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私法领域的核心概念。法律行为体现私法自治的价值理念以及意思自主的原则。本思维导图主要整理了杨代雄教授著作《法律行为论》。
编辑于2023-07-12 16:26:49 浙江省法律行为
一、 价值
1. 私法自治
内涵
含义
即意思自治,不违法背俗的前提下,有权自由的决定/处分自己的事务,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意志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发生私法上其他效果
私法自治、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行为的结果
内容
1||| 可以自治
2||| 不受他治
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受欺诈或者胁迫,意思表示错误 的法律行为可撤销
3||| 必须受治于己/自我负责
合同必须严守
4||| 不能治他
合同的相对性
限度
(1) 格式条款的限制
民法典 496、497、498
(2) 强制缔约
民法典 648-2供电,810公共运输,电力法26-1,执业医师法2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0-1,反垄断法17-1(3),
民法典494【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证券法65 股份30%,73 协议收购30%
(3) 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725买卖不破租赁,726优先购买权,734优先承租权
(4) 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 19试用期,14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5) 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5,7日无理由退换货,美容健身培训等适用撤回权,26格式条款
(6) 强制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
(7) 情势变更
533
(8) 反垄断
反垄断法13
2. 信赖保护
消极信赖保护
恢复至缔约之前的状态
缔约过失责任等
积极信赖保护
预期利益,使法律行为发生约束力或者使效果归属于一方当事人从而使信赖方获得预期利益。【履行利益】,以契约有效为前提
有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 表见代理/表见代表 借名行为与冒名行为的归属; 善意取得(处分行为中的信赖保护)
3. 其他价值: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二、 概念
法律规范
构成要件
事实构成//法律事实
行为
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先占、占有的取得或放弃、交付、无因管理、紧急避险等
准法律行为
介于意思表示与事实行为之间
意思通知
债务履行之催告
追认权行使之催告、要约的拒绝,给付的拒绝,给付受领的拒绝,债务承担同意之拒绝、债务人同意履行
观念通知/事实通知
债权让与通知、买卖无瑕疵告知、授权通知、租赁物让与通知、债权申报、股东会的会议通知、货物签收、告知单上签字确认、催款单上签字等
情感表示
宥恕 具有阻却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准用法律行为制度中 【行为能力、代理、意思瑕疵、可撤销、同意、追认、无效、意思表示解释】等规则
自然事实
事件
出生、死亡、自然原因导致的火灾、动产混合等
状态
下落不明、精神障碍、时间的经过、善意、雇佣关系存续等
法律效果
权利变动
法律行为
133【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效果与意思的关联性;
根本特征就是 法律效果由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
与意思表示的关系
多数情况下,法律行为由一个或多个意思表示构成,但法律行为除了意思表示还有其他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成立→意思表示生效→法律行为成立→法律行为生效
与一般社会交往行为
情谊行为//好意施惠
纯粹情谊行为/日常情谊行为
附保护义务情谊行为
情谊合同
509-2债务人依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保护义务】
509【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条可扩张保护受惠者的信赖利益;+500缔约过失责任
是否产生保护义务,综合利益状况、身份状况、行为的经济意义以及风险分配等因素
好意同乘
1217【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受无偿委托合同责任限制规则的影响
机动车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具有危险责任因素
合同责任限制规则 对机动车使用人的优待 与 危险责任的严格性 相互妥协
法律效果
责任问题
是否具备约束意思?/
人际关系约定
共同饮酒
无约束力的交易约定
君子协议
交易意向---磋商性、谈判性文件
备忘录/草约
“安慰函”——通过解释予以判定
其他部门法的类似行为
行政合同
国际条约
分类
1
单方法律行为
合同
决议
决议瑕疵
内容瑕疵
程序瑕疵
内容违反章程+程序瑕疵
可撤销
2
身份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
财产行为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
3
生前行为
死因行为
遗嘱、遗赠
4
诺成/实践
有偿/无偿
要式/不要式
三、 要素:意思表示
1. 概念与构成
概念
表意人将希望发生某种私法效果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表示意识、行为意思皆非不可或缺
刚性要件
表示;不可或缺
意思表示没有不可或缺的主观构成要件,只有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即具备特定意义的表示
