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柏浪涛
法学考试必看!一图带你了解刑法总则。这份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的精讲书整理了2020年法考刑法总则的主要知识点,内容覆盖刑法论和犯罪论两大部分。超级实用,快来学习吧!
编辑于2020-03-01 10:28:08刑法总则
刑法论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
属人
保护
普遍
时间效力
刑法
从旧兼从轻
司法解释
从新兼从轻
犯罪论
犯罪构成
两阶层犯罪体系
客观违法阶层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主观责任阶层
故意
过失
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规范
积极、消极
真正、表面
成文、不成文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假释
追诉时效
赦免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条件
起因
面临的侵害
不法性
客观性
现实性
假想防卫
过失:过失犯罪
无过失:意外事件
时间
开始
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的危险
结束
法益面临的危险已经彻底解除
行为时判断
一般人视角
意思
防卫意志:不要求具备
防卫认识:是否具备
争议:偶然防卫
观点展示
防卫认识不要说
防卫认识必要说
对象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人身或财物
防卫损害第三人财物
对财产拥有者成立紧急避险
对不法侵害人成立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
防卫手段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判断依据
必要性
相当性
防卫过当
符合前四个条件不具备限度条件
特殊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符合以上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无限防卫权
紧急避险
成立条件
起因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单纯的危险
不法侵害
假想避险:同正当防卫
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紧迫性程度比正当防卫低)
意思
偶然避险同正当防卫
对象
损害一个合法权益保全另一个合法权益
补充性条件
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手段
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一般情况下保护的法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法益
避险过当
判断标准:限度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
符合一般条件成立
被害人承诺
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范围
承诺个人的财产、名誉、自由、轻伤权利
内容:接受实害结果
能力:被害人对承诺事项有理解能力
意思
真实
欺骗
事实性欺骗:无效
动机性欺骗:有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没有作出承诺,以合理意愿为标准推定
针对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不超出必要限度
可以与紧急避险竞合
其他阻却事由
自救行为
与正当防卫的区分: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法令行为
政策、合法性条件、职权职务权利义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含义
认识因素
行为人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全部要素的认识
结果加重犯
对基本犯罪具有认识
对加重结果存在认识可能性
意志因素
希望
放任
类型
直接故意
明知 + 故意
存在未遂、中止、预备等修正性构成要件
间接犯罪
明知 + 放任
不存在修正性构成要件,没有危害结果不成立犯罪
犯罪目的
直接目的犯
间接目的犯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 —> 疏忽大意 —> 没有预见 —> 发生危害结果
结果预见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 —> 轻信能够避免 —> 发生危害结果
结果避免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过失的认定
信赖原则
监督过失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 —> 没有预见 —> 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预见可能性
不可抗力
已经预见 —> 无法抗拒 —> 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
错误类型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竞合择一重
法定符合说:故意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的错误
狭义的因果错误
结果的推迟发生
结果的提前实现
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
处理方法有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我国通说是法定符合说
对象错误
具体和法定一致,故意犯罪既遂
打击错误
法定符合说抽象评论,具体符合说单独评价
抽象事实错误的处理
两次三段论推理
包容评价思维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 14 周岁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仅对八种罪行负责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不适应死刑
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应当减轻
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应当减轻
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醉酒
聋哑
子主题
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前提:行为具有违法性
不阻却责任
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能够阻却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
前提:无犯罪故意
阻却责任
期待可能性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罪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
客观存在
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针对实行犯的定罪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
针对行为人的量刑身份
单位
主体资格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任何单位
单位整体意志
单位犯罪法定主义
罪过形式
故意
过失
处罚
双罚制:罚金、个人
单罚制:个人
危害行为
判断标准:法益
降低危险
替代危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
不作为犯
区分
作为犯
不作为犯
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判断标准:分则条文是义务性规范
罪名构成方式:不作为
积极
消极
不真正不作为犯
判断标准:分则条文是禁止性规范
罪名构成方式
作为:积极地制造危险
不作为:消极地不消除危险
判断顺序:优先判断作为,再判断不作为
成立条件
负有作为义务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具有履行能力
作为可能性
判断标准
自身能力
客观条件
不履行
前提条件: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量刑
等价性
主观要件
故意
过失
行为对象
危害行为所作用的人或物
危害结果
实害犯与危险犯
