对群岛水域享有完全主权,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可以为他国飞机指定空中航道,无害通过
国际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航行制度
过境通行
船舶和飞机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无害通过
仅限船舶
一国大陆和岛屿构成的海峡
自由通行
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不受限制
特殊空间
南极
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外太空
登记制度
联合国秘书长,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
营救制度
援助、通知、送回
责任制度
责任主体
发射国(实际完成+促进发射+提供便利)
责任基础
绝对责任
空对地(包括空中飞机)
过错责任
其他外空物体
国际环保法
气候变化
基本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
国家分类
工业化国家
减排目标
发达国家
减排目标+提供资金技术援助
发展中国家
接受援助
减排
计算方式
实际排放量-森林二氧化碳吸收量
折算方式
排放权交易
购买排放额度(发达国家)
绿色交易
输出绿色技术(发展中国家)
国家自主贡献方式取代向各国摊派
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生物资源
以清单为基础的许可证制度
三份清单
针对动植物活体和标本
附件一
进出口许可证
附件二
出口许可证
附件三
自行管理
控制危险废物转移
前提
巴塞尔公约
条件
缔约国之间
进口国书面同意
无害化处置办法
相关保险或担保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制度
国籍取得
关键看父母的居住状态
我国的规定
即使事实上存在双重国籍,我国也不承认
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原则上,只要父母一方具有中国国籍,不论出生在国内or国外,都具有中国国籍
但是出生在国外,且
具有中国籍的父母一方在国外已定居
出生时已取得外国国籍
不能取得中国国籍
因出生取得中国国籍
父母均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父母已在中国定居
因加入取得中国国籍
审批权在公安部
永久居留资格
国籍丧失
关键看个人的居住状态
我国规定
以自愿丧失为主,非自愿丧失为辅
自动丧失
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已定居国外
申请丧失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队不得退出
国籍冲突
国籍积极冲突
有没有中国国籍
有,中国人
不承认外国国籍
没有,外国人
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
消极冲突
经常居住地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出入境管理机构职能划分
境外签证
驻外使领馆
出入境检查
边检机关
境内停居留
县级以上公安
中国签证制度
分类
外交、礼遇、公务、普通签证(12种)
免签
免签协议
居留证
过境不超时不越界
拒签
无需说明理由
强制出境未过年限
有病(精神病或传染病)
可能有害
签证材料有问题
三非规定
非法入境
对函件真实性负责
非法居留
强化24h登记制度
非法工作
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
留学生打零工,经学校同意+加注相关信息
出境制度
限制出境
刑
民,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出境
拖欠劳动者报酬
强制出境
限期
遣送
县级以上公安或边检,1-5年
驱逐出境
公安部,10年内
外交保护制度
保护境外的本国人
因国家不当行为受侵害
国籍继续原则
外交保护结束前,持续取得中国国籍
用尽当地救济(司法+行政)
引渡制度
主体
国家(以条约和互惠承诺为基础)
应当拒绝引渡
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
程序
联系机关
外交部
决策机关
引出
高院裁定最高院核准
引入
量刑
最高法
定罪
最高检
引渡效果
罪名特定;未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
庇护制度
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构成要件
允许入境并居留
拒绝引渡
无权庇护
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
不视为政治犯
虽不合法,但能实际起到庇护效果
使馆不属于领土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法
使馆建立
馆长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使馆分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三级(职务相同,选设其一)
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
馆长、参赞、外交秘书、随员
接受国可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
到达前宣告,拒绝给予签证或入境
到达后,派遣国召回或终止职务
否则,拒绝承认
行政人员
会计、翻译等
服务人员
司机和厨师等
宣布其为不能接受
外交机关
中央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
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
使馆
临时性
特别使团
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外交人员
