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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教资考点--综合素质301,内容有职业理念、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逻辑、阅读理解、作文,一个月匠心整理。
编辑于2023-07-19 23:12:19 四川省综合素质301
职业理念
新课程改革的【教育观】
素质教育的【内涵】
提素个性创两全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全民素质为宗旨的教育
核心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全班学生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成绩+其他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特长+特点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育
新、动手、走出去
新课程改革的【教学观】
学习过人
一、 教学从“教育者为中心”转向“学习者为中心”
学生参与
二、 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
学习方法
三、 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同时更重过程”
学习过程
四、 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
情绪、情感、人格
新课程改革的【学生观】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两独一发
一、 学生是独特的人
(1) 学生是完整的人
有情绪、有个性
(2) 每个学生都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因材施教
(3) 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换位思考
二、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1) 学生是不以教师意志为转移的人
尊重学生的意见
(2)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3) 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保护学生的权利
三、 学生是发展的人
(1) 学生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遵循规律
(2) 学生有巨大发展潜能
有潜力(有信心)
(3) 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会犯错(容错)
全面发展的学生观
德、智、体、美、劳
(1) 要认识到学生是可以全面发展的
(2) 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不冲突
(3) 全面发展不等于平均发展
教育公正与学生的共同发展
教育公正
1||| 入学机会均等
2||| 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3||| 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
学生的共同发展
A. 学生性别差异与共同发展
B. 学生民族差异与共同发展
C. 学生地域差异与共同发展
D. 学生家庭背景差异与共同发展
E. 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差异与共同发展
面向全体学生
新课程改革的【教师观】
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观】
一、 教师职业角色的转变
见盐放醋
1. 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
教书(启发诱导);育人(道德心理)
2. 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编写教材,自制教具,引入课程资源
3. 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研究教育教学问题、撰写研究论文、学术交流
4. 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走出学校、面向社会
二、 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
赞助盒饭
(1)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尊重、表扬、鼓励(能忍会夸)
(2) 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帮助、引导、启发
(3) 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教后记、日记、教学日志等
(4) 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与同事/家长合作
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
一、 复杂性和创造性
复杂性
目的的全面性、任务多样性、对象差异性
创造性
因材施教、教学方法上的不断更新、教育机智
二、 长期性和间接性
三、 连续性和广延性
四、 主体性和示范性
五、 个体性和群体性
教师的专业发展
一、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
由新教师发展到教学专家
二、 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
(1) 福勒和布朗的三阶段理论
关注生存
关注人际关系
关注情境
关注成绩
关注学生
关注差异
(2) 斯德菲的五阶段理论
预备生涯阶段
有活力、富有创新、接纳新观念
专家生涯阶段
教学能力高、对学生有高期望、激发自我潜能
退缩生涯阶段
初期:忽视教学改革 持续:表现出倦怠 深度:无力甚至伤害学生
更新生涯阶段
出现厌烦征兆,采取积极措施, 重新振奋,更成熟
退出生涯阶段 (离开教师岗位)
退休年龄,安度晚年,追求事业“第二春天”
三、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
道德素养、知识素养、能力素养、心理素养
四、 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
开展微格教学
进行专门的训练
反思教学经验(反思日记、教后记)
拓展延伸 专家引领 同伴互助 行动研究 校本研修
行动研究
1.授课老师 2.研究教学中遇到的问题 3.为了改进教学
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爱两人一终身
一、 爱国守法
爱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守法——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权利 禁止——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 爱岗敬业
爱岗——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敬业——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禁止——不得敷衍塞责
关键词: 甘于奉献 认真负责 不敷衍塞责
三、 关爱学生
关爱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 怎么爱——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爱什么——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禁止——不挖苦、讽刺、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关键词: 公平公正 关心爱护 尊重人格 保护安全 不体罚
四、 教书育人
教书——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序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育人——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禁止——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关键词: 素质教育 因材施教 培养品行 不唯分数
五、 为人师表
对待自己——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对待他人——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对待诱惑——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禁止——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关键词: 以身作则 语言文明 尊重家长和同事 不谋私利
六、 终身学习
材料分析点:坚持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知识——崇高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展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能力——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关键词: 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履行相应职责
职业道德行为
教师职业行为解读
教师思想行为规范
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教师人际行为规范
教师仪表行为规范
教师言语行为规范
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要处理好的几大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热爱、尊重、了解、公平、严格要求
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
平等、沟通、尊重
教师与同事的关系
尊重、理解、协作
教师与教育管理者的关系
尊重、支持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为履行教育教学必须具备最基本职业权利 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 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和培训
教师的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业务水平
学生权利保护
学生的公民权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禁止伤害身体)
姓名权(禁止冒名顶替)
肖像权(非法盈利/恶意丑化)
名誉权(禁止侮辱诽谤)
荣誉权(不得随意剥削)
隐私权(不得随意拆看日记、信件等;不得公布个人信息,公布幼儿成绩;不得不当使用监控设备)
人身自由权(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
人格尊严权(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
继承权
受赠权
知识产权
常见表现:罚款、没收物品、损毁物品等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参加教育的权利 获得经济自主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述起诉权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第一章 总则
教育的地位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教育与国家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汉语语言文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
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教育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办学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办学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义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校长任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
教职工代表大会
法人资格
自批准设立——公办学校 登记注册之日设立——民办学校
法人:中学、小学、幼儿园 法人代表:中小学校长、园长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工作者
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保障条件
教育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侵犯财产权、人身权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
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记过、警告、降职
行政处罚
拘留、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问题、行为轻微、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第一章 总则
