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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1的思维导图,如抵押权 是为了担保主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设立不转移占有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情形时,就该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编辑于2023-08-01 17:59:04 辽宁担保物权
抵押权
含义
为了担保主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设立不转移占有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情形时,就该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通用
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即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和优先受偿性
性质
约定的担保物权
客体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某种财产权利
变动
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
效力
抵押权具有追及性,即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动产浮动抵押
含义
为担保主债务的清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抵押权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征
通用
具有担保物权及抵押权的一般特征
主体
具有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客体
抵押财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且具有集合性和变动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特殊效力
抵押财产确定情形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
含义
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设立抵押,债权人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的抵押权
特征
通用
具有担保物权及抵押权的一般特征(从属性除外)
主债权
所担保的主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即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优先范围
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因此约定了最高限额
非从属性
具有非从属性,即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特别效力
债权确定情形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优先受偿范围
实际发生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
实际发生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
效力
抵押人
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保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抵押财产
抵押人还可以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以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义务
保持抵押财产的价值,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财产价值的行为
转让抵押财产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
权利
抵押权保全权
包括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请求权,恢复抵押财产价值的请求权或者增加担保请求权;具体而言就是,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对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处分权
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实现时,有权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转让时的权利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义务
不得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不得将抵押权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顺位
含义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实现抵押权时须确定各抵押权人的先后顺序
一般规则
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处分抵押权及顺位的限制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实现
条件
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须发生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方式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优先受偿,如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且在协议达成5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后,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物权优先受偿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行使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追及效力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追及效力的限制
动产抵押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财产的范围
概述
抵押财产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等
可以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特别提示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可以其非公益设施等财产设立抵押
已经先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在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中,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抵押权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设立规则
不动产
原则
登记生效:以不动产及权利设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地一体规则
建筑物与其占有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其中一项被抵押的,另一项直接“视为一并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并处分,但对新增建筑物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动产
原则
登记对抗: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别规定
抵押权办理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担保权的竞合
混合担保的实现规则
含义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
债权人行使权利
先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实现债权
债务人物保
必须先实现该物保,其他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人物保
债权人有选择权,有权选择物保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担保人追偿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一动产上数个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留置权
同一动产设立抵押权或质权后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超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抵押权与质权
抵押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质权先交付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