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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编辑于2022-06-21 10:53:35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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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
概述
概念: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特征
根本法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分类
表现形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修改程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制定机关: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基本原则
人民民主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原则
渊源
宪法典:我国的宪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性法律:与宪法一起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律,例如《选举法》《国务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等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结构
序言
正文
附则
历史
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1982.12.4)
……98、93、99、04年修正案
基本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内涵:国体,国家性质,是指国家阶级本质,反应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民主对自己,专政对敌人
主要特色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爱国统一战线
国家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
概念:政体,即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形式国家权力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国家结构形式
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如果政权形式是横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现,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则是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
种类:单一制和联邦制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普通的地方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
组成: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国有经济: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巩固和发展)
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帮助
自然资源归属
国家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
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既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组成: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
国家政策:鼓励、支持、引导,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
中国公民
年满18
未剥夺政治权利
平等原则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更着眼与实质上的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相同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地市及以上间接选
县及以下直接选
秘密投票原则
不记名投票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立法制定的法律只须报人常备案
人常可发回,但不能撤销
被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外交
防务
人事(行政长官及其他重要行政官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自治机关
范围:区、州、县
机关:人常需由本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州长、县长需由本族担任
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基本政权和他们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平等权: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保护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
生命权
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既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门的规定,给予特别的保护
保护妇女的权益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保护烈军属的权益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国家机构
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集体负责制原则
个人负责制原则
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与效率原则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
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
任期:5年
会议:每年1次,人常召集
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常的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人大代表权利和义务
1.言论免责权:全人大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人身受特别保护权:县级及以上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会议主席团(开会)或者常委会(闭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机关应立即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常报告
3.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4.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5.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6.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
7.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
8.其他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和地位:全人常是全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的机关
组成:委员在、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任期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委员:每届5年,可行使职权到下届人大会选出新常委为止
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意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君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查员、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家元首
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
产生和任期: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每届5年,可连任
职权
1.根据人大会和人常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务院
性质和地位: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和任期: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职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的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组成和任期: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每届5年
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对人大和人常负责)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监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