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民法,汇总了合同分则编、债与合同编(总则)、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婚烟家庭编、人格编、总则编的知识。
编辑于2023-08-04 12:12:52 北京市民法
合同分则编
买卖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不影响合同效力仅影响合同履行,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方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权利义务
出卖人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违反则构成违约
原则不可解除合同,除根本违约
违反不影响风险转移,不构成重大误解,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回收义务
买受人
出卖人多交付,可接受并依约支付,可拒绝需及时通知
风险转移(不可归责双方但标的毁灭)
原则:有约从约
例外
交付主义
所有权主义
因买受人原因,买受人担责
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根本违约的,出卖人担,买受人可以解除或拒绝
在途货物,合同成立时买受人担责
代办托运
约定具体地点的,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承运人后,买受人担责
未约定或不明确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灭风险由买受人担,不影响“违约责任”
孳息归属: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
⚠️特殊类型买卖
试用买卖
试用期有约从约,无约出卖人定,买受人有购买与否选择权
未约定使用费不可要求买受人支付
同意购买
沉默,拒不交还,已支付部分价款,已处分
试用期风险归出卖人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
只用于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权利
出卖人取回权
未依约支付且催告后仍不支付(已支付75%以上不可取回
未完成特定条件
不当处分
买受人回赎权
在回赎期消除取回事后
买受人没有回赎,出卖人可以合理价格出卖标的物,所得价款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买受人,不足由买受人清偿
分期付款买卖
特征:应付总价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
当事人权利
出卖人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总价的20%,催告后仍不支付,可以请求一次性提前清偿或解除合同
若解除合同,应当返还已支付的本金及利息(返还不当得利)
一物数卖
合同均有效,已登记的取得所有权,其他未取得标的物的当事人可以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但不可强制履行
普通vs特殊动产顺序
供水电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特征:单务,无偿
瑕疵担保责任
原则:赠与人不承担
例外: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在义务限度内承担;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标的转移前)
不可任意撤的情形:公 公 道
主体:本人,若是不可撤销的受赠人可请求交付
法定撤销权(。。。。后)
严重(重伤死亡)侵害赠与人及近亲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主体:本人(1年除斥期),赠与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6个月)
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经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
合同已生效(是否开始履行无所谓),尚未履行完毕,受赠人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
借款合同
基本原理
借款人未依约使用借款构成根本违约的,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商业借贷vs自然人借贷
自然人借贷,提供借款时成立
禁止高利贷,未约定利息=没有利息
⚠️让与担保
为担保债务履行,将标的物所有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清偿后返还担保人;不能清偿,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售后回购就是让与担保协议
处理
合同本身有效,若有流押条款,条款无效
标的物未完成公示,未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折价,但无优先的受偿权
债务人未清偿,有权主动请求债权人拍,变,折偿还所欠债务
股权让与担保(基本同上)
保证合同
基本原理
单务,无偿(保证人不得向债权人请求给付对价),从合同
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与担保人
保证人不可以是:机关法人,居委会村委会,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订立方式
单独书面保证合同。 第三人单方书面保证且债权人无异议
主合同上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
主合同无。。。。。,。。。。。
类型
一般保证
先债务人后保证人
先诉抗辩权
时间
限制:程序上债权人不得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实体上不得单独先执行保证人财产
丧失情形:失踪且无财产执行,破产,有证据证明财产不足清偿或没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
连带保证
无顺序先后
未约定类型的,视为一般保证
保证的从属性
内容变更:未经书面同意,加重责任不承担加重部分;减轻无需同意仍担保证责任 延长主债权期限,未经书面同意,保证人仅在原期限担责
主体变更
债权转让
双重通知,未经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担责
债务承担
双重同意,先债权后保证人,未经书面同意,保证人仅对原先债务担责
保证期间(解释31-35)
除斥期间,不发生任何变动,有约从约无约法定,法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6个月
约定时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或与其同时届满=没约定 约定不明确,如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没约定
届满后的后果
一般: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 债务人 起诉或仲裁,保证人不再担责
连带: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担责,。。。
保证人权利
追偿权
法定代位权