意义通常指表示的规范意义,即该表示依 社会一般观念或者交易习惯在特定场景中应当(被理解为)具有何种意义。
构成要件
(1) 主观要件
常态意思表示
行为意思
表示意识
病态意思表示
表意人的可归责性
(2) 客观要件:具备特定意义的 表示
表意符号是否源于表意人的自愿行为不重要,重要的是在相对人眼中是否表现为表意人自愿行为的产物
明示的表示
默示的表示140:可推断意思表示/间接意思表示
沉默意思表示(消极的不作为)
类型
140:【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1、对商人确认函的沉默
2、对一项法律行为享有同意权的人在他人实施该法律行为时保持沉默,使该他人以为其已经同意,构成默示授权。
7:诚信原则+140 → 漏洞填补
与拟制表示的辨析
涉及沉默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则
638-1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685-2
【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734-1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124-2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公司法71-2(2)
企业破产法18-1(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涉及拟制表示的法律规则
实在法规则对某些情形赋予意思表示的效力,但却不能断言事实上存在一种意思表示,即拟制表示
公司法71-2(3)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企业破产法18-2(2)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14-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5-2(2),171-2(2),公司法72(2),企业破产法118,专利法35-37;
是某种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并非关于拟制表示的规定
拟制表示并非意思表示,不适用意思表示规则【解释规则/瑕疵规则】
关于意思实现与“事实合同”
意思实现/意思行为
特殊的意思表示,表意人无需按照意思表示达到规则向相对人做出表示,仅需做出足以表明特定效果意思的行为即可成立意思表示
480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484-2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其他可推断意思表示(积极)
2. 发出与到达
发出
无相对人//无需受领
完成表示
遗嘱、捐助表示、抛弃动产所有权
有相对人//需受领
对话
向相对人发出表意符号
非对话
将意思表示送上传递渠道
要约、承诺、追认、解除合同
区分意义
意思表示是否需要送达、发出的认定标准、可否被撤回及解释原则
发出的意义
意思表示效力的判断时点;是否存在意思瑕疵
达到
到达标准
进入相对人支配领域
通常可被相对人知悉
传递风险/运送风险————到达主义————了解风险
到达障碍
相对人拒绝受领
缺乏适当受领设施
到达的特殊情形
向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向官署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的替代
公告
到达与撤回
3. 意思表示解释
概念
狭义解释(阐明性解释//简单解释)
通过文义、体系等方法确定表意符号的意义
补充性解释
意思表示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基于法律行为的目的、诚信原则等对其进行漏洞填补
法的续造 // 法律漏洞填补
与合同解释的关系
合同解释本质上时意思解释,可能是多项意思表示解释
466-1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14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功能
判定意思表示是否成立
是否涉及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约束意义
言语、文字
1||| 表意人的措辞
2||| 作出表示的背景与目的
3|||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4||| 作出表示时是否提供了某种担保手段或允诺了某种责任
5||| 表意符号形成后当事人的实际行动
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原则
无相对人
主观解释原则//自然解释
不涉及相对人信赖保护
有相对人
知道表意人真意
自然解释
"误载无害真意“//错误表示无害
相对人对表意符号产生相同理解即可,,无需之前达成合意
只要有充分依据表明双方在达成法律行为时对于表意符号显然存在相同了解即可
不知道表意人真意
规范解释
客观相对人视角//应然解释//理性人视角
标准理解
主观相对人视角//实然解释
相对人实然理解
1=表意人理解=应然理解
规范性解释=主观解释
2=表意人理解≠应然理解
主观解释:误载无害真意
3≠表意人理解≠应然理解
表意人的高度可归责性
例外:相对人的实然理解为准
考虑因素 客观相对人视角/理性人视角
(1) 主体特性的因素
1||| 交易类型的熟悉程度
2||| 在一般领域的沟通、理解能力
3||| 对于交易所用语言的掌握程度
(2) 交易情境中一般因素
1||| 交易习惯
2||| 当事人的宗教与文化背景
3||| 市场行情
4||| 法律与政策背景
(3) 交易情境中特殊因素
1||| 缔约阶段所作的相关陈述、说明、展示、考察、口头沟通等信息交流
2||| 合同订立前达成的交易意向、谈判纪要、合同草案、往来函件或数据电文等交易材料
3||| 交易中的其他合同
4||| 已被对方了解的当事人身份、缔约动机等个别化因素
5|||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6||| 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方法
与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体系、 历史、反面、当然、目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分为有无相对人;
