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的思维导图,国际法律基本原则:基本原则适用于全部领域、基本原则都是强行法,但强行法不都是基本原则、不干涉内政、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民族自决:独立权只能由殖民统治下的民族采用。
编辑于2023-08-18 19:58:40 河南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基本问题
国际法的渊源
条约:只约束当事国
习惯:惯常做法+法律确信;持续反对者不适用
一般法律惯例:辅助资料不是法律渊源,但是可以被援引(学说、司法判例、国际组织决议)
国际法律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适用于全部领域
基本原则都是强行法,但强行法不都是基本原则
不干涉内政
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民族自决:独立权只能由殖民统治下的民族采用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三种方式:直接适用、平行适用、转化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
冲突解决:民商领域(条约优先);非民商领域(具体规定)
国际条约
条约的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国际强行法
缔约程序
程序规定
批准
全人常:和平、边界、法律、友好合作、司法协助、引渡等方面
加入和接受
加入:全人常或者国务院决定;接受:国务院决定,外交部签
全权证书和授权证书
全权证书:国家、中央政府、中央政府部门名义缔约;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
授权证书:中央政府部门名义缔约;部门首长签署
不需要出证授权: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无条件不出具;馆长、部长、代表--无约定,不出具
条约的登记:不登记,不援引,不影响条约效力
管理办法
条约的保留
保留只能在加入、批准时提出;双边条约不适用
保留禁止:规定、准许特定的保留、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保留的接受:明文准许的--无需其他缔约国接受;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表明该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同意--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国际组织约章--组织有权机关接受;其他--缔约国自主决定接受
保留的效果:接受国--适用保留后相关条款;反对保留国--保留涉及条款不存在,不影响其他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效力
第三国:创设权利--没有明确反对;创设义务--必须书面明确同意
新旧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解释:一般(目的宗旨+善意);辅助规则(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两种以上文字(认证做准,其他仅参考,)
修订(只存在于多变,全体缔约方通过协定改动部分内容):修订前有权加入,修订后也有权加入;加入哪个哪个有效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的基本权利
构成要素:土地、居民、政权、主权
独立权:
平等权
自保权(自卫权):和平时期国防建设;单独或者集体的武力反击措施(正当防卫)
管辖权(犯罪分子)
属地
属人
保护性: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
普遍:国际和平与安全,海盗、贩毒、贩奴,只有普遍管辖权可以去公海抓人
国家主权豁免
概念:国家行为--他国管辖
分类
绝对豁免:管辖权的放弃,不代表执行权的放弃。《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理豁免公约》--未生效;限制豁免与我国法律不一致;绝对豁免是国际习惯;批准才生效
限制豁免: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
管辖豁免、程序豁免、执行豁免---各自为政,互不干涉
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确声明、主动参与--构成放弃;法律适用不等于管辖权豁免--不构成豁免;出庭作证、主张财产权利--我有豁免权,你不能管
我国立场:绝对豁免--反对限制豁免、废除豁免;国有企业不享受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
类型:国家承认(领土发生变化);政府承认(革命、政变、非正常政权变化)
形式:明示;默示(正式的、高级别行为--构成承认;多人会议不构成承认,投票支持构成承认)
承认不可撤销;例外: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国际法上的继承
条约继承: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领土可继承,主体人格不可继承
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动产--最密切联系原则
档案继承:协议;随领土,可复制
债务继承: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范围:国家名义借--继承;地方名义借--不继承;恶债--不继承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内法调整;咨商地位不能改变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地位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
联合国大会
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表决制度
一国一票
一般问题简单多数,重要问题采用2/3多数通过---行为(维护和平与安全)、人事(理事国、新会员、中止会员或开除--全都是国家)、财产(托管、预算会费)
决议效力:审议和建议机关,组织内部事务决议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机构、人员、职务、财产),对外部事务只有建议,不具有约束力