抵消权、撤销权:债务人享有的,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
共同担保
共同保证
一般
按份
连带
连带
按份
连带
共同物保
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先债务人的后担保人的
第三人物保=没有顺序
混合担保
先债务人物保后人保
共同担保人之间内部追偿权
互相不知道对方存在:无追偿权
互相知道对方存在
约定相互追偿并分担份额,依约
约定相互追偿未约定份额,按比例
未约定相互追偿但在同一合同签字盖章,按比例
担保人受让了债权
视为承担了担保责任,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
反担保
与本担保相互独立,不是从合同
求偿保证中,反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留置和定金不能反担保
租赁合同
基本原理
双方义务
承租人权利
法定解除权
买卖不破租赁
优先购买权
对象,例外,救济
续租权
优先承租权
转租
无效租赁合同
一房数租
装修装饰,扩建
不定期租赁
融资租赁
三方的权利义务,租赁物归属,
保理合同
承揽
建设工程合同
四大禁止行为
发包人支解发包
承包人全部转包,支解后全部分包
承包人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合法分包条件
发包人同意
只将工程非主体部分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单位再分包
无效情形及处理
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在竣工前获得相应资质,合同有效
挂靠
发包人可以请求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必须招标未招标且中标无效
另签背离实质内容的阴阳合同
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准
发包人在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起诉前获得的合同有效。 发包人能办理审批不办理的,合同依然有效
处理方式
无效,合格,参照,最后一份,补偿
垫资和诉讼地位
垫资
性质
利息
诉讼地位
发包人起诉
可以以总承包,分包,实际施工人为共同报告
实际施工人起诉
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
以发包人为被告,法院应当追加转包或违法分包为第三人。查明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担责
可以行使代位权之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前提:工程质量合格
优先受偿的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合理期间行使,最长不超过18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之日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无效情形:非法垄断技术,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合同
书面,他人已经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无意义的可以解除
风险有约从约,无约合理分担,及时止损
种类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当事人均享有使用和转让权利,但是一方未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或追认,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行为无效
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委托,物业服务,行纪,中介
合伙
旅游
债与合同编(总则)
债的法定分类
自然之债
已过诉讼时效
赌债,毒资,嫖资等违法之债
彩礼
限定继承超出遗产继承范围以外之债
不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债务人给付后不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单方允诺之债
悬赏广告,假一罚十承诺,自然之债的同意履行
无因管理
概念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主观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
纯粹为自己的“误信管理,图谋私利”不属于
管理他人的事务,不需要产生效果,好意施惠不属于
不违反本人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本人意思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除外
法律效果
必要费用,所付债务,所受损害请求权,不可索要报酬
义务:方法有利不可擅自中断,及时通知等待指示,及时转告
诉讼时效:管理行为结束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
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关系
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约定原因,一方获利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必须是财产性利益
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
道德给付 提前清偿 明知不用而清偿 双方均不法 清偿诉讼时效经过的债务
反射利益(只有收益没有损失)不属于
自然之债,强迫得利不属于
法律效果
返还原物,孳息
返还利用不当得利所获的的其他利益
善意受益人返还现存利益
恶意受益人返还所有利益并赔偿损失
无偿受让的第三人有条件返还利益
诉讼时效: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不当得利事实及其当事人之日
债的学理分类
单一vs多数
财物(特定,种类)vs劳务vs货币
简单vs选择
判断战略:找人数,找标的,找原因,找标的可选与否
合同订立
合同学理分类
单务vs双务
典型单务:赠与,保证,借用
有名vs无名
有偿VS无偿。 典型无偿:赠与,保证,借用;。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委托 保管 自然人借款
要式VS不要式
⚠️本约vs预约
违反预约也构成违约责任,但不可以强制履行本约合同
⚠️束己vs涉他
涉他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不真正利他,真正利他)
由第三人履行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
由第三人履行不同于履行辅助人,后者是由债务人指定的替代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不需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射幸vs确定,一时vs继续
相对性 :主体客体内容+突破相对性
订立程序
成立要件=行为人 意思表示 标的物
要约
成立要件
效力 :生效 撤销 撤回 失效
要约与要约邀请:目的 条件 效力
承诺
构成要件
生效方式
通知承诺
对话
非对话
数据电文(指定/非指定)
行为承诺
承诺期限
对话到达主义
非对话 合理期到达
