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1)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可撤销婚姻: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