狭义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一般语言用法
社会公众对词语的通常理解
特殊语言用法
特定行业、区域、圈子对词语的特殊理解
个别语言用法
表意人的特殊理解
语法规则及联系上下文
体系解释
每一组成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解释法律规则
历史解释
合同书草案;
其他之外的文件:谈判纪要、备忘录、交易意向书
目的解释
主观目的论
表意人拟实现的目标
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重要意义
客观目的论
共赢解释
诚信解释
合理解释
合法解释规则
与之相反的是”效力维持限缩“
拟解决的问题可以过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等规则解决
我国无专门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所以效力维持限缩有更大适用空间
”避免法律行为无意义的解释规则“
无矛盾解释规则
免责或弃权条款严格解释规则
反面解释与当然解释
补充性解释的方法
意思表示漏洞的确定// 确定法律行为已经成立
存在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即表意人在意思表示中对本应规范的事项未规范
自始漏洞
嗣后漏洞
基于假定意思填补漏洞
具有决定意义的时点是 法律行为实施的时刻
法律行为的目的、诚信原则
其他考量因素
交易习惯
142【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510【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公平原则
特殊问题
要式法律行为
综合考虑文件内外的各种因素,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审查文件外因素表示内容是否满足形式要求
暗示说
在文件中得到不完整或者暗示性表述时,才满足
例外:”误载无害真意“规则优先于暗示说; 不适用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
集体合同
客观视角
管理规约、章程及其他涉众法律行为的解释
客观视角:公众的一般理解能力
格式条款的解释
498【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 与 表示 不一致
故意的不一致
真意保留
无相对人
不存在需要保护的信赖,自然解释即可
相对人知道
自然解释,意思表示不成立
相对人不知道
表示成立到达生效
戏谑行为(实际上并非故意不一致)
非出于真意且预计真意欠缺不至于被人误解 作出的意思表示
开玩笑、吹牛、赌气、夸张广告
戏谑失败
表示成立到达生效
欠缺表示意识,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可撤销
戏谑成功
根本不存在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
双方作出意思表示时 一致认为客观表示内容不应该发生效力
仅适用于需受领意思表示;
遗嘱、抛弃等不适用
!!表意人单方作出的与主观意思不一致的表示,即便受领人知道不一致,也是真意保留
虚伪性合意 意欲排除的是法律效果,不是经济效果或者其他事实上的效果
信托行为、借名行为、脱法行为等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无意的不一致:意思表示错误
构成要件
存在一项意思表示
表示内容与表意人的意思不一致
表意人并非故意导致表示内容与其意思不一致
表示内容与意思不一致的显著性
表示内容与意思不一致给表意人造成较大损失
类型
表示错误
内容错误
表意人赋予其选择的表意符号的意义 与受领人理解不相同
表达错误//弄错(笔误、口误)
传达错误
动机错误
原则上不产生撤销权
特殊的产生撤销权
性质错误
关于交易上 重要的 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 的认识错误
双方动机错误
德:法律行为 基础障碍 制度
解释先于错误的原则
存在疑问的错误类型
沉默意思表示的错误
1、关于沉默之意义的错误(推断性错误)应否适用意思表示错误规则
“不知法无赦”原则
不熟悉交易习惯或者不清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后果而保持沉默,另当别论
2、关于作为沉默之基础的事实的错误应否适用意思表示错误规则
意思表示理论中的沉默指一项具体的不作为,即当事人“针对什么事保持沉默”
“本质相同的情况相同处理”原则
计算错误
极少数情况下,可撤销
多数情况被认定 动机错误或者依意思表示解释、法律行为基础障碍、缔约过失责任等规则处理
签名错误
1、口头合意,未阅读直接签名,以口头合意为准,“误载无害真意”规则
2、一沓文件直接签名——对结果具有可归责性——构成意思表示错误
3、随意签一份文件,导致其责任加重,不适用意思表示错误归责
4、签署前有某种观念,但观念错误,可撤销
法律后果错误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相对人欺诈
1||| 存在欺诈行为
积极行为
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对客观事实进行编造(夸大、淡化不利因素)
消极行为(沉默欺诈)
1表意人就法律行为某一点或系列问题询问了相对人
2存在特殊的信任关系
3经济往来中的特殊地位可以推导出告知义务
4利益维护托付给相对人,能推导出告知义务
是否有告知或提醒义务【法律明确规定】
a. 影响表意人决策的重要因素
b. 相对人知道该因素对表意人决策的重要性
c. 表意人将该因素作为实施法律行为的条件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d. 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要求相对人对该因素予以告知
e. 子主题
2||| 欺诈行为与意思表示的作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存在欺诈故意
第三人欺诈
+特别构成要件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
未参与交易的人,其行为不能归属于意思表示的相对人
胁迫
胁迫的违法性
胁迫的故意
故意的射程? 胁迫故意的内涵是否包括胁迫的目的指向
不需要完全吻合
胁迫故意的内涵是否包括胁迫人知道其胁迫行为的违法性?