新成员程序:向秘书长申请--安理会审议向大会推荐--大会2/3多数通过
安理会
职权:主要责任机关,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5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
表决制度
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
非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大国一致原则(常任理事不反对)----行为、人事(推荐新会员中止建议、开除建议、任命秘书长、)
特殊问题----和平解决争端-争端当事国回避;采取执行行动-争端当事国可以投票,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国际法官表决权-没有
双重否定----事项性质-常任理事国否决权
决议效力:当事国和所有成员有拘束力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不法行为要件:行为归因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包含作为不作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使节,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责任;违反国际义务(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罪行)
除外情形:同意、对抗(反措施);自卫、不可抗力、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
责任形式:限制主权--国际罪行
新发展:国际赔偿责任--行为在领土内,损害溢出边界,国际法不禁止
特殊问题:为空行为对外国家承担全部责任;核污染双重责任制(运营人先陪,国家承担补充责任)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河流制度
内河:完全管辖
界河:主航道或中心线为界划分--各管各的;建造工程设施,必须另一方同意
多国河流:上游不得损害下游国家;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国际河流: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商船无害航行)
国际运河:一国内人工开凿水道两端联通海洋,对所有国家开放
领土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先占(无主、有效占领);时效(持续占领,有争议不承认--不合法);添附(不损害他国利益);征服(不合法);割让(强制不合法)
新方式:殖民地独立;公民投票
边境制度(共同)
界标的维护:发现-通知-双方代表在场修复、重建
边境土地的使用:禁止设立靶场、武器试验场;发生火灾尽力扑救,不使火灾蔓延到对方境内
界水的利用:界河、界湖
边民往来:特殊便利
边境事件的处理:一般由双方成立代表机构处理(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走私),重大事项外交机关处理
国家管辖下的水域
内海:领土;外籍船舶的管辖(一般不管;损害、重大、请求--管;民事案件原则不管,涉及港口权利义务或沿海国国家及其国民义务--损害管);船舶内部案件--船旗国管
领海
12海里;领土;损害、毒品、请求--管
无害通过权
不得损害、不需通知、不需许可、不需缴费
通过:连续不停(不可抗力、遇难、救助除外);仅船舶,飞机、军舰不行;潜水艇在水面展示旗帜可以适用;国安名义可暂停实施
无害:起降飞机、捕鱼研究测量--有害行为
毗连区:24海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非领土;特定事项管辖(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棺材移位);船舶、飞机自由航行,包括军用(专属经济区同)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范围200海里(最大200海里);非领土;宣告生效;沿海国权利--对外国船舶登临、检查、逮捕(船只及人员保证后迅速释放;渔业不得体罚监禁;船只迅速通知船旗国;任何人捕猎杀害野生动物适用我国刑法);勘探自然资源、建设岛屿、科研环保(适用于大陆架);他国权利--铺设电缆管道(线路划定经沿海国同意,大陆架同)
大陆架:范围200海里(最远不超过350海里或2500米深线外100海里,最小200海里);非领土;固有,无需宣告;开发200海里外需要想国际海底管理局缴费
群岛水域
不影响他国领海、公海、专属经济区
船舶无害通过群岛水域;尊重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传统合法权益(历史上合法去捕鱼,现在也可以)
群岛海道通过:船舶和飞机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两端连通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国际航行的海峡
公海自由航行:船舶和飞机--公海、专属经济区
无害通过:船舶--大陆和岛屿
特别协定:船舶--黑海海峡、麦哲伦海峡、达达尼尔海峡、博斯普鲁斯海峡
过境通行:船舶和飞机
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公海
六大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海底电缆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岛自由、科研自由
挂旗:一个,多了视为无
管辖:内部--船旗国;海盗、非法广播、犯奴、贩毒--普遍管辖
管辖措施
登临权:公家的(含飞机)查外国的;查错了、有损失,承担国际责任
紧追权:公家的查违反本国法规的外籍船只(由管辖内到管辖外),进入他国领海不可追;先警告,在紧追,必须在视听范围内发出停驶信号;公海可追,必须连续不断,可以换船(交班追)
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提供两块价值相当,海底局选订“保留区”、“合同区”--签订合同可开发
南极地区
和平目的,科研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
领土和水域---公
环境--不能破坏
