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编制内容和要求。
2、如需对已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历害人关系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如修改的内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3、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4、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相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5、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7、规划方案报请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8、组织编制机关级市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