无需胁迫人有缺陷
第三人胁迫
五、 成立与生效
成立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的集合
合意:合同
集体意思:决议
134: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特别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交付
要式行为:形式
法定形式与约定形式
形式瑕疵的补正
490-2【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只有一方已经履行义务,该义务为主给付义务,且全部履行
2双方已经履行,只需履行大部分主给付义务
3因履行而补正不具有溯及力
4继续性合同:效力仅限于实际履行所对应的期间,但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已经产生合理信赖并为此进行了某种投入或安排的,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发生效力
婚姻行为:登记
135: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约束力
法律行为成立后不得单方面撤销、撤回或解除
某些法律行为不具有约束力
生效
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完全、确定生效的要件
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健全
无瑕疵:真实且自由
内容不违法背俗
特别生效要件
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条件成就
附始期法律行为:始期届至
死因行为:行为人死亡
须经批准的法律行为:批准
处分行为:处分权
效力状态
有效【生效的、完全有效的】
不生效
无效
未定的不生效——效力待定
须经批准的法律行为
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
狭义效力待定(无权代理等)
未定的生效【将来可能失效】
附解除条件法律行为
可撤销
相对不生效(相对无效)
相对于受保护的特定人不发生效力,但对其他人发生效力——预告登记期间不动产处分
迟延生效:死因行为、附始期法律行为
六、 效力障碍
无效
无效的形态
一般形态:当然、确定、自始、绝对、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
前提
1||| 系争法律行为已经成立
2||| 系争法律行为部分内容存在无效事由
3||| 系争法律行为具有可分性
156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主要取决于假定的当事人意思
依诚信原则+理性考量双方利益
非溯及无效
155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054-1(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相对无效
法律行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有效)
处分行为相对无效(狭义相对无效)
查封、扣押物处分
预告登记期间处分
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份额处分
侵害物权优先购买权的处分
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
基于保护特定人的利益
无效的事由
无行为能力 通谋虚伪表示
法律行为因不成立而无效
违反禁止性规定
直接违反
应该排除的规定
1明确规定的
506,705-1,850
15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一般规范////空白证书规范
2需要特许的规定
商标法42
企业国有资产法5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0-1,45-1-4
矿产资源法6
商业银行法28
保险法84
未生效合同在获得批准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考虑规范目的与规范重心
是法律行为的内容
是法律行为的外部条件
一方当事人的资格【特许经营】
对一方当事人进行保护
规制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针对法律行为的后续行为
九民纪要30,31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脱法行为
规避法律的行为,当事人为了躲避法律障碍、禁止性法律规范或者负担,试图使用其他法律构造形式实现同样的法律或经济效果
违背公序良俗
内容背俗
情势背俗
方式
目的
动机
整体考量
主要情形
1||| 违背性道德
治安管理处罚法66-69,刑法358-361
2||| 违背家庭伦理
3||| 违背职业道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2
4||| 服务于犯罪或违法行为的法律行为
5||| 过度限制自由
法律服务合同的强硬条款
6||| 以高度人身性给付为标的的交易
出卖人格尊严或自由
7||| 旨在干扰公权力行使或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交易
8||| 违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
九民纪要31 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9||| 子主题
恶意串通
若干特殊无效理由
506某些免责条款无效
1051重婚等事由结婚无效
1143欺诈胁迫等导致遗嘱无效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寿保险合同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转换
一项无效的法律行为符合另一项有效的法律行为要件,使其发生后者的效力
转换前提
系争法律行为本应无效
替代行为在效果上不能超越无效法律行为拟发生的效果;
假设各方当事人在缔结法律行为时知道原行为无效,则其应该愿意缔结替代行为并使其发生效力
主观要件
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关系
可以适当扩大意思表示解释的空间,去承担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部分功能
与部分无效的关系
我国没有专门规定转换的问题,可以借助部分无效规则解决
无效的后果
物权请求权
我国未采用物权行为无因原则