国际航空法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不经许可不得进入;可以采取措施迫降,但是不得使用武力;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登记国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飞行中危害行为、传递虚假情报
管辖权:航空器(登记、降落、承租人主营业地、承租人永久居住地)、犯罪分子(所在地、国籍、永久居住地)、犯罪行为(发生国、结果国)--“沾边就管”
引渡规则:二选一,起诉、引渡(没有引渡义务)
外层空间法
登记制度:本国登记本国管,需要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多个国家共同发,决定一个国家登记;登记国发现物体出轨,即使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营救制度:援助(领土内对人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营救和帮助);通知(对人立即通知其国及联合国秘书长);送还(对物对人应送还,对物可请求搜救费用)
责任制度《空间物体损害赔偿责任公约》
归责原则:外层空间--过错原则;空中和地面--绝对责任
责任主体:关联国家都要承担责任
不适用损害:发射国国民;参加发射的外国公民;应邀留在发射区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国际环境保护法
基本原则:发达国家责任重,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
《巴黎协定》:全球气温升高控制在2度以内,自主贡献;发达国家绝对值要求;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资金数额未定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
取得:出生取得(出生时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定居国外、本人在国外出生、出生具有外国国籍;父母无国籍定居中国,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加入取得(中国人近亲属、定居中国)
丧失:自动丧失;批准丧失(外国人近亲属、定居国外);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受理批准机关:公安局、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请;公安部审批发证
国籍冲突:不承认双重国籍;
外交保护--受害人
条件:国家不当行为;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范围:国民被非法拘禁或逮捕;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收到歧视性待遇;被拒绝司法
引渡
基本制度
主体:国家。无条约,无引渡义务,同意也可以实现引渡;有条约,可审查引渡,没有强制引渡义务
对象:被请求国人不引渡
罪行:双重犯罪(两个国家都认为是犯罪行为);政治犯不引渡(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不是政治犯罪)
效果:罪名特定(以引渡罪名追诉审判);不得随意转引渡,经原被请求国同意
我国《引渡法》
机关:外交部联系,公安机关执行
向中国请求引渡
强制措施:引渡前可采取
条件:双重犯罪;起诉引渡(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执行引渡(剩余刑期6个月以上);特定罪名;条约或互惠关系
应当拒绝引渡:我国人、以判、政治犯、军事犯、不公正待遇、缺席判决
可以拒绝引渡:有管辖权并正在刑诉阶段;人道主义不易引渡
效果:必须我国同意
审查:外交部形式审查、指定高原实质审查、最高院复核、是否我国起诉最高检
向外国请求引渡: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做出承诺、限制追诉承诺最高检决定、量刑承诺最高院决定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可以依据但不是必须;放宽双重犯罪(请求国+公约);政治不引渡
庇护
法律后果:准予入境、给予保护、拒绝引渡。庇护=不引渡,不引渡不是庇护。
域外庇护:没有国际法依据,领事馆、船舶、飞机等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
签证办理
不予办理:有前科、有病、搞破坏、弄虚作假和没钱的;可以不说明理由
免办情形:中转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有效居留证
不准入境情形:有问题不准进,可以不说理由
外国人停留居住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住宿登记(旅馆,按规定并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家,入住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工作: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勤工俭学:学校同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加注地点、期限等信息
不准出境情形:刑事、民事未结+法院决定、拖欠劳动报酬(市级以上政府)
限期出境:违法、不符居住活动、不宜继续停留
遣送出境:非法居住、非法就业、非法入境、违法须遣送(1-5年内不得在入境)
驱逐出境:犯罪(10年不得入)
国际人权保护
基本人权:生存权、发展权
保护途径:国内法进行保护
难民
宗教:国民待遇
财产:不低于一般国外人,包括动产不动产
获利:工资受偿,不低于一般国人待遇
入境:生命受威胁的难民,非法入境不受刑,毫不迟延自行说明理由
不推回: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得驱逐合法居住难民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机关和人员
外交机关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外交代表机关: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外交部长派出)、特别使团(临时机关,性质上是外交机关,特权与豁免类似领事机关)
外交人员范畴:随员(属于外交人员,具有完全豁免权)
需要同意的人员:接受国同意(馆长、武官、第三国国籍或接受国国籍的人作为外交人员、特别使团)
不受欢迎:措施(外交人员--不受欢迎;其他人员--不可接受);后果(不再视为外交人员,无需说明理由;酌情召回,接受国可令其离境)
