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CPA经济法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2023CPA备考 经济法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内容包含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诉讼时效制度,欢迎大家学习。
编辑于2023-08-17 00:03:03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注意区分事实行为(无需意思表示)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当事人主动追求的法律后果
非主张,由法律规定→事实行为
2.意思表示
生效时间
无相对人
一般都是基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完成时
有相对人
对话
对方知道时
非对话(书面)
到达对方时
公告
发布时
数据电文
约定
指定特定系统:进入该系统时 未指定:对方知或应知进入系统时
形式
明示
口头、书面
默示
作为(推定)
沉默
(1)有法律规定 (2)当事人约定 (3)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才视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需几方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单方
无相对人
订立遗嘱、抛弃动产行为
有相对人
撤销权、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债务的免除等行为
双方
合同(包括赠与)
多方
决议
是否互为给付
撤销权
有偿
互为给付
买卖、承揽
无偿
一方给付
赠与、无偿委托
区分
显失公平时,认定行为的效力不同
有偿一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无偿一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
能否主张撤销权不同
有偿一只有在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撤销权 无偿一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就可以主张撤销权。
法律行为的效果不同
负担
承担给付义务(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行为
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债权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
处分
直接导致权利变动
物权行为
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
票据行为
不要式
口头买卖合同
是否独立存在
依附关系,(结合担保、破产)
主
独立存在
从
主成立→从成立;主无效→从无效;主行为履行完毕,从行为不一定完毕。
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成立→生效的前提,成立≠生效
有效
实质要件→强制性要件,同时满足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合法
限制
1.法定代理人代理 2.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当的行为 3.纯获益行为
有效
其他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
无
法定代理人代理
有效
其他民事行为
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内容合法
形式要件→任意性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一一即作为的形式(积极) (4)沉默形式一一即不作为的形式(消极)
无效
部分无效不影响 其他部分效力
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的确认
(3)绝对无效
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虚假意思表示
双方恶意+意思表示不真实
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非法
双方恶意+意思表示真实
4.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效力性规范”→无效
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并不导致行为无效
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
5.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
撤销后, 自始无效
特征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进行,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撤销权人有选择权,可以撤销,也可以承认
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种类
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
一方有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效力待定
特征
1、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 生效。
2、一旦追认,自成立时生效;拒绝追认的,自成立时无效
种类
1.限制行为能力不能单独从事的民事行为
追认权与撤销权均属于形成权,但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2.无权代理(狭义)
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3.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4.无权处分中的物权行为
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不一定成立
特征
①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行为
②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③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④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⑤条件必须合法
⑥条件是可能发生的事实
种类
附延缓条件
即附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
即附失效条件,条件成就时无效
例外
当事人恶意促成,视为条件不成立; 当事人恶意阻止,视为条件已成立。
附期限
一定成立,此时效力为已成立未生效
特征
无论是一个确定的日期,还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但必然会到来。
种类
附延缓期限
即附开始期限,期限到达时开始
附解除期限
即附终止期限,期限到达时解除
第二节 代理
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主体
(1)代理人 (2)被代理人(亦称本人) (3)第三人(亦称相对人)
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含准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诉讼、代理申请专利等)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3.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4.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适用范围
可以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
(2)民事诉讼行为
(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不可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
(2)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VS委托
VS行纪
VS传达
4.委托代理
概述
1.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均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3.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或者其他方式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效力待定,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与否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表现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相对人
催告权:无论善恶都可行使 撒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可行使(通知对方即可)
被代理人
追认权
催告后30天内,不追认视为否认
开始履行义务或接受履行视为追认(合同行为)
否认权
相对人善意: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赔偿(赔偿≤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恶意:与代理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代理人
追认就不承担责任,不追认就要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虽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1.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2.曾有代理权,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终止 *不包括代理人盗用伪造公章
效力有效,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
主张无权代理: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通知对方即可)
主张表见代理: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
听人指挥
代理人
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特点
被动适用:债务人主张,法院不主动适用
及时抗辩:一审就提,二审再提不行(除非有新证据)
实体还在:届满后→债权人胜诉权消灭,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起诉权
不得反悔:届满后同意履行则不得反悔
不得约定:不得预先更改或放弃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不适用
1.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嫩付出资请求权
2.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3.债券本息请求权
4.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
5.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请求权
6支付抚养、扶养、赡养费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4.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种类
3年:常规情况
4年:国际买卖、技术进出口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新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 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不得超过权利被侵害起20年
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起算
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中断
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一方直接向对方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分期履行; (2)部分履行; (3)请求延期履行; (4)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①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②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③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④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即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破产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债权人继续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申请破产之日起中断。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