物权行为与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相分离
不当得利请求权
消极利益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157(2)与500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157(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00【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效力待定
事由
传统意义上的效力待定
限制行为能力
无权代理(表)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
无权处分
未经批准或同意的法律行为
“反向”效力待定
单方法律行为+拒绝权
债务免除
575【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债务加入表示
55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利他合同+拒绝权
522-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权利配置
追认权
主体
法定代理人
取得完全行为能力后的行为人
被代理(表)人
其他主体
方式:不要式单方法律行为
追认的效力:有溯及力,但不应损害第三人
单纯的沉默不构成追认
145-2,171-2,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145-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71-2【无权代理】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对人催告权
性质上是一项意思通知,必须向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出;
法效
1除斥期间启动
2相对人取得排他性受领人地位【取得追认或者拒绝追认】
民法典145未明确规定,可予以漏洞填补
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要件
相对人善意
尚未追认
没有催告
撤销方式:不要式的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撤销效果:效力待定状态终结
可撤销
事由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非 常损失规则
客观要件
给付对价关系明显失衡
主观要件
利用危困状态
利用缺乏判断能力
其他类似情形
利用优势
对方没有经验
严重的意志薄弱【少年、老人、酗酒】
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
本质上是形成权
诉(申)请 撤销
行使范围
全部撤销
部分撤销
行使效果
法律行为溯及丧失效力
撤销权的消灭
事由
除斥期间届满
弃权
明示
默示
效果
法律行为确定生效
相对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附条件、附期限
附条件原因
1未来存在不确定性,该状况影响其决策;
2给对方施加压力,使其调整自己行为
不得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涉及公序良俗
身份行为
放弃继承
遗赠的接受或拒绝
不动产所有权处分
汇票承兑、票据背书、票据保证
保护相对人
原则上,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买回权、优先购买权、选择权的行使
不具备容许性
条件的构成要件
未来不确定事实
意定性
“不是意愿条件”——不含任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须为 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 前提
条件的种类
1
生效(停止、延缓)条件
事实发生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
解除条件
2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3
偶成条件
任意条件
法律行为效力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自由行为
混合条件
法律行为效力取决于 一方当事人的自由行为 +其他因素
条件的成就
分类
自然成就
拟制成就
不适用于任意条件
效果
原则上无溯及力,但可以达成溯及力的特约
民事能力等因素以法律行为缔结时为准
解除条件成就的效果
继续性之债
非继续性之债
债务关系消灭,发生清算关系
条件的不成就
期待权 // 预先效力(成就与否未定期间的法律地位)
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对人的处分权受限制
我国法律未规定,漏洞填补
附期限
分类
附始期
附终期
预先效力
与清偿期的区别
七、 法律行为的归属
民法上的归属规范
辅助人的行为归属
代理人
传达人(使者)
表示传达人
受领传达人
缔约辅助人
履行辅助人
受领辅助人
占有辅助人
加工辅助人
事务辅助人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归属规范
债权准占有人
债权收据持有人
表见代理(表)
冒名行为与借名行为
代理
代理适用于法律行为,不适用于事实行为。
三角关系
内部
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
外部
相对人(第三人)、被代理人
相对人、代理人
无权代理的责任关系
构成要件
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与传达
与空白证书补全
越权代理
表见代理
显然超出一般交易观念
代理权滥用
代理的公开性
明示显名代理
默示显名代理925
例外:
为相关人实施法律行为
相对人不关心交易方是谁; 对“不知名相关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容许性
法定不得代理
结婚、协议离婚、遗嘱
依性质不得代理
收养
成年人意定监护协议
约定不得代理
本质
本人行为说
代理人行为说(通说)
共同行为说
分类
1
法定代理
日常家事代理//钥匙权
财产管理人
意定代理
职务代理
163【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2
积极代理
消极代理
3
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
法律效果
对被代理人【有权代理】
法律行为的归属
缔约过失的归属
对代理人
无权代理人责任
