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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频考点思维导图,汇总了总则、物权、合同、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的知识,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哟。
编辑于2023-08-21 17:47:28民法典高频考点
总则
概述
概念
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人身关系
人格权、身份权
财产关系
物权、债权
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行使职权适用民法、情谊行为不适用民法
考点:法条原文、案例分析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e.g.地位(歧视、特权)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e.g.迫使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原则)
e.g.骗or恶意隐瞒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绿色原则)
口诀:绿萍儿(二),自诚德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入场券)
一律平等
禁止转让
开始与终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标准:独立呼吸
死亡标准:生理死亡(医院确认)、宣告死亡(法院宣告)
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认定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第一效力)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以该证据证明时间为准
关于胎儿的特殊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x≥18
不疯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x<18
半疯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x<8
全疯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制度
概念
对象
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设定专人(监护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
法定监护
监护人范围
未成年人
父母(当然监护)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需要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
成年的无人或限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需要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民之一→法院/直接找法院
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概念
自然人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法律要件(同时满足)
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效力(财产代管)
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没有前述规定的人,或者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概念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
法律要件
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
意外事件为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0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为1年/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效力(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从形式上来说,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效力
人身关系方面
婚姻关系
原则上自行恢复
两种例外不恢复
配偶再婚过
配偶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关系方面
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书面/口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的行为
效力
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口诀:真实有能力,守法守道德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阴阳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法律规范直接禁止的行为
法律规范并未禁止,但是需要进行备案登记,若无备案登记,虽然行为本身违法,但是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可撤销
重大误解
常考误解:对方当事人、品种、价格等的错误认识,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常考:利用他人处于危困状态)
效力待定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债务承担。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
物权
概述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考法:取得时间、一物多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种类
所有权(自物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核心)的权利。
拓展:自然资源的归属
专属国家
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国防资产
专属集体
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
可以归国家又可归集体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用益物权(他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拓展:相邻关系VS地役权
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期限届满时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额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权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小明欠张三1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小明将自己的车作为担保
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小明将衣物送往干洗店,到期取衣时忘带了洗衣费。
合同
通则
概念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订立
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标的物提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公司合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种类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不得超过损失的30%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定金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准合同
不当得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基于违法行为进行的给付
无因管理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油;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
违法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误将别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
人身权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分类
人格权(独立成编)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身心健康
姓名权和名称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
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
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条件
机关维权益,媒体要学习,街景可随意
名誉权和荣誉权
适用民事主体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适用自然人
考法归纳
侵权形式
区分每项具体人格权的侵权主要形式
人格权对主体
专属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共有
名誉权、荣誉权
专属自然人
其他
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婚姻家庭
结婚条件
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婚姻效力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主体不合格:未到法定婚龄
内容不合法: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一方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出
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定夫妻财产制
婚前归个人,婚后归共有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和孳息——个人
婚前财产婚后的其他收益——共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
夫妻共同意志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排除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能证明的除外
彩礼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双方离婚时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离婚时
离婚
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冷静期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款只在配偶一方为非军人时适用)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限制于此)
离婚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
不满两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继承
法定继承
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和遗赠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危急情况)、公证遗嘱
遗嘱见证人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
无人、限人、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冲突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效遗嘱
无人或者限人所立遗嘱无效
受欺诈、胁迫
伪造
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
遗产处理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绝对丧失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相对丧失(可能恢复继承权)
遗产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概念
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
侵权行为一般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免除和减轻责任事由
受害人过错
交通事故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
自甘风险
自助行为
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总结:谁有错最终找谁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动物饲养员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索赔,也可以向第三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