亲属
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子女
联合国人员
来华访问的国家元首等
领事关系法
领馆人员
领事官员
领事雇员
服务人员
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派遣和任免
必须接受国同意
长官特使派外人
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领事证书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与中央机构交涉,管全国/全部事务
与地方交涉,管辖区/商务、文化、侨民保护三类事务
使&领馆特权与豁免
馆舍不得侵犯
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公务+休息区域+私人官邸)/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域;紧急情况推定同意(明确反对除外);确有必要可征用
通讯自由
同
无线电发报机经许可
信差
一般,执行职务人身不受侵犯
特别,仅携带外交邮袋期间
转递外交邮袋的商业飞机机长不是外交信差
异
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重大理由,在派遣国代表在场可开拆;拒绝开拆发回原地
外交人员&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管辖豁免
内部层报
若为民事案件被告、第三人,需履行层报程序
受理前,报请高院审查;同意受理,审查意见报最高院
刑事完全豁免,行民管辖豁免例外(私不动产、继承、专门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派遣国明示决定放弃豁免
不等于刑事责任豁免(外交途径)
执行职务才豁免
人身不得侵犯
除防止犯罪行为或正当防卫/除严重犯罪或已判决
免税
免税(直接)不免费
条约法
概述
条约成立的有效要件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国际法主体
依据国内法选出缔约代表享有缔约权
形式上出具全权证书
例外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自由同意
符合国际法的强行法规则
缔结
条约缔结程序
缔结新条约
条约本身规定
签署
核准或批准
无规定
批准
条约和重要协定
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
人常定,主席签
核准
其他
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
进入已经缔结的条约
条约本身规定
加入
接受
无规定
加入
高规格
人常定,外长签
低规格
国务院定,外长签
接受
国务院定,外长签
条约登记
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不登记不影响生效,但联合国有关机关不能援引
条约公布
谁定谁公布
条约保留
单方声明,不必然生效
时间限制
对保留国生效前作出,与条约本身是否生效无关
效力
条约明确允许保留
保留做出既生效
缔约国数量有限且涉及宗旨
全体接受则有效
国际组织章程
国际组织机构接受则有效
其他情形
条约国自行决定,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适用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权利-明确反对不适用
义务-书面明示同意则有效
取消-第三国同意
有利于第三国原则
条约冲突
条约有规定
无规定
成员国相同
新条约取代旧条约
不相同
个案处理
eg、新约:甲乙丙&旧约:乙丙丁
乙丙:新约取代旧约
甲&乙丙
新约
丁&乙丙
旧约
甲&丁
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解释
2种以上文字文本
以作准文本解释
解释规则
善意解释
有效性解释
第三方解释:中立
缔约方解释:利人不利己(吃亏)
多边条约的修正
修正条约的协定效力
作为原文本缔约国,拒绝修正文本,受原文本约束,修正本无约束力
修正后加入,除非明确拒绝,否则修正文本适用
都接受修正文本,适用修正文本;一拒绝一接受,适用原文本
原文本适用优先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一种方式-平时封锁
只有安理会决定才合法
三对概念
斡旋和调停
参与程度不同,促使/参与
反报和报复
先行行为合法性不同
调查和和解
事实/事实+法律
两个法院
国际法院
结合表决制度考查
诉讼管辖权
国家;双方同意;判决有约束力;安理会可执行
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其他机构;咨询意见无约束力
联合国秘书长
特殊制度
不适用国籍回避,除非曾参与
专案(涉案国本国)法官制度
国际海洋法法庭
只解决海洋争端/国家+自然人+法人/双方同意
海洋法公约虽规定争端解决方式,但不禁止缔约国保留
ps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武装冲突
是否有宣战的意思表示,宣而不战是冲突,战而不宣非冲突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但特权和豁免不因此减损
条约变化
交战国之间
领土条约有效
友好政治条约废止
其他暂停
经贸往来禁止
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对本国境内的敌国公产可以没收,使领馆档案除外(无论任何情况)
其他——限制使用权
战时中立国义务
不作为
提供武器
防止
防止交战国利用其领土或区域从事战争
容忍
作战规则
武器的限制
明确禁止
毒气、生化武器、极度残酷的武器、地雷、核武器
针对车辆的地雷、遥控爆炸性装置
禁止不分皂白
禁止改变环境
禁止背信弃义
假装&战争诈术
对待战俘的待遇
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战争结束不得迟延立即遣返
惩罚战争犯罪
国际刑事法院
常设;独立于联合国;惩罚战争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