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 第八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人的营利性法人
公司的特征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
股东享有有限责任
股份可自由转让
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
投资者所有
公司法人权利能力
对外投资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担保的限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借款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会的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及其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不得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券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制度
概述
前置营业许可
设立登记
设立阶段的债务
合同之债
以自己的名字与他人订立合同
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
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
公司未设立,则单一发起人独立承担设立所产生的义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侵权之债
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应自动承担该侵权责任
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出资的法律效果
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人将负有实缴出资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出资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始有资格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盈余分配权、增资优先认缴权。只能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
公司清算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而享有的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
股份公司
出资人将负有实缴出资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发起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才具备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而由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前提条件
公司成立后,应当设置股东名册
发起人缴足认缴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公司解散时,股东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
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
不得用作出资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非货币财产的评估方法
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
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时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对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公司又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成立后,如在增资过程中出现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符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股东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撤回
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有权依法限制股东权利乃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互动承担以上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义务
股东资格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其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出资人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股东权利
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法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权利
查阅权
建议和质询权
增资优先认缴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自行召集的权利
临时提案权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股东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造成损失
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公司监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的,或者自收到请求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造成公司利益亏损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字直接起诉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人对公司完成损失
可以请求董事监事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股东条件同上
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监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义务
出资义务
善意行使股权义务
组织清算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负有个人责人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定义务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计条件
发起人条件:2~200人 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财产条件
注册资本
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和期限
出资要求
募集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份的35%
组织条件
公司名称
组织
章程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法
公司解散是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设立程序
签订发起人协议
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制定公司章程
认购股份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设立登记
发行股票
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还有以下职权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审议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会议形式
年会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临时大会
下列情形 2个月内召开
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时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数1/3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事项
普通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2/3以上表决权通过
累积投票制
记录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关
监事会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转让方式
记名股票转让
以背书方式转让
无记名股票转让
以交付转让
上市公司股票转让
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转让限制
转让场所的限制
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
法院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的除外
非公开发行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年内不得转让
法院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的本公司股票
法院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的除外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的情形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批露后2个交易日内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
股票质押的限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股东条件
50人以下
财产条件
组织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股东会职权
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权,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职权
对上述事项,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做出决策,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会议
年会
一年一次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临时召开
股东会召集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
董事会的组成
3至13人。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经理
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直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的任期和监事会的职权
3年,可连任
监事会的召集和决议
监事会可一年一次,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股东的特别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不设股东会
审计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表,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除特别规定外,适用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制定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移
股权转让的概念和类型
基于法律行为的自愿转让
基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转移
基于自然人股东死亡而发生的股权继承
股权转让规则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互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在相同的购买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强制执行规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程序移转股东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继承规则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移程序
一股二卖的处理规则
参照物权法一物二卖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变更形式
第五节 公司重大变更
合并
分立
增资
减资
第六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是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强制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的概述
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合并分立解散的除外,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义务人及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司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
清算期间,不再从事新的经营活动
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
清算期间,公司财产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及其组成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上述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更换清算组成员的情形
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情形
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清算组的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的未了结业务
清缴税款自己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程序
通知债权人
子主题
债券申报和登记
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清偿债务
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的责任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违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题
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股份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份
发起人应认购公司股份的一部分,不少于总股份的35%
公司法下的基本制度
公司的法律人格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公司设立与出资制度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
公司管理者制度和公司决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