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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税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编辑于2020-03-31 23:17:0501.05.税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heshihai 2020.03.31
1.概述
分类
实际 资产损失
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扣除时点
在其实际发生 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 资产损失
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 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如: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扣除时点
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的年度申报扣除
以前损失
1.实际 资产损失 【可扣、追补、5年、抵扣、调亏】
可扣
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追补 ≤5年
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追补期限5年
例外情形**
1.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
2.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
3.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
4.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
批准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抵扣
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
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调亏
追补确认损失后出现亏损的
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
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所得税税款,
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2.法定 资产损失
应在申报当年度扣除
2.扣除政策
允许扣除资产损失的金额=损失资产的账面净值-被赔偿部分(责任人、保险公司等)
1.货币资金 存款损失
=法定具有吸收存款机构 因破产、清算、停业、关闭不能收回的损失
2.应收、预付损失
【不足清偿】
债务主体消失
债务人因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注销 其资产不足清偿的损失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 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无力清偿】
逾3年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 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无法追偿】
债务重组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 无法追偿的
【无法收回】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 无法收回的
其他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对外担保损失
定义
是指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 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前提条件
1.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
2.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3.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
处理
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4.贷款类债权损失
1.采取所有可能的措程序 和 实施必要的程序后
追偿后+未能收回【企业消失、人消失、不可抗力...】
追偿后+无法收回【犯法受裁、担保强制执行...】
追偿后+无法追偿【...】
2.国务院
专案核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财政、税务部
规定的其他条件
5.股权投资 净损失
1.被投资企业死亡
2.【被投资企业病入膏肓(财务恶化+巨额亏损)】+3年(停业、清算)+不恢复
3.【对被投资方不具控制权,投资届满或超10年】+连续亏损3年+资不抵债
固定资产 或存货有关
6.盘亏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或存货成本】-【责任人赔偿】
7.被盗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或成本】-【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
8.损毁、报废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或存货成本】-【残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
9.注***
损失的进项税转出,并入损失一并扣除
例
题干:A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月份外购水果一批10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00元,增值税款1800元; 5月将水果加工成果酱3000千克,其中2500千克用于直接销售,500千克因管理不善被盗
被盗库存商品摊入的原材料价值=20000×(500÷3000)=3333.33(元 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1800×(500÷3000)=300(元) 借: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1800 贷:银行存款 21800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633.33 贷:库存商品 3333.3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300 借:营业外支出 3633.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3633.33
总结
会计、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损失确认的差异分析
会计
非正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
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其判定的标准——人为原因
企业所得税
合理损失都可在税前扣除,不强调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13.金融企业 损失准备金
1.金融企业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
2.准予扣除的 贷款资产范围
贷款
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 信用垫款
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 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由金融企业转贷 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 国外贷款
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3.不得扣除 【不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委托、代理贷款等 【无风险、损失资产】
4.公式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准备金比例】 -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一般贷款【1%】
贷款资产减少,计算的损失准备金为负,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涉农、中小企业] 贷款损失准备金
定义
农户贷款
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
农户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区域内的住户 还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 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中小企业
and(【年销售额】,【资产总额】)≤2亿元的企业
1.风险分类
2.计提损失 准备金比例
关注类贷款
2%
次级类贷款
25%
可疑类贷款
50%
损失类贷款
100%
总结:2×25%=50%×2=100%
实际损失当期扣除=【实际贷款损失】-【前期已扣计提的损失准备金】
10.以前损失后期回
计入收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1.损失境内境外分开算
境外不扣,境内扣
3.扣除管理
1.申报管理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 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形式
1.清单申报
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正常】情形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 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 发生的损失(公平第三方可以视同正常)
2.专项申报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情形
清单申报情形外的
采取专项申报
无法准确判别的
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8]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述情况作废 资料留存,不分专项和清单申报
3.境内跨地区申报 【总、分机构】资产损失
正常损失
1.1.【总、分机构】各自损失【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分别上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2.【分支机构】同时上报【总机构】
1.3.【总机构】将【分支构】损失【清单申报】上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除另有规定外
转让分支机构
2.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发生的资产损失 由【总机构】【专项申报】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4.商业零售企业 存货损失
清单申报
正常因素造成的小损失
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货
准予按科目归类、汇总,按汇总数据以清单形式申报
专项申报
非正常损失
注: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可抵扣
存货单笔损失超过【500万】
确认证据
外部证据
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 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包括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行政机关的公文
专业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报告
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内部证据
指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 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包括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资产盘点表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 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相关资产损失的确认
1.应收款项
逾期【3年】以上
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逾期【1年】以上
额度
单笔数额≤【5万元】
或≤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
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出具专项报告
2.相关资产损失
定义
存货
发生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固定资产
发生盘亏、丢失、报废和毁损
生产性生物资产
发生盘亏、病虫、病情、死亡等造成的损失
数额较大
【亏损÷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
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10%
或【增加亏损】≧10%
中介出具专项报告
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不得扣除*** 【股权和债权损失】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能力不还】 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借口不还】 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 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未追偿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总结
无关的、未尽追偿的等
4.其他可作资产损失 确认情形
1.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 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 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
2.正常经营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 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 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
5.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资料
1.债务人和担保人 【资产清偿证明】 或【遗产清偿证明】
债务人或担保人 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死亡等
2.债务人和担保人 破产、关闭、解散证明、 撤销文件、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 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 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1.无法出具上述证明, 且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的,
2.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30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