有权代理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意思瑕疵问题
知情归属问题
原则上以代理人为准
知情归属 规则
例外:【特定指示】
代理权
性质
权利说
能力说
资格(权力)说
分类
1
特别代理权
类别代理权
概括代理权
2
单独代理权
集合代理权
共同代理权
集体代理权
3
本代理权
复代理权
授予
授予行为
内部授权
外部授权
被代理人向第三人(相对人)作出,授予某人代理权
内部授权的外部告知
性质上是观念通知
授予行为与原因行为的关系
外部授权的无因性
内部授权的有因性
行使的限制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禁止
例外
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默示也行。
代理权滥用
无因原则下,此规则极为重要
:被代理人想要在外部关系上摆脱法律效果,只能求助于代理权滥用
串通代理
违反内部约定
消灭
意定代理权消灭原因
存续期限届满
代理事务完成
撤回授权
1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174【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放弃代理权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代理人死亡或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或终止(有例外情形)
解除条件成就
法定代理权消灭原因
175【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关系
被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
无权代理人、被代理人均以相对人的履行利益数额为限
171-3(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被代理人的返还义务与责任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关系
履行责任
主观条件
相对人善意
代理人明知缺代理权
客观条件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法律行为无其他行为障碍
被代理人的履行能力影响代理人责任
相对人有权选择表见代理或者无权代理人责任; 善意相对人撤销后仍可主张无权代理人责任; 无权代理人责任不排斥被代理人责任
对善意相对人的消极利益赔偿责任【恢复到未产生信赖之前的利益】【免于减少】
对恶意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过失相抵)
171-3/-4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
无因管理
授权无效时被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存在过错
被代理人的追偿权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本质上是法律行为归属的规则。 法律行为归属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
特别构成要件
代理权表象
风险归责
被代理人制造了不必要的风险
被代理人更容易控制代理权表象风险
风险的公平分配
不必以被代理人有过错为要件
善意信赖
不知道欠缺代理权 + 无轻过失
重过失——没有 尽到 一般人注意义务
抽象轻过失——没有尽到 “善良家父”即有一定知识、经验且诚实谨慎的人注意义务
具体轻过失——没有尽到 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
判断时点
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而不是意思表示到达的时间
证明责任:推定善意
容忍代理
本质上是一种表见代理
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归属于被代理人
不是法律行为效果(效力)归属规则
表见代理的效果不可撤销
无权代表与表见代表
代表行为与代理行为的关系
法人拟制说
代表=代理
法人实在说
代表≠代理
我国采用实在说,但代理规则大多可用
无权代表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被代表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机关过错构成法人过错
相对人与有过错
无权代表人的责任
准用173-3,4
代表人与法人关系 比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更改为密切,越权代表导致被代表的法人向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更充分。
表见代表的构成要件
相对人善意+无重过失
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
权利表象要件更容易满足
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与代理的区别
行为人可以混淆自己与名义载体
类型
使用未特定化的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归属于行为实施者【借名人】
借名行为
借名买房
购买福利房等
名义载体【出名人】
其他购房行为
借名持股
担保物权借名登记
借名人可取得担保物权
企业挂靠经营
冒名行为
效果的判定基准
相对人的意愿
名义载体的意愿
相对人是否善意
名义载体是否有重大过错
风险原则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规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4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解释三
24-2、3
24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
25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6-1
26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8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民纪要 28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类推 171,172
冒名行为不宜适用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