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收筹划之消费税-WHU自用整理
课本 课件 CPA税法三者结合,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编辑于2023-08-24 10:14:14 湖北省消费税
消费税税收法律制度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各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消费品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中国境内的理解: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为纳税人
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征税对象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五个方面
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批发销售卷烟(两道环节)
零售的应税消费品
注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其它消费品都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缴纳,以后的批发、零售不再缴纳
税目及税率
税目
烟
卷烟
工业(生产企业)
比例税率
甲类卷烟(每条70元及以上):56%
乙类卷烟(每条70以下):36%
定额税率
每支0.003
每条0.6元
每箱150元
批发商
比例税率:11%
定额税率:每支0.005
雪茄烟:36%
烟丝:30%
酒
白酒
比例税率:20%
定额税率:0.5元/500克
黄酒:定额税率-240元/吨
啤酒(根据出厂价)
3000元/吨及以上:250元/吨
3000元/吨以下:220元/吨
其它酒:10%
高档化化妆品:15%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首饰、珀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5%
非金银首饰(生产环节):10%
鞭炮烟火:15%
成品油
汽油:1.52元/升
柴油:1.2元/升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1.52元/升
燃烧油、航空煤油:1.2元/升
摩托车
汽缸容量<=250毫升:3%
汽缸容>250毫升:10%
小汽车
乘用车
气缸容量<=1000毫升:1%
1000毫升<气缸容量<=1500毫升:3%
1500毫升<气缸容量<=2000毫升:5%
2000毫升<气缸容量<=2500毫升:9%
2500毫升<气缸容量<=3000毫升:12%
3000毫升<气缸容量<=4000毫升:25%
4000毫升<气缸容量<:40%
中轻型商用客车:5%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10%
高尔夫球及球具:10%
高档手表:20%
游艇:10%
木质一次性筷子:5%
实木地板:5%
电池:4%
涂料:4%
税率
两种税率
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几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啤酒、黄酒、成品油
注:白酒、卷烟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项结合的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类
比例税率: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
注
不包括在内的款项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收入的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与增值税的确定一致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将含税销售额还原为不含税的销售额,还原公式与增值税相同
包装物的税务处理
采用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
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是如何核算的)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收取押金
非酒类
单独核算且未过期的此项押金
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
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
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的进口数量
计量单位的换算
黄酒、啤酒以吨为税额单位
成品油以升为税额单位
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时,以斤(500克)来确定销售数量
烟以每标准箱作为计税依据
其他应税消费品则都是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即按照门市部而非出厂价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额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分开,按各自
不分开:从高适用税率
白酒生产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无论以何种名义或何种方式收取,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计税价格的核定
总: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详
卷烟与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孰高的原则征税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总: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在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中,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扣除范围
外购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的已税鞭炮烟火生产的鞭炮烟火
外购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
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材料生产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外购的已税木质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已纳税额扣除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起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家+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家-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纳税
其他方面:指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额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消费价格计算纳税
从量定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移送使用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同类产品售价×13%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13% 成本利润率为10%
从价定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复合计税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含义与判定
委托加工: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现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额的计算
从量定额计税: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收回数量x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
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应按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x税率
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价格费用)/(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解释
材料成本: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额
复合计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销售额x比例税率+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销售依次按照
1.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
2.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处理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已缴纳消费税
按照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扣除范围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用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质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额的缴纳
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必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从价定率:销售额的确定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销售量的确定
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定额税率)÷(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退税率:消费税的退税率(额)就是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征收率(额)
政策
出口免税并退税(外贸企业)
出口免税不退税(生产企业)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商贸企业)
退税的计算:只有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才退采购环节的消费税
从价定率计税: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的销售额x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税率:应退消费税=出口数量x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x比例税率+出口数量x定额税率
纳税期限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产自销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取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筹划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分类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方法
通过改变企业结构,降低、规避纳税义务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以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降低价格规避纳税义务
一些消费是否成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取决于其价格
如:高档手表,如果售价在1万元以上,则需征收20%的消费税;而售价在1万元以下,则无需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筹划原理
解读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金银首饰除外),如果将生产环节的价格降低,可直接取得节税的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此,这样做可以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降低,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
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筹划思路
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应税消费品的中间流转环节来解决
消费税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经销部门),或者通过关联公司中转,应税消费品以较低价格先销售给销售公司或关联企业,然后再由销售公司或关联企业按市场价格对外销售
选择合理销售方式的筹划(与增值税一致)
主要针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针对啤酒进行的筹划
法律依据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啤酒消费税税率特点使:定额税率,同时根据啤酒的单位价格实行全额累进,所以在临界点,税负变化会比较大
包装物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
两个方面进行
包装物本身
包装物押金
1.如果纳税人将包装物单独销售给购货方,由其完成最后的包装工作,由于该行为不缴纳消费税,只要包装物的费用不低于其应纳的消费税额,就会缺的节税的效果
2.纳税人如果想在带包装物销售的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消费品一起销售,而应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押金是否缴纳消费税取决于包装物到期是否能够返还
能够按规定的期限返还,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不能按规定的期限返还,需要缴纳消费税
企业在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应尽可能地避免与应税消费品统一核算
Tips
如果承担包装任务的主体是厂家,企业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这样就可以将包装物的价值排除在税基之外
企业也可以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让商家成为承担包装任务的主体,将包装的任务转移给商家,这种方式更多的适用于成套消费品的出售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筹划关键在于尽量节省包装物成本,以减少税基
税率的税收筹划
利用子目转移的方法
卷烟和啤酒无差别价格临界点的计算
卷烟:调拨价在70~111.49时,将价格降低只69.99元/条,降低消费税税率所带来的利润增加将会弥补降低价格所带来的利润损失
啤酒
当啤酒的价格>3033.42元/吨时,降低价格到2999.99,纳税人才能获得节税的好处
如果啤酒的价格在3000~3033.42之间时,纳税人取得的利润低于售价为2999.99元/吨的利润
兼营和成套销售的问题
兼营:消费税的兼营行为指的是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Tips
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或非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的要尽量单独核算
企业应尽量避免将不同税率或不同纳税义务的商品组成成套商品销售
如果必须组成成套商品出售的,可以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来避免非税产品纳税或低税商品从高适用税率
针对特殊条款的税收筹划
避免采用最高销售价格的纳税筹划
法律依据: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筹划思路:由于最高销售价格并不是该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也不等于组成计税价格,即存在价格差异,从而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筹划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时,应以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再按照公式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折合时,汇率可以采用结算当日的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税法规定:折算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筹划思路:降低销售额
汇率持续上升à选择当月1日汇率
汇率持续下降à选择结算当日汇率
概述
概念
含义: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目的: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
范围不同
增值税:针对所有货物的销售
消费税:针对若干种消费品
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增值税:价外税
消费税:价内税
纳税环节不同
增值税: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消费税:单一环节征收(特殊几个商品不是)
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按照两类纳税人计算
消费税: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
联系
都是对货物的流转额征收
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水平,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两者计税依据是相同的
基本特征
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不是针对所有货物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税负具有转嫁性:价内税,更容易转嫁
作用
调节消费结构
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
及时、足额的保证财政收入
在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