使馆职责:合法手段调查、国际法允许的保护
职务开始:向国家元首递交国书;外交部长递交委任状
领事机构和人员(大多偏向民事性,无权代表派遣国)
领事机构:可以同时存在,只是权限不同
领事馆组成人员
官员:职业领事、名誉领事、馆长、第三国国籍人员
雇员:行政事务
服务人员:司机、传达员等
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馆舍财产:非经馆长同意绝对不能进入(火灾也不能直接进);接受国有保护义务;免征用扣押
档案:绝对不能侵犯(领事馆同)
通讯:非接受国同意,不得安装无线电发报机;外交邮袋,不得拆开或扣留,可由机长转交,不视为外交信差;外交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可侵犯
人身:不可侵犯、不得搜查、拘捕、监禁,可以正当防卫
寓所等: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领事馆没有相关规定)
管辖:刑事完全豁免(不免出刑事责任);民事一般豁免(私有不动产诉讼、私人身份继承诉讼、职务行为的外的专业或商业活动涉诉、主动起诉被反诉);行政(免户籍、婚姻登记,行政违法不制裁);无作证义务;放弃(必须派遣国明示放弃,书面通知接受国)
适用范围:外交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相同豁免;行政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有限豁免;服务人员优待
时间:进入接受国开始,离境或合理期间结束时止,不受武装冲突影响(领事馆同)
免税:遗产税、服务费、间接税---不免(下同)
行动: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但是外国人禁止进入的区域除外(下同)
领事特权与豁免
馆舍财产:非经馆长同意绝对不能进入工作区(火灾推定同意);接受国保护义务;免征用扣押(必要时可征用,给予补偿)
通讯:领馆邮袋,一般不得开拆或扣留,有重大理由可以派遣国代表在场并同意下开拆,若拒绝发回原地
人身:不可侵犯,不得限制自由,重罪例外
管辖:刑事豁免重罪例外;民事(职务行为一般豁免,例外行为:非职务契约涉诉、车船飞机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损之诉、主动起诉被反诉);职务行为行政豁免;职务行为无作证义务;放弃(同外交)
适用范围:雇员的职务行为想有官员同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
国际争端的强制性解决方法:战争和武力(不合法);平时封锁(安理会决定,其他不合法);干涉(不合法);反报(对不礼貌、不友好行为采取的措施);报复(国际不法行为的应对,必要和比例范围内)
国际争端的非强制性解决方法:政治性方法(谈判协商--没有达成协议的义务、斡旋与调停--第三方介入不承担法律责任、调查与和解--调查事实提出方案);法律方法(仲裁、法院)
斡旋是第三方不实质介入谈判,包括不参与谈判,不提出方案。调停是第三方实质介入谈判,包括参与谈判,或者提出方案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的法官
组成:15人,不能有2个同一国家的
产生: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同时绝对多数同意,没有否决权
回避:涉案国法官不用回避,除非其就任前审理过
专案法官:你有我没有,我推荐一个,咱俩都没有,一人推荐一个;临时推荐的为专案法官,与正式法官同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愿意接受管辖的国家(非协议国交声明愿意被管)。管辖类型(自愿管辖、协定管辖、任择强制管辖--单方同意、自愿做出声明、声明后法院强制管辖)
咨询管辖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团体、个体,无权请求;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效力
判决的效力
终局性,当事国必须履行
拒不履行,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可以做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对判决意义和范围发生争执,可以请求法院做出解释
发现新事实,可以申请法院复核判决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法公约》
不排斥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自由决定谁管
自然人、法人可成为海洋法庭的管辖对象,国际法庭不行
双方书面选择,才管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的开始、结束及其法律后果
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特权与豁免不因此减损)
领土条约有效,相互关系条约废止,一般性政治和经济条约按约定无约定停止效力;平时与战争冲突条款中止,战争规范的条约有效并应适用
经贸:禁止,已经履行契约或结算的债务不废除
财产
公产:本国境内--可没收(使馆财产档案除外);占领区--可征用但不得没收,军事性质不动产必要可破坏
私产:可征用、限制,不可没收;
敌国公民:可以限制但尊重人身和财产,集中居住、登记
海上公私船货:可以拿捕没收,探险、科研、医学任务、宗教船只除外;航空器均可拿捕没收
战时中立和永久中立
战时中立:政治选择;永久中立:法律选择,必须条约形式确定
作战手段的限制--海牙体系规则
基本原则:不得以军事必要对抗战争法义务;条约+习惯需遵守
手段和方法的限制:禁止过分伤害、禁止不区分民用军用、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但不禁止诈术(背信弃义:假休假投、假平民、他国标志)
战时受难者的保护
人道主义,占领国现行法律有效,维持法院法官地位并尊重法律
战俘:民事权利、健康、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家庭联系、司法保障、讯问语言、停战立即释放并遣返、个人自用物品可以保存但不得没收
战争犯罪
纽伦堡原则:战犯本国法不免责,官职地位不免责,政府和上级命令不免责
战争犯罪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
国际刑事法院: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最高无期;不管辖普通国际刑事案件(贩毒、劫机--不管),只管战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