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规范的基础和依据
宪法中关于住宅、城市管理、经济管理、公民权利等方面的规定及原则,如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等条文,是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是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仅次于宪法
私法: 《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制度;《物权法》的区分所有权制度;《合同法》等。
公法:《公司法》《 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 等。
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以建设部发布的多):国务院制定,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物业管理条例》最主要、最直接、最高效力
如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业主大会规程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署发布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市直辖市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与本地区的法规
如: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职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