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土地管理法
经济法下土地管理法的详细体系,考试从此都不怕了
编辑于2020-03-04 02:17:10土地管理法
概念
1986年制定
土地管理法是在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的权属关系、土地征收和利用关系、土地流转关系及土地的行政管理关系
主要内容
土地权属
分类
全民所有
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
耕地30年
草地30——50
林地30——70
土地的权属争议
先协商,不行再由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用途管制
分类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期限:15年
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整治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土地供给能力
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基本要求
编制机关及权限
各级政府根据上级政府编制
建设用地不得超过上级指标
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上级指标
省级政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子主题
原则
落实保护要求,严格用途管制
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控制占用农用地
提高利用水平
统筹安排
生态保护,可持续
占用与开垦数量平衡、质量相对
特别要求
规划的审批与执行
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建立国土空间规范体系
建立土地调查和统计制度
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耕地占用保护制度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禁止滥用、闲置、荒芜耕地
合理开发利用的土地
破坏土地复垦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
审批权限
永久基本农田
国务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
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已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之外,永久基本农田之外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
法定情形
军事外交
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用地
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法律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批准权限
国务院
永久基本农田
永基农田外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除国务院批准之外的
征收程序
调查、评估、公告、听取意见
征收补偿
补偿原则
公平合理,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补偿项目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补偿要求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要求
取得方式
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划拨
国家机关、军事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按确定用途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
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一般不超过两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通过
因单位撤销、迁移停止使用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经核准废弃
乡镇村建设用地要求
总体要求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一户只拥有一处住宅,面积不得超过标准
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农村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
适当补偿
主题
县级以上政府申请征收土地,批准后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办理补偿登记、补偿,双方签订协议
认为方案不合法,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