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法·证券法
证券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本思维导图是商法第三部分之证券法的学习笔记,希望对你有帮助!
编辑于2020-03-05 07:39:31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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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三、证券法
证券法
证券法概述
证券的特征
1. 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 是证券权利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某项权利已经存在, 证券只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 , 是权利的载体, 所以股票和债券均被称为 “ 证权证券”。
2. 有价性
3. 要式性
4. 流通性
5. 融资性
6. 风险性
股票与债权的区别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公平 、 公开 、 公正。
3. 平等 、 自愿 、 有偿 、 诚实信用。
4. 合法。
5. 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
证券一级市场
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1. 公开发行
A.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B.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或者公开发行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 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2. 发行价格
A. 平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等于股票票面金额 , 我国允许平价发行。
B. 溢价发行
a. 股票发行价格超过股票票面金额, 我国允许溢价发行;
b.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无须证监会审批;
c. 溢价发行款计人资本公积金;
C. 折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我国禁止折价发行;
3. 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A. 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
a.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b.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
c.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
d.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B.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发行公告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在提交申请文件后, 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发行中介机构
1. 律师事务所
A. 资格: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限制
B. 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
a. 为证券的发行、 上市和进行交易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
b. 审查 、 修改 、 制作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如公司章程 、 招股说明书 、 上市报告书 、 股东会决议等。
2.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 、 期货相关业务, 必须取得证券 、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且其依法执行的业务, 不受区域 、 行业限制。
3. 资产评估机构
A. 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或受委托的计划单列市同有资产管理部门) 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B. 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工作失误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C. 专职人员不得少于 10 人, 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
D. 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不得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 风险准备金不少于 5 万元人民币。
证券承销
1. 承销业务的种类
2. 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A.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销售;
B. 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
证券二级市场
证券交易的条件和方式
1. 证券交易的条件
A.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 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 不得买卖。
B. 依法发行的股票 、 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C. 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股票 、 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2. 证券交易的方式
A.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有关集中交易方式的运作规则, 由证券交易所制定,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B.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例如: 期货。
C.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D. 纸面形式的股票一般存在于非上市的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一般采用数字形式。
证券交易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
1. 一般规定
A. 职业回避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 、 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 、 借他人名义持有、 买卖股票, 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 其原已持有的股票, 必须依法转让。
B. 保密:证券交易所 、 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C. 中介机构限制
A.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B. 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D. 禁止短线交易
A. 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 董事会行使归入权
a.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岀,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人,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b. 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的时间限制。
B. 股东代表诉讼
2. 禁止内幕交易
A.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a.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b.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c.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d.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f. 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g.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B. 疑罪从有的推定
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 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岀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 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父易行为成立:
a. 《 证券法》 第 74 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b. 《证券法》 第 74 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 父母 、 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 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c. 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d.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e. 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 接触, 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3. 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A.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 集中资金优势、 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B. 与他人串通,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 、 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D.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4. 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A.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 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 、 传播虚假信息, 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 、 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证券业协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 、 客观, 禁止误导。
5. 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A.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B.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C.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D. 未经客户的委托, 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 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E. 为牟取佣金收人, 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F.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 、 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G.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 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暂停、终止的条件
1. 股票
2. 债券
信息公开
1. 证券上市时的信息公开
A. 告股票 ( 债券) 上市的有关文件;
B.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C. 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 10 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D.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 董 、 监 、 高人员名单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2. 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时间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A.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C.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D.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F.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G. 公司的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H.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I. 公司减资、 合并 、 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J.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股东大会 、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K.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董事、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L.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 违反持续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 要约收购。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 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 不得卖岀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 协议收购。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 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 达成协议后, 收购人必须在 3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 其他合法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1. 预警制度
2. 要约收购
A. 适用条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B. 公告: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C. 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不得超过60日。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不得买卖其原持有的被收购方的股票;
D. 撤销及变更: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E. 收购结果
a. 收购成功
i. 如果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ii.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b. 收购失败:收购方可自选合法的收购方式继续收购同一公司的股份;
3. 未依法预警或要约的法律责任
A. 收购人: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 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 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改正前, 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 、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B. 直接责任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甚以下的罚款。
证券机构
证券交易所
1. 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 设总经理一人,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 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 在其存续期间, 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2. 证券交易所的职权
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 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 予以公布。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 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 涨停 、 跌停) 的措施; 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岀报告。
审核股票、 公司债券的上市、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等事务。
证券公司
1. 设立条件
A.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B.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信誉良好,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C.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D.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E. 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F.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G.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A.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B.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C.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D.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
E.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F.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 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 、 选择证券种类 、 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G.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H.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I.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 委托记录 、 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 、 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 任何人不得隐匿 、 伪造 、 篡改或者毁损。 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J. 人员限制
a. 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i.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 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 年;
ii.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 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 、财务顾问机构 、 资信评级机构 、 资产评估机构 、 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 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b.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其他证券机构
1.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A.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 存管与结算服务,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B.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 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 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3.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特征
1. 依据信托原理来组织证券投资;
2. 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 不能投资于证券以外的项目;
3.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
证券投资基金关系中的当事人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基金管理人
3. 基金托管人
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
1. 基金的公开募集
2. 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
A.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
B. 封闭式基金的续期和扩募
3.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法律规制
1. 非公开募集基金当事人
A. 合格投资者
B. 托管人
C. 管理人
2.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同签订与履行
总结
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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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条已经修改了,各位看的时候注意辨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