制度概说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法律责任: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 学生
入学年龄: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
延缓入学或休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试入学: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保障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特殊招用: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适龄儿童接收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专门学校: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违法获利: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批评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应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的法律责任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任用
【教师资格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资格限制】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弊三撤五罪终身
《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 师资格考试。
【教师任教】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考核内容】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考核效用】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教师补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 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固体乳
四、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权利——找教育局 教师认为:教育局侵犯权利——找上一级教育局或者同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第一章 总则
【概念解释】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二章 家庭保护
应当履行
保障未成年人义务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不得实施
虐待、遗弃、非法送养、家庭暴力
放任、教唆违法犯罪
失学、辍学
订立婚约
看护责任
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委托照护情况告知
父母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第三章 学校保护
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商品和服务】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第四章 社会保护
商业广告限制
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住宿经营者保护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吸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
用工要求
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不得录用
及时解聘
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开拆、查阅
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 网络保护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
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第六章 政府保护
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
未成年人身份不明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
监护人下落不明
监护人不能或者决绝履职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方式
亲属抚养、家庭寄养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
民政部门-长期监护
监护人查找不到
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监护人被撤销资格
民政部门-监护终止
收养关系成立
第七章 司法保护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
不得披露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
讯问时,通知相应的合适成年人到场
监护人不履职
人民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八章 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监护人
直接责任
学校
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
共同教育责任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不良行为
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学校-管理教育措施
予以训导
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要求参与特定的教育专题
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要求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旷课——及时联系父母
夜不归宿——及时查找、向公安机关报告
参与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及时制止、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
予以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定期报告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责令参与社会服务活动
责令接受社会观护
申请专门学校矫治
监护人、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
有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的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送入专门学校的情形
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矫治教育措施
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
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被逮捕的未成年犯
分别关押
继续接受教育
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
升学、复学不得歧视
犯罪记录保密
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监护人法律责任】父母违反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训诫】
【学校、教职工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革职】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 解聘或者辞退
第七章 附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学校责任
不达标
场地、设施、设备
入口食品
有漏洞
安全管理有隐患
组织活动未进行安全教育或者采取必要措施
教职员工有不适宜疾病
违反规定
劳动、活动强度过大
体罚学生、违反师德、违规操作
不作为
特异体质未注意
意外救助不及时
危险行为未纠正
擅自离校未告知
学生或者监护人责任
明知违规还去做
已经纠正拒不听
特异体质未告知
监护职责未履行
第三方责任
经营者自身过错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
突发、偶遇侵害
学生自杀或自伤
有风险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特异体质,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上学、放学、返校、离校
自行外出、擅自离校
放学后、节假日、假期
致害人责任
教师个人行为-自己承担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调解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学校
教师故意——可以追偿
监护人
未成年学生有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家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权
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申述、控告或检举权、获得国家赔偿
劳动权: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权: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科学文化活动自由: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章 国家机构
全人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
全人大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选举重要国家工作人员(如:国家主席、副主席)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比如:战争和平、特别行政区)
修改宪法
提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人常
通过
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法律和其他议案
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国务院
国务院性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工作:【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监察机关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查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逻辑
概念
概念的含义
概念间的关系
全同
包含
交叉
全异关系
概念的限制和概括
限制:从大到小
概括:从小到大
命题
命题的定义
命题的种类
直言命题
复言命题
命题推理
直言命题的推理
复言命题的推理
经典逻辑推理
数字推理
图形推理
朴素逻辑推理
朴素逻辑的含义
解题方法
阅读理解
阅读技巧
精读
包含关键词的重点段落
非重点段落的中心句
略读
例子,可以略读
暂时读不懂,先放过
作答步骤
先看问题,抓住题目关键
再看原文,锁定检索区间
某一段&全文
筛选信息,画出文中原句
某一句&所有相关句
组织语言,写下完整答案
作文
文体和考查形式
命题作文
以“XXXXX”为题,写一篇记叙文或者议论文
话题作文
以“XXXXX”为话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材料作文
综合上述材料所引发的联系想和感悟,写一篇论说文
评分标准
切合题意,中心突出
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语言流畅,表达得体
字迹工整,卷面整洁
满分50分
技巧和方法
I. 审题立意
简单观点类
关键词分析法
抓关键词
复杂观点类
明辨关系法
比较关系
社会现象类
明确褒贬法
分析现象原因
故事类
主体分析法
分析人物言行、故事主线
II. 结构布局
五段三分式
开头引出中心论点
分论点一
分论点二
分论点三
结尾总结升华映照主旨
层层递进式
开头+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结尾
正反深联式
开头点题+正面论述+反面论证+深入分析+联系实际+结尾
III. 拟写标题
拟写要求
文题相符;清晰简洁
拟写方法
常规法
论点型、概念型、问题型
引用法
修辞法
注意问题
副标题(不必须);标点
IV. 开头写作
基本要求
短小精悍
开门见山
开头技巧
概括式
概括材料+分析启示+提出论点
设问式
提出疑问+回答问题+提出论点
排比式
一组排比+过渡句+提出论点
引言式
一句名言+过渡句+提出论点
V. 主题段落
五段三分式
(分论点+道理论据+事实论据+段落小结)×3
层层递进式
第二段:是什么
第三段:为什么
第四段:怎么做
正反深联式
第二段:道理+正面例子+小结
第三段:反面例子+假设
第四段:历史原因+现实原因+正确做法
VI. 结尾写作
精彩句子+照应开头
精彩句子+总结全文
精彩句子+展望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