信件/电报 :载明日期/邮戳。 通讯方式: 到达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迟延
迟发迟到 期内发迟到 期内发原能到而不能
特殊订立方式
拍卖 投标 强制缔约
成立时间 地点 形式
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
格式条款
概念特征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公平拟约 提醒 说明
无效情形:法定无效事由 免责无效事由 不合理分配责任 排除对方权利
解释: 通常解释 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优先非格式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特征
赔偿范围
订立费用和订约损失
适应情形:恶意欺骗泄露合同 其他
合同效力
概念生效要件
⭐️效力的特别规则
未经批准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后续未办理的影响合同生效,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义务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效力。
被代理人追认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追认或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视合同自订立时生效。
表见代表合同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有约束力。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而受影响
动产多重买卖合同
普通动产
特殊动产
合同履行⭐️
一般规则
诚实守信
要求当事人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重合同守信用,不实施欺诈规避法律的行为,不擅自毁约背信弃义,不滥用权利。
保护生态环境
应当避免资源浪费,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
全面履行
填补规则:协议补充-典型合同-合同编补充 (质量 价款报酬 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 费用 电子)
电子合同也是书面形式
有约从约
例外:
交付商品并快递交付的:签收为交付时间
提供服务:凭证载明或实际提供时间
在线运输:标的物进入对方指定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
第三人代为履行
构成: 合同未约定第三人有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债务有合法利益,债务性质允许第三人代替履行
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 数量 质量 履行时间地点 履行方式 履行期限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特殊规则
提前履行
债务人一般应当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除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外。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部分履行
情势变更
概念
使用条件
法律效果
双误合同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合同保全(物保)
债权人代位权
概念构成要件
行使方式
法律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
概念构成要件
债务人8种可被撤销的行为:放弃债权,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
行使方式
只能诉讼
法律效果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消灭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相应债权消灭
双重除斥期间:1,5
⭐️合同担保(人保)
担保分类
保证合同
特征
从属性
效力。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变更主合同内容。
单务 无偿性
相对独立性
成立要件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效力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
共同担保
按份 连带
混合:有约定-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放弃前述的保证人对应免除责任)-可以择一第三人物保或人保,之后第三人可追偿
追偿与分担
⭐️合同变更和转让
债权让与
概念分类
原则:未通知债务人不发生外部效力; 例外:证券化债权让与,特殊债权的移转必须登记 通知除受让人同意外,不得撤销
构成要件
法律效力
债权人与受让人
债务人与受让人
vs第三人代为履行:前者债务人向新债权人担责,后者向原债权人担责
债务承担
概念分类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对新债务人
对保证人
类型
免责的
并存的
vs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履行不合格时,前者由新债务人担责,后者由原债务人担责。 原债务人清偿的,构成第三人代为,取得对第三人求偿权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合同承受概念构成要件
合同承受法律效果
法定承受:法人合并分立。买卖不破租赁。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一般情形
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从给付,情势变更
特别情形
解除权行使(简单形成权,通知即可行使)
方式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期限
异议期限
法律效果
溯及力
违约责任
保证责任
尚未履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可以请求恢复或其他补救并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 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结算清理的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解决争议条款不受影响
清偿
代物清偿
合意 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 现实受领
代为清偿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债务有合法利益 不属于禁止带为履行
清偿抵充
有约从约>无约指定>已到期>无担保>负担重>到期先后>比例
抵消
法定抵消概念 构成要件 行使方式 法律效果
合意抵消
提存
构成要件
提存成立
法律效果
免除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混同
概括承受
特定承受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概念特征
