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特有内容,依据jbc系统课内容制作,基本覆盖全部重要考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编辑于2023-07-08 18:02:19 北京市根据成都人社局最新公告内容制作。 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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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概述
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适用对象
中国境内
车辆驾驶人
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
行人
乘车人
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原则
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管理部门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界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的管理
三大制度
机动车登记制度
上道路行驶
必须登记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尚未登记
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申请机动车登记
准备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干扰项:国家改地方
例外
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
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检验合格证的
同时满足,才能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认定和检验标准都是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机动车号牌
上道路行驶,应当
悬挂机动车号牌
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现实中,这两个可以有电子版
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应当办理登记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第三者
指本车的架驶员和本车的乘车人之外的其他受害人
VS
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保险,可交可不交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必须交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方式
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其他商业保险的赔偿
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给予赔偿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垫付范围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垫付情形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若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作为被害人家属,其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的侦查情况
特殊机动车的管理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禁止性行为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
培训
驾驶培训社会化,培训学校备案管理,国家机关不得举办培训班
驾驶要求
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如:癫痫、精神病、色盲
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疲劳驾驶:连续开车4小时、一天内累计开车8小时
驾驶证管理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
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就可以直接发给我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实行累积计分制度
1个记分周期(为1年)
扣分≥12分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15日内参加
7日内学完
学完20日内考试
考试合格: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重新学习
扣分<12分
罚款已缴纳,计分清除
罚款未缴纳,计分转入下个周期
扣分=0分
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驾驶证有效期
6年有效期内,每个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
10年有效期内,每个周期均为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
对在1年内无计分的驾驶人,可延长驾驶证的审验期
吊销驾驶证的几种情况
一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机动车驾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以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反道交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符合暂扣和吊销情形,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非机动车的管理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交通信号管理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灯
红
禁止通行
黄
警示
绿
准许通行
交通标志
指示标志
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
指路标志
旅游区标志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辅助标志
交通标线
指示标线
警告标线
禁令标线
交通警察的指挥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行驶
设置要求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增设、调换、更新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道路通行
通行位置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分道通行
发生故障
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难以移动的
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
普通道路:50-100米之间设置
高速公路:150米之外设置
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
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必要时迅速报警
通行规定
机动车
上路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危险路段或遇到不利气象条件
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通过交叉路口
有交通信号指示
遵守交通信号规定
没有交通信号
减速慢行
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经人行横道时
减速
停车让行
没有交通信号,避让行人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
禁止拖拉机通行
拖拉机不得载人
特殊机动车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受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可以使用断续警报器
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路段或区域使用警报器
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非机动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行人
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乘车人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高速公路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行人
非机动车
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铰接式客车
全挂拖斗车
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时速要求
小汽车≤120公里
其他机动车≤100公里
摩托车≤80公里
两轮摩托在高速上不得载人
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公里
同方向2条车道的
左侧车道≥100公里
同方向3条车道以上的
最左侧车道≥110公里
中间车道≥90公里
时速超过100公里,应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距离
时速低于10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如遇低能见度气象条件
能见度<200米
开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不超过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距离
能见度<100米
开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超过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距离
能见度<50米
开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超过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交通事故
构成要件
道路
城市里的道路
公路
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注意:封闭的小区不属于道路
处理
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
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迅速报告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发生伤亡+无争议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交警
仅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
交通事故认定书
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简易程序
当场制作,现场送达
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3日内制作
一般情况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制作3日内送达
不服
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
逾期不受,书面通知
法院起诉
被告:对方当事人
不具备约束力和执行力
争议解决
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未达成协议/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抢救及责任分配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付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限额赔偿
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不足部分
机动车之间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
机动车承担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
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责任
机动车方无过错
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事故后当事人逃逸
一般
逃逸的当事人全责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承担全部责任
其他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饮酒和醉酒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简易程序
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应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扣留车辆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扣押机动车驾驶证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不准其出境
(一)涉嫌犯罪的;
(二)有未了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管辖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一般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措施类别
(一)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时限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需遵照的程序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其他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