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5.破产法
这是一篇关于15.破产法的思维导图。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要建立自己一个法律架构。其实用钱,权,人,三个方面就可以将公司法整个串起来,权是组织结构及各自的职权,钱是公司法里关于出资,转让股权,退股等规定,人则是公司的各个利益群体。
编辑于2021-06-02 20:14:00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这是一篇关于基础理论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定义、性质、渊源、解释、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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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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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一
一般规定
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案件管辖、裁定、公告
由 债务人住所地 法院管辖
对程序和实体作出的裁判,一律用 裁定 的形式
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需要公告的:受理破产案件;开始(终止)重整程序;开始(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申请
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
适用情形: 债务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可申请程序: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
适用情形: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
可申请程序: 重整、破产清算申请
清算人
适用情形: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可申请程序: 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申请撤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破产申请接收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申请未被接受时,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法院应责令下级法院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法院受理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
破产案件受理
程序要求
债权人 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日内 通知债务人;债务人 对申请 有异议 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 7日内 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 10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
除上述情形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15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
前两款期限,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法律效果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 指定管理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 债权人的债务 清偿无效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仅指破产申请受理 前 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 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
管理人有选择权,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该合同
合同相对方享有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
两个中止
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管理人
任命
管理人由 法院指定、更换 ,辞去职务也要法院同意。(不是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 受理 破产申请时 同时 指定
管理人依法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 列席 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资格
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 清算组 担任
社会中介机构 担任
个人 (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不得担任:故意犯罪;吊销专业执业证书;利害关系
债务人财产
财产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有形的和无形的 (货币、实物、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
未设定担保的和已设担保的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
管理人追回的财产
对 可撤销 财产的追回
对 无效欺诈 破产行为所涉财产的追回
对 出资 的追回
对 企业管理层 的特别追回权
依法 执行回转 的财产
管理人的撤销权和追回权
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立案前6个月+有破产原因
个别清偿有效情形
担保财产≥债权额,清偿有效,不可撤销;担保财产<债权额,可撤销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但是恶意串通的除外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对出资的追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负补缴义务
出资人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违反出资义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董监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该追回
取回权
概念: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是 物权 关系)
一般取回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通过管理人取回
特殊取回权:收到标的物以前被宣告破产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该项财产。(管理人可支付全部价款请求交付标的物)
对于鲜活易腐财产,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即可
取回权人未支付相关费用,管理人可拒绝其取回
不得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权利人无法取回
第三人已支付价款但未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有权取回)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按普通破产债权;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按共益债务。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
权利人可以取回:保险金、赔偿金(未交付,或虽交付能区分)
权利人不可取回:已交付不能区分(之前,普破;之后,共益债)
抵销权
含义: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撤销
特征
抵销的债务和债权都应在破产案件 受理前 取得
前提: 互有 债权和债务
只能由 债权人 提出抵销, 向管理人 提出
以债权申报,确认为前提,行使抵销权后,未抵销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不得抵销情形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债权人恶意负担债务
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债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 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报酬等
共益债务
未履行合同之债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清偿方法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 随时清偿
外部 破产费用优先
内部 比例清偿
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 终结 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