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详细梳理了最新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在信用风险管理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涉及到资本管理和预期损失计量等内容。涉及大额风险暴露和资产分类以及信用风险迁徙等情况。
编辑于2023-07-05 17:38:32 山东省商业银行金融 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业务范围
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
贷款
债券和其他投资
同业资产
应收款项
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
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例外项目
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第四条:风险分类概念
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分类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二)及时性原则
(三)审慎性原则
(四)独立性原则
风险分类
第六条:分类
正常
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
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关注
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次级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可疑
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不良资产
第七条:非零售资产风险分类方法
单法人
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
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
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
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
集团成员
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
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
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
其他说明
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增信方式除外
第八条:零售资产风险分类方法
分类方法
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
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业务范围
个人贷款
信用卡贷款
小微企业债权
第九条:同一笔债权不得拆分分类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关注类认定条件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第十一条:次级类认定条件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
第十二条:可疑类认定条件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第十三条:损失类认定条件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第十四条:不良上调条件
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
(二)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三)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脱期法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上调。
第十五条:偿债主体变化(因并购)的处理
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不得上调
其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纳入第七条、第十(四)、第十一(四)等相关条款的指标计算。
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重新评估债务人风险状况,并对其全部债权进行风险分类
涉及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应满足第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七条:概念
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第十八条:债务人财务困难的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
(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
(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
(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合同调整情形
(一)展期;
(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
(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
(四)利息转为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
(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
(七)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
(八)置换;
(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第二十条:重组资产观察期
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
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
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
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一条:重组调整的细则
对于重组资产,商业银行应准确判断债务人财务困难的状况,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
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
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对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观察期内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应下调为不良资产,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
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
观察期内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
观察期内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二条:再次重组要求
重组观察期内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三条:不属于重组的情形
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风险分类最低要求
按照本办法进行细化分类方法,本办法为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完善风险分类管理架构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层职责
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
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管理制度
分类流程
职责分工
分类标准
分类方法
内部审计
风险监测
统计报告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风险分类的主要因素
金融资产类别
交易对手类型
产品结构特征
历史违约情况
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
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风险分类流程
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
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
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
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一条:分类频率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
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三条:风险分类系统
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风险监测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
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
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
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对监管机构的总体要求
第三十八条:监管报送
商业银行应于每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重大事项报送
第四十条:监管定期评估分类管理情况及效果
第四十一条:监管处罚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四)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和监管资本要求;
(五)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
第四十二条:处罚机制补充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已使用资本高级计量法的相关要求
对于已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分类标准和内评体系违约定义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
第四十四条:信用卡和小微企业贷款的规定
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对信用卡贷款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类业务确定其风险分类
银保监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适用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村镇银行
农村信用社
外国银行分行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最终解释权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第四十七条:生效日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过渡期办法
过渡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信用减值
一般性说明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其他说明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提出“预期信用损失”的概念
即便金融资产尚未出现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客观证据,也需要计算其预期信用损失
基于此,并不能说已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就是“已发生信用减值”,所有已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资产都会进入不良的说法自然也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