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九章企业所得税
CPA综合企业所得税,内容有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及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扣除项目,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哟。
编辑于2023-07-04 13:00:04 广东第九章企业所得税
1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及税率
纳税义务人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所得来源确定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租金/利息/特许权
负担/支付 单位
转让财产
不动产坐落地
动产:转让方(卖家)所在地
权益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税率
25%
20%
15%
10%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收入总额
销售货物收入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基本原则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证的当天
赊销、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收货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委托代销方式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质重于形式)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
办妥妥收手续的当天(无发出商品条件)
产品需安装
安装及检验完毕时(安装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如家电)
不同于增值税
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VS VAT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
现金折扣 不得扣除
增值税处理原则
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实际计入财务费用,最终在应纳说所得额时会扣除)
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
1)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按折扣后销售额;2)不满足上述条件,不得扣除
按扣除商业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
以物易物/非货币资产交换
换出按售价确定销售额,换入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购销分别核算
以旧换新
1)金银铂钻首饰制品按差额确认销售额 2)其他货物购销分别核算
购销分别核算
委托代销(支付手续费)
1)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时确认 2)若都未收到,按发出货物满180天确认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买一赠一组合销售商品
捐赠的商品要【视同销售】
不属于捐赠,将销售总额在组合商品中进行分摊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金蝶实施开发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完工进度)确认书收入
超过一年: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不超过一年:全额确认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权转让确认时点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转让应纳说所得额=转让收入-取得该股权发生成本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收入确认时点
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被投资方将股票溢价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得作为投资方股息红利收入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日期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行政收费和政府基金(民航发展基金)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
同时满足条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具备资金拨付文件
具备专门资金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
专门账户单独核算(主要是支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购置资产的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免税收入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税
国债提前转让收入不免税,需正常缴纳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
持有时间>12月
不鼓励企业间投机,鼓励长期战略投资
分回的税后利润
居民企业→居民企业
有机场的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
所得税视同销售
所得是视同销售原则
资产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外部处置情形
类似增值税视同销售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确认原则
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做为收入,扣除其计税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确认时点
在投资协议生效且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确认方法
5年内未转让取得股权或收回投资
因未取得现金收入,故允许均摊减轻负担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将应纳税所得额均摊)
提前转让股权
应停止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当年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交际应酬)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同增值税视同销售
内部处置
用于继续生产、加工、制造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
资产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会计主体,统一核算
特殊项目
划入资产
股东划入资产
1)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 2)会计已做实际处理
同时满足条件则不计入收入总额、不征税
政府划入资产
国有资产以股权方式投入企业
不计收入总额、不征税
可转债转换为股权投资税务处理
持有期间
可转债利息作为利息收入,申报纳税
转换时点
如付息日为8.31,在6.30转换
应收未收利息,作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
股权投资成本=债权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
即应收未收利息不再重复计税,转换时点卖出则0纳税
在转换日公允价值高于债权购买价的,不计入应纳税说得
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准予在汇缴年度扣除
不包含企业的三项经费和五险一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股权激励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员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软件生成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保险费用
五险一金
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的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人身安全保险费
按规定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予以扣除,其他不得扣除