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免责事由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不能情形
法律上不能:特定之债标的物,一物数卖发生物权变动
事实上不能:特定之债标的物,一物数卖物权变动之前毁损灭失
劳务之债虽然不可强制履行,却有采取替代履行或间接强制的余地,而替代履行也应以债务的性质可以由他人替代履行为前提
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内未请求履行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 (合同僵局580)
主观非恶意
违约方继续履行会显示公平
守约方拒绝解除违反诚信原则
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
可预见利益
减损规则
双方违约过失
受领迟延
支付违约金
成立要件
数额调整
请求增加违约金的,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且之后不可请求赔偿损失585
不能与定金并用
定金处罚
特征
效力
与预付款的区别
采取补救措施
物权编
物权概述
物权概念特征(区别债权) -克制效力范围保护权利
分类
动产 不动产
原物 孳息
主物从物
货币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
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
种类内容-三种违反后果
平等保护原则
主体平等 规则平等 保护平等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客体范围 一物只有一个所有权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
公信
物权三大效力⭐️
追及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物权保护⭐️
确认物权
物上请求权“要物不要钱”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修理重作更换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债权请求权“要钱不要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权利人再处分应双重登记”
生效法律文件
形成判决直接导致变动
给付判决或裁决必须义务人履行后才发生变动
继承
没有继承人
唯一继承人
多个继承人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事实行为:先占 添附 善意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模式及其区分原则
变动模式(债权意思 物权形式 折中)
区分原则
民事行为 物权行为 公示的影响
动产物权变动
变动规则 :一般交付特殊登记对抗
四种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效力
登记生效主义为主,登记对抗主义为辅。
登记错误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机构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登记类型
变动登记
首次变更转移注销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物权变动基础公式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公示=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公示=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所有权
概念特征 分类
全面 整体 弹性 排他 恒久
所有权权能和限制
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
生产
先占
添附
附合 加工 混合
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的权利义务
不适用善意取得
拾得埋藏物 漂流物 隐藏物
善意取得⭐️
适应范围
不动产
动产
占有委托物
构成要件
无权(租赁不是处分行为,是负担行为)
他人
自己名义(无权代理是他人名义)
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合理对价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特征
复合 整体 专有权主导 客体多元性
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
业主权利义务
权利
自治权,决定撤销权,物业管理权,救济权
管理权-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双绝对多数
定改规则和规约,选换成员聘企业,使用资金变三一
双简单单数
筹集资金,建设施,改变用途,搞经营
决议撤销
维修资金归属
共有关系
概念特征
按份共有
管理
份额确定
费用负担
分割
处分
共同共有
没有份额 优先 分割 转让权 处分一致同意
夫 家 遗 伙 同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双层经营体制
家庭承包
招,拍,协等其他方式
登记对抗主义
流转和限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的区别:质 价 适 权限
内容:权利义务 期限 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特征
设立 内容
居住权
概念特征
自然人,住宅,占有使用,满足生活需要
设立限制与消灭
设立
书面,提示性条款,原则无偿,登记生效
遗嘱设立特殊
限制
绝对禁止:转让 继承 抵押 遗赠
相对禁止:出租,收益
消灭:居住权人死亡,期限届满
与租赁权的区别
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与相邻关系区别
转让
需役地转让,供役地转让(从属,不可分)
担保物权
基本原理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
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
债权人无过错:剩余所有
债权人有过错:不超1/2补充
主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不赔偿
担保人有过错:不超过1/3补充
特征
优先受偿权(比债权)
担保从属性⚠️
效力从属性
主无效从无效
范围从属性
法定6个
意定的担保范围不可超过主债务范围
超过无效,司法被动
担保不可分性
主债权尚未全部清偿完毕,担保物一个都不可以少
物上代位性
生 是我的担保物,死 是我的代位物
流押(质)条款=权利滥用
仅发生“法律”意欲发生的法律后果-担保物权
类型⭐️
抵押权
抵押财产
不可抵押“土,封,争,益,违,集”(土,集绝对禁止,其余有例外)
抵押权设立
合同:书面,不动产内容不可概括描述
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类型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土地,房地一并,新增建筑物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
动产,土地经营权
特殊
正常经营买受人制度
动产浮动抵押
超级动产抵押
顺位
清偿顺位:登记在先,登记优于未登记,均未按比例
⚠️交换顺位
其他抵押权人未同意
