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概述
概念
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
特征
债的关系的相对性的例外
主要发生在债的关系存续期间
目的是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不同
债的保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区别
代位权
对期限要求严格
概念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
特征
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其行使的仍是债务人原本享有的请求权。
并非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而是债权人的一项法定权利。
行使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无异议),并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纯粹的财产权利
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
诉讼上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能够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没有主张的,就认为其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了损害,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
主体是债权人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即应采取裁判行使的方式。
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
行使范围
以保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也不能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
行使的效力
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改变后的入库规则
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其原有的法律地位和利益、承担诉讼费用。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裁判规则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数额应确定
债权数额的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加以确认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两个债权均应属于受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债权
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要求其另行解决的。自裁判生效时起,相关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起算。
代位权诉讼中,有关诉讼时效
审查范围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撤销权
概念
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形式条件
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无偿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有偿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百分之七十)、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百分之三十)他人财产的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实践中举证证明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主观要件
债务人的恶意
观念主义
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履行无资力、从而有害于债权的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即可
意思主义
不仅要有一定的认识,而且主观上有损害债权的故意
受让人的恶意
不要求其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关键是看其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知道“明显的低价”
行使主体
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并且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应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效力
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被告
对第三人的效力
如果双方之间仅成立债权关系尚未发生物权转移情形的,其债权关系因撤销而消灭;如果已发生物权转移的,第三人应当返还其已经受领的财产。
对债权人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个债权实现的先后顺序问题
债权人胜诉的,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分担。
行使的期间限制
1年的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5年的除斥期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