犯罪成立条件
实害犯的成立需要构成要件具备实害结果
危险犯的成立需要构成要件具备危险
具体危险
抽象危险
犯罪既遂条件
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预报阶段具有抽象危险
具体危险犯
实行阶段具有具体危险
实害犯
具体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行为犯与结果犯
犯罪成立条件
行为犯的构成要件只规定行为
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规定行为和结果
犯罪既遂条件
结果加重犯
行为结构:一个行为两个结果
基本结果
定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法定性
加重刑法定,法定刑升格
主观因素
基本犯罪:故意
加重行为:故意、过失
因果关系
直接的因果关系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因果关系
基本原理
对实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价值评价
价值评价
行为、过程、结果
条件
行为
危害行为
结果
现实发生规范保护范围、行为人责任范围内的结果
过程
作为犯
假定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二重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
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介入因素
关系
引发关系
先前行为的危险 + 介入因素的危险 —> 结果
独立因素
叠加关系
先前行为的危险 + 介入因素的危险 —> 结果
阻断关系
先前行为的危险 —> |介入因素的危险 —> 结果
种类
自然事件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
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
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
作用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分工
实行犯
帮助犯
条件
违法阶层:促进
物理性帮助
心理性帮助
责任阶层: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故意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主观:明知 客观:对法益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教唆犯
条件
违法阶层: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教唆对象特定
责任阶层: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故意犯)
违法事实可以是故意、过失
共同正犯
条件:违法具有连带性(客观行为)
参与意识
参与贡献
成立条件的观点展示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后果: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类型:主要是指实行犯
共同实行犯
其他具有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
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支配手段
强制
欺骗
法律规定的要素
狭义共犯
必要条件
违法性、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责任的独立性
充分条件
教唆犯:引起
帮助犯:促进
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中共犯,行为人犯罪过程中他人在知情情况下参与进来犯罪
前行为是复合行为,后者只对其介入行为承担责任
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成立片面帮助犯
片面教唆:是否成立片面教唆犯
观点展示
肯定说:构成(多数说)
否定说:不构成
罪数
行为单数
继续犯
犯意、行为、侵害法益各一个
时间的持续性: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法条竞合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法条间有包容或交叉关系
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想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事实间的竞合
从一重罪论处
加重犯
独立罪名
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果加重犯
加重结果必需法律明确规定
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情节加重犯
对象加重犯等
行为复数
结合犯
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罪名
集合犯
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一罪
分类
职业犯
营业犯
连续犯
同一故意实施数个相同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吸收犯
数行为相互独立触犯不同罪名
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
侵犯法益相同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
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牵连犯
数行为侵犯数法益,触犯不同罪名
数行为之间是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通常性
数罪
存在行为复数,不能按一罪处理,只能数罪并罚的情形
刑罚的体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
非刑罚处罚措施
前提:有罪判决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 64 条的措施
职业禁止
期限: 3 ~ 5 年
刑法的裁量
累犯
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准自首)
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的自首
数罪自首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单位犯罪的自首
坦白
被动归案
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犯罪形态
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存在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只存在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要件
主观具有犯罪故意,客观实施了预备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对法益有无现实威胁
犯罪未遂
要件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
未遂犯与不能犯
不能犯
法律效果:无罪
分类:对象不能犯、手段不能犯
区分
都有犯罪故意都未得逞
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犯罪中止
要件
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
客观性: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行为
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
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有效性: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例外:结果的发生与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犯罪既遂
条件:既遂结果是实害结果
间接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成立
既遂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总结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