其他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权变动⚠️
抵押财产转让
有约定未登记:合同有效,无物权效力(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存在该约定除外
有约定已登记:合同有效,有物权效力(受让人代为清偿除外)
处分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抵押,债权人放弃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范围免责(承诺仍担责除外)
实现
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常考问题
借新还旧问题⚠️
新旧贷担保人相同:推动担保人知悉风险
新旧贷担保人不相同:债权人必须证明新的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否则新的不担担保责任
旧贷尚未注销登记的物的担保效力延伸到新贷
最高额抵押权
该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范围
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另有约定除外
特点:抵押合同成立在前,主债权合同成立在后; 实际债权高于最高额,以最高额为限优先; 实际债权低于最高额,以实际为限优先。
债权确定
抵押权vs租赁权
先押后租
抵押时有登记,则破租赁
先租后押:买卖不破租赁
质权
概念特征
合同书面,则成立有效生效
质权人返还质物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质权人虽丧失占有,但质权仍不消灭,可以依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
动产质权
设立:交付时设立,不包括占有改定
质权人权利义务
权利质权
设立:有权利凭证的交付生效 否则自办理登记时设立
特殊要求
基金。股份。应收账款。知产 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协商同意。转让后价款应向质权人清偿/提存
实现方式:拍卖变卖折价+可以兑现或提货的可以协商提前清偿或提存
留置权
概念特征
成立要件
债权已到期
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占有与债权发生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商事留置权不用同一个,但必须是营业债权)
不违反法律,约定,公序良俗
善意取得
实现-宽限期制度
优先效力
抵押权先于质押权设立:留置权-登记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未登记动产抵押权
质押权先于抵押权设立: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留置权消灭事由
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
占有⭐️
概念特征
有权占有vs无权占有
善意vs恶意
自主VS他主
直接vs间接
占有保护请求权vs物权请求权
占有推定效力
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概念特征
过错推定责任概念 适应情形
适应方式
无过错责任
概念特征
适用情形
适应方法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
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
相当因果
近因因果
推定因果
复数因果
过错
责任承担方式
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利益侵害
赔偿采用全面赔偿原则,包括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人身利益侵害
赔偿按照所受损失或所获得的利益赔偿。难以确定的且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救济生命 身体 健康权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对被侵权人精神损害所采取的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救济。我国规定只有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才适用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
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
当事人违反约定,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
惩罚性赔偿
法律某些情形下,在补偿被侵权人实际经济损失之外,再额外给予被侵权人一笔金钱的救济措施。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
法定分担损失规则✅
构成要件
法定情形
停止侵害
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适用于权利遭受持续侵害的场合
排除妨害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已经使被侵权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者难以正常行使其权利
消除危险
侵权人行为虽尚未造成损害结果也没有产生现实的持续侵害或妨碍,但是存在造成他人权利受到损失或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
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自甘风险
外来原因
不可抗力 受害人故意 被侵权人过错 第三人原因
数人侵权情形‼️
有意思联络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教唆帮助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构成要件
聚合因果 连带责任
共同因果 能确认则各自 否则平均
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
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接受劳务一方
定作人侵权
网络侵权责任
通知规则
知情连带
接受委托阻止他人
违反安全保障
教育机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产品责任
构成要件
责任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
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
医疗产品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高度危险
高度危险作业
高度危险物品
饲养动物
动物园饲养
个人饲养
建筑物和物件
建筑物自身倒塌与第三方原因倒塌
脱落坠落
堆放物倒塌
地面施工
地下设施
妨碍通行物
继承编
概述
概念特征
继承开始时间
继承权
概念特征
继承权放弃
时间
方式
不得放弃情形
溯及力
继承权丧失
情形
受遗赠权放弃及丧失
遗产特征
不能作为遗产的
遗产处理
遗产管理人
产生
职责
遗产确定和分割原则
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和清偿
债务确定
清偿原则
