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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基本程序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国家规定需要才履行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有自行招标能力的不须委托
代理机构具备条件
营业场所、资金
相应专业能力
人员技术、经济等专家库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澄清、修改
提交资质预审截止前3日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日
不足3/5,提交截止时间延期
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不少于20天
有异议
投标截止前10日提出
收到起3日内答复
答复前,暂停
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法律规定公开招标,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必须发3个以上
招标人可以组织踏勘现场项目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
资格审核
开标
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一致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
投标人
投标人推选的代表
公证机构
评标
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代表
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
人数5人以上单数
否决投标
未签字盖章
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
不符合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招标文件要求除外)
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限价
未对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违法行为
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表明排序
中标、签订合同
确定中标
招标人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
自中标通知发出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另行签订合同属违法行为
终止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