浮动主题
第九章企业所得税
1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及税率
纳税义务人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所得来源确定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租金/利息/特许权
负担/支付 单位
转让财产
不动产坐落地
动产:转让方(卖家)所在地
权益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税率
25%
20%
15%
10%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收入总额
一般收入的确定
申报表第一行
销售货物
会计 收入
非货币性福利\投资\偿债
对外捐物
提供劳务
让渡资产使用权时间:合同应付
租金
出让有形 使用权
多年,均匀计入
特许权使用费
出让无形 使用权
转让财产
对象
股债用力固定无形生物
股权(第三方)
时间:完成变更手续
所得=收入—成本
不扣 权益份额
利息
时间
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
混合性投资业务
利息
投资企业:利息收入,
被投资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赎回
债务重组损益:赎回价—投资成本
股息/红利等
X股本溢价→股本
时间:被投资方做出分配决定
接受捐赠
资产价值(本身)+VAT
X受赠方 税费
其他收入
盘盈/未退押金/违约金收入
债务重组/补贴收入
清算所得
特殊收入的确定
分期收款销售
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
受托加工
完工时间>12月
完工进度或工作量
产品分成
以分得产品的日期按公允价值确认
视同销售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定
内部处置
X收入
X移送境外
范围
连续生产
改变资产
形状/结构/性能
用途
自建的商品房→自用或经营
总分机构移送
+异地/销售
√VAT
移送他人
改变了权属,视同销售,√收入
范围
市场推广/销售
交际应酬
职工奖励/福利
非货币性福利
会计 →收入
投分赠
赠
转让财产所得
捐赠限额
X买一赠一
公允占比确认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投资企业
时间:股权登记
转让所得
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纳税调减
会:当期全部确认
税:分5年
股权计税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
+分期的转让所得(分期调整)
5年内转让或注销
未确认所得,一次性计算纳税
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被投资企业:公允价值
处置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处理
纳税义务人
解禁后
转让所得=收入—原值—费用
原值+费用
原始凭证
收入*15%
解禁前:全额纳税
划入资产所得税处理
政府
不征税收入
指定用途
资本金
计税收入
无偿划入
股东
资本金
不属于收入
接受捐赠:公允计税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行政收费和政府基金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
县文件/要求/单独核算
5年未用未退,计税
出口退税款
不得扣除
形成的费用及资产,折旧摊销
免税收入
国债/地方政府债
利息
到期
未兑付
√转让收益=收入-成本-未兑换利息-费用
股息红利
持有时间>12月
分回的税后利润
居民企业→居民企业
有机场的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
非营利组织(捐助会费)
范围
接收捐赠
政府补助
省级 会费
征税
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营利活动收入
税前扣除原则及范围
原则
原则5:权责相(关)合(理),确定配比
范围(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X税金(6)
vat
车购船舶和耕地,交了契税种了烟叶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限额8
福利费
MAX(工薪*14%)
工薪不含五险一金、三项经费
工会经费
MAX(工薪*2%)
专用收据/代收凭据
教育经费(后转)
MAX(工薪*2.5%)
高新企业:8%
广告宣传费(后转)
MAX(收入*15%),酒
医药饮料制造和化妆品销售:30%
业务招待费
MIN(发生额60%,收入0.5%)
合法票据
股权投资企业
股息红利+转让收入
筹建期:60%
公益捐赠
非货币性捐赠
转让所得
第一行
MAX(利润12%)
手续费佣金
其他企业:5%
保险
财险:MAX((收入-退保)X15%)
人险:MAX((收入-退保)X10%)
利息费用
向非金融借
MAX(金融同期同类)
关联方(股东)
本金债资比
金融:MAX(5:1)
其他:MAX(2:1)
利率
银行同期同类
无限额
借款费用
√费用化部分
X资本化
维简费
√收益性
X资本性
工薪
股权激励
市价-行权价
福利性补贴
条件
有制度
同工薪发
视同工薪
√汇算清缴前发放预提的工薪
保险
财险
人险
社会保险(补充)
商业险
特殊工种
一般不扣
汇兑损失
X资本化
X利润分配
劳保支出
租赁费
经营租赁
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
折旧可扣
有机场的非居民企业分摊的境外总机构的费用,有证明可扣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提取可扣
X改变用途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扣
不得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配的股息红利
税收滞纳金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未核定的准备金
金融企业除外
环保基金
超标的捐赠
赞助
企业
企业
管理费
营业机构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银行利息除外
亏损弥补
连续 后转 5年
筹建期不算亏损
查补
先补亏
后补税
原则
法人独立承担
投资 X 被投资
合伙人 X 合伙企业
合并/分立(一般)
境内外不互补
3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
折旧不得扣除(同会计差异)
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
建筑物改扩建
未足折旧
增加计税基础
MIN(可用,税法)年限
足折旧
长期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 不得扣除
商誉
自创
不得扣除
外购
转让清算可扣
自行开发
费用化已扣, 不能重复扣
使用年限
摊销方法
直线法
生物资产
公益性
消耗性
生产性(孳息)
经济林
薪炭林
产畜和役畜
可折旧
直线法
使用年限
长期待摊费用
改扩建
足折旧的固资
租入固资
固资的大修理
支出50%
延长2年
次月开始,不少于3年摊销
投资资产
成本
成本扣除方法
撤资/减资
与被投资企业 交易
权益性交易
成本 可扣
按比例享有被投资留存收益 免税
会税差异
IF转让,无差异
剩余 财产转让所得
清算所得全部撤资
从被清算企业分回
留存收益部分
股息所得 免税
剩余 超过 投资成本 转让所得
应税所得
单独纳税期间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转让所得及处理
股份计算
撤回或转让
税会差异
核定征收
清算所得
清算企业
投资企业
税会差异
不得抵扣增值税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所得税处理
定义
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
范围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现金损失
存款损失
坏账损失
三条件
贷款损失
条件
投资损失
4条件
子主题
固定资产存货盘亏损毁
相关进项税抵扣、损失收回、境外损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5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的定义
组织形式改变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合并
分立
一般税务处理
法律形式改变
法人→个独/合伙
处理:清算/分配
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公允转让资产
申报表第一行
公允清偿债务
重组所得
合并/分立
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税务处理
条件AND
合理的商业目的
12月
不改变原性经营活动
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被收购/合并/分立占比
50%<
股权支付占比
85%<
债务重组
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5年均匀纳税
债转股
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股权计税基础=债权