继承人的清偿顺序
法定继承
概念特征
适应情形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代为继承构成要件
内容
转继承构成要件
法定继承遗产的分割原则
一般均等
可以多分
可以少分
非继承人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适当遗产
遗嘱继承
特征
遗嘱
概念特征
有效要件
使用条件
有效要件及其形式
见证人的条件
无效事由
变更和撤回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概念特征(同遗嘱)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概念特征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区别
婚姻家庭编
亲属制度
亲属概念特征 种类。范围
亲系与亲等
结婚
条件
无效婚姻
情形
请求人
宣告途径
无效后果
可撤销婚姻
情形
除斥期间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
特征
内容
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与处理方式
夫妻个人财产
约定财产制
有效条件
效力 对内 对外
夫妻相互抚养
夫妻相互继承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子女
子女对父母
亲子关系认定
其他亲属关系
离婚
概念特征
登记离婚
实体条件
程序:申请、审查 登记
诉讼离婚
调解程序
诉讼外调解
诉讼中调解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感情破裂的认定
一方宣告失踪
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再起诉
限制条件
保护女方
保护军人
离婚后果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义务终止
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形
共同债务的承担
父母子女关系
抚养权
抚养费
探望权
离婚救济
经济补偿
经济帮助
损害赔偿
收养制度
收养概念特征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三方各自资格
三方达成合意
放宽情形
形式条件:登记 公告 协议 公证
效力
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
解除程序
解除后果
身份上
财产上
人格编
人格权概念特征
自然权利
法定权利
人格平等
客体
人身专属
分类
一般人格权
概念特征。功能
具体人格权
生命 身体 健康
姓名 名称 肖像
名誉 荣誉 隐私 个人信息
精神损害赔偿
总则编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分类。不属于情形
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平等主体
之间的
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非)恋爱,师生,同学,朋友等
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非)邀请,火车到站叫醒,指路,志愿,请客
要素
主体
自然人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特征:普遍 平等 不可剥夺,不得转让抛弃继承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利益:保护,接受赠与,侵权行为
死者人格利益:侵权客体,行使诉权主体,救济途径
民事行为能力
划分:年龄,精神状态
效力:无民事,限制民事
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监护
法定
委托
遗嘱指定
协定
无,限成年人监护
指定
主体,程序,原则,临时,效力
意定:书面,完全民事
监护人职责
未成年,成年人
资格撤销与恢复
监护终止:长大了,病好了,监护人变傻了或一方死亡了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程序条件,财产管理人制度效力,地位,变更,撤销
宣告死亡
程序条件,效力: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恢复
法人
权利,行为能力
特征,设立中法人,超越经营范围(除禁限特)
分类
国内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捐助法人(基金会)
特别法人
国外
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营利的(公司)
非营利
财团法人
公益(基金会)
组成
非营利法人
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公司vs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
定主体-定行为-换主体
责任承担
权利限制
非法人组织
分类,责任承担
分支机构⚠️
部分民事权利能力论:有程序,无实体
vs子公司的区别
客体
内容
民事权利
分类
法定:财产 人身 综合
学理
支配
特征:对世,特定,直接,排他
⭐️形成
产生
行使
简单形成权:抵,追,解,否,选,继,遗
形成诉权:撤销
期间限制:除斥期间
请求
特征:相对 特定 非公示
发生
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侵权)
基于基础权利未受侵害而发生(合同债)
抗辩
前提: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一时
同时,先履行,不安,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永久:诉讼时效
行使
自愿
权利义务相一致
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vs事实行为
分类
单方 多方 决议
财产 身份
负担 处分
成立与效力的区别
效力
有效:强 公主 意
无效
生育,姓名权行使,代孕
违法,违背公序良俗,虚假意思(单方,通谋)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人
无权代理
可撤销
情形
重大误解
欺诈
构成要件,vs重大误解,第三人欺诈vs合同当事人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核心
效力(主体,性质,行使方式,除斥期间)
法律后果
特殊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附期限
代理
适应范围
代理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处理
代理权滥用
复代理
特征
责任
职务代理
特征,责任
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
核心区别: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
判断为表见的标准
合同效力
诉讼时效
概念特征
适应范围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存,劵,资,救,人,不动产和登记动产物权
起算时间
一审期间,二审需要有新证据才能用
中止情形
中断情形
特殊情形
及于剩余
共同侵权的连带之债,一人及于全体
侵权人代位权之诉一箭双雕
侵权转让通知到达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