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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重要考点详细资料
编辑于2020-03-29 16:23:09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是国家意志
(1)法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映社会客观需要;
(2)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非个人意志。
特征:
强制性
规范性
国家的意志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3法律关系三大要素
主体
(1)自然人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组织
法人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公办医院、学校等
社会团体法人
各类协会、学会等
捐助法人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子主题
非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资格
国家
资格权利能力VS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法律活动,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不满8周岁(<8)
精神状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8周岁以内不满8周岁(8≤且<18)
精神状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民法总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年满18周岁(≥18)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
法人
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内容
1.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法律权利”是指权利享有者依法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3.“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缴纳税款、履行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客体
物
物可以有固定形态也可以没有固定形态
自然物
土地、矿藏等
人造物
建筑、机器等
一般等价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适用范围:常见于“物权关系”,但《经济法基础》考试中,会将合同标的物认定为“合同关系”的客体
人生人格
【注意1】“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意2】“人的部分(比如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禁止非法拘禁、 禁止刑讯逼供、 禁止侮辱诽谤他人、 禁止卖身为奴、 禁止卖淫
常见于人生关系
精神产品
智力成果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常见于知识产权关系
常见于知识产权关系
行为
行为结果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常见于合同关系
常见于合同关系
✘2法律事实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重点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比如:“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
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
绝对事情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
老、病、死
意外事故
社会现象
相对事情
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法律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现形式
单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补充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法律行为
从法行为
买卖加保证合同
✘2法的形式和分类
法的形式
宪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注意要点: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名称规律:✘✘法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基本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名称规律: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机关: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注意要点: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
规章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
注意要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 地方政府机关
注意要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地方 ××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空间效力、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1)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人身罚: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注意】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附加刑
【注意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意2】“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属于民事责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注意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平等主体
✘3仲裁(经济)
适用范围
适用《仲裁法》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涉及“人身关系”
行政争议
涉及“不平等主体”
基本原则
自愿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公平合理
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仲裁庭可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裁决
独立仲裁
仲裁机构独立存在并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活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机关包括其他仲裁机构间均无隶属关系
一裁终觉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效力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无视协议的存在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2)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3)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
【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作出裁决
①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X3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1】“劳动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不适用《仲裁法》。
【注意2】“离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申请仲裁。
(二)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记忆提示】一般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简易小额诉讼”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
(1)四级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2)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3)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4)特殊情况——一审终审。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适用
证人
不适用
4.公开审判制度
一般情况
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特殊情况
依法不公开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
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审判结果: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三)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①一般情况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被告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情况
“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Ⅰ.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Ⅱ.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Ⅲ.对“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Ⅳ.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Ⅴ.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注意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注意2】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之外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协议管辖
①可协议的纠纷类型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可协议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适用
一般的请求权
不适用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3.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和义务人时
长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长度:20年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子主题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下列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Ⅱ.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Ⅲ.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Ⅳ.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归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启)。
调解、判决和执行
1、调解
可以调解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必须调解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不得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注意】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判决——公开进行没有例外
(1)一审上诉期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生效判决
①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②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
③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注意】生效判决“不得上诉”,如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3.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4.强制执行
判决、裁定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第一审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不平等主体
x3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与行政复议机关
(二)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必经复议”(“税收征管法”)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间
①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
(1)受理程序(“税收征管法”)
①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税收征管法”)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3)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五)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行政复议机关
(1)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的确定
(2)特殊情况下复议机关的确定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税收征管法”)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主题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对加处罚款不服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注意1】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注意2】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转送。
(六)行政复议的审查及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
(1)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听证(“税收征管法”)
①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③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3)审查工作(“税收征管法”)
①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5)答复时间:“60+30”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决定生效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X2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
2.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一般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子主题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跨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子主题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选择复议的情况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
(4)行政诉讼时效期间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6)法院受理 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议庭制
(3)回避制度
(4)调解
不适用调解
一般行政案件
适用调解
(1)行政赔偿、补偿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5)审理依据
可作为“依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可作为“参照”的:其他规章。
(6)上诉期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