股权/资产收购
条件
≥50%
股权支付额≥85%
股权支付部分
被收购方: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支付方:新资产按原计税基础确认
非股权支付部分
被收购方: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公允价值-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占比
支付方:新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
合并/分立
条件
股权支付额≥85%
被并企业亏损
限额补亏
补亏限额=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X国债利率
被分立企业亏损
可由分立企业弥补
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比例分配亏损额
股权资产划转
范围:母与全资子/全资子之间
条件:12月/会计上不确认损益
税务处理:
均不确认所得
资产/股权以原账面净值确定
6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免征与减征
从事农林牧渔所得
免征
菜(孰谷孰油都棉麻,糖水煎)
木
畜、禽
渔(远洋捕捞)
减征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内陆养殖、海水养殖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项目范围
投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利电力
优惠政策
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起)
范围外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不属于投资)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得
优惠政策
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起)
环保、节能范围
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节能减排
海水淡化、公共污水处理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优惠政策及其计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范围
一个纳税年度,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生物医药
减计收入
优惠政策
综合利用资源,特定资源以生产国家非禁止、非限制的产品取得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非项目),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地面的可以再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抵免
加计扣除、加速折旧
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
在按照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加速折旧
基本原则
可采取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方式,其中缩短年限不得低于尚可使用年限的 60%
生物药品制造等6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行业(时间限制在2014年1月1日后取得u)
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替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
优惠政策
条件:上述6行业的小微企业在2014.1.1后取得的研发和生产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W的,允许一次性转入当期成本和费用计算应税所得;超过100W 的,可缩短使用年限或加速折旧
条件:所有行业,在2014.1.1后取得 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W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计算应税所得,不分年折旧;超过100W的,可缩短使用年限或加速折旧
条件:所有行业,取得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计算应税所得,不需折旧
缩短使用年限的规定
新购置设备: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 60%
已使用过设备:不得低于尚可使用年限的60%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条件:2015.1.1后购进的四个行业固定资产
优惠政策:2015.1.1后新购进额用于研发和生产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W,允许一次性扣除;超过100W的,允许缩短年限或加计扣除
缩短使用年限的规定
新购置设备: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 60%
已使用过设备:不得低于尚可使用年限的60%
高新企业、小微企业、创投企业优惠
高新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条件
工业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50W,从业人数不超过去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W 其他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50W,人数不超过去80人,资产不超过去1000W元
优惠政策
自2017.10.1-2019.12.31对其年应税所得额低于50W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税
创投企业
原则(5大要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可在以后年度抵扣
非居民企业优惠、特殊行业优惠、其他优惠
非居民企业优惠
条件: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者设立机构取得收入与该机构无关
优惠政策: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下列收入免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的贷款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的优惠贷款利息所得
特殊行业优惠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
三减半条件:集成电路线宽小于微米,自获利年度起
五免五减半条件: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美元减按15%征企税,其中经营期超过15年的,自2017.12.31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五免五减半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含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等)暂不征收企税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收入也暂不征收
对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取得收入,暂不征收企税
其他优惠(西部大开发优惠)
适用范围
云贵川西陕甘宁青新蒙桂
条件
产业:设在西部国家鼓励类行业
时间范围:2011.1.1-2020.12.31
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企税
特殊
条件:国家鼓励类产业:在西部新办水利电力、交通邮政广播类等项目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优惠政策: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两免三减半
7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基本规则及范围
境外所得股息红利
抵免限额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条件
方法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
股息红利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转让财产所得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已知收入
已知成本费用
已知营业成本
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预计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