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第1章--宪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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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4-06 17:48:45宪法学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述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权限的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形式特征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包括国家主权的归属、国家机关的设置及权限、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公民的权利及范围、基本国策等范畴。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表现在宪法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以及各种政治参与主体如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种政治力量、公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界限。
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为其提供立法原则
宪法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表明,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该法律即为无效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个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这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决定的,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地位。(不成文宪法不具有这个特点)
宪法的制定程序与其他一般法律不同。宪法是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的,宪法草案的通过要求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同意,有的国家甚至还要经过全体公民投票才能最终决议
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各国一般对修宪提案权的主体有特别的限定,如有的国家规定由议会的绝大多数提出,有的国家规定由总统提出,也有的国家规定达到法定数量的公民也可以提出。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都出。
实质特征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
宪法确立的目的就是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宪法的内容来看
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文本中最为主要的部分,而且从两者之间的关系看,国家权利的规制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
宪法是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对于其他一般法律中对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设计和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表现在确立了国家的民主施政规制
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制,表现在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还表现为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既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和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体现,同事也是人民政治权利实现的保障
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还表现为它具体规范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利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只有依法对国家权利的分工和运行程序予以规范,才能确保其在民主施政中各司其职,发挥作用。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确立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首先表现在宪法是在社会政治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本阶级的斗争成果、巩固本阶级已经取得的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
宪法确认各阶级的政治地位,还表现在宪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受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概言之,近代宪法的实质特征和内容主要有两部分;①国家统治机构及其权限划分;②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限制公权力的初衷和最终目的乃是保障公民权利,二者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因而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
宪法的分类
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不成文宪法
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管理组成的宪法。它具有弹性较大、适应性强的有点,但特具有规范不系统等方面的不足。
成文宪法
是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它具有规范明确、条文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特点
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
刚性宪法
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刚性宪法有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宪法的保障和实施
柔性宪法
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柔性宪法的有点在于灵活性强,能适应现实不断变化的需求
制定机关
钦定宪法
是指由君主或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协定宪法
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往往是各阶级妥协的产物
民定宪法
是由民意机构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大多数国家采用该方法
宪法与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的含义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宪法与依宪治国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唯有依宪治国,才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一切违法宪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使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才能使宪法成为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依宪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依宪治国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依宪治国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也是宪法实现的最终结果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近代宪法的产生
产生条件
宪法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政治历史条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宪法是资产阶级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法是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民主宪政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宪法特点
英国宪法
英国宪法被誉为“宪法之母”,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宪政制度的确立,是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统治力量的途径实现。英国宪法是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英国形成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颇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
1689年的《权利法案》
标志英国资产阶级成功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1998年的《人权法案》
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比较典型地体现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宪法。美国宪法与1787年制定,1789年正式生效。美国宪法由宪法正文和宪法修正案构成。美国宪法全称《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有条文均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国家机构活动的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和有限政府原则
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
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宪法
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1789年,制宪议会通过《人权宣言》,这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发封建革命斗争中制定的纲领性文件
1791年,制定法国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把《人权宣言》列为序言,以彰显人权的价值
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议会的权力
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设立专章规定宪法委员会,其目的是约束议会的权力行使
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①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②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③各国越来越重视简历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各国普遍认为,必须建立完善违宪审查的机构与制度,形式违宪审查的只能,保障宪法的实施
④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共同纲领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
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1975年宪法
新中国建立之后的第二部宪法
反映我国从1956年已经进入社会主义这一事实,确立经济制度和国家制度方面的社会主义原则
存在严重的缺陷和问题
①在总的指导思想上力图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左”思潮合法化
②内容上极大第破坏我国的民主专政,主要表现在关于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方面
随意删减宪法法条,是的宪法规范体系残缺不全,条文总量由1954年宪法的106条锐减为30条
1978年宪法
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第三部宪法
恢复和坚持了1954年宪法中一些好的原则和内容
未能彻底摆脱1975年宪法中极“左”思想的影响
1982年宪法
新中国建立之后的第四部宪法
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显示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重视,共4章138条
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总结了历史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①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省级以上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规定了人民代表的权力和义务,扩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②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
③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
④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⑤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限制
⑥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如党政分开、任期限制、首长负责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务等
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为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的国家主权,宪法从实际出发,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健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了自治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宪法修正案
1988年,我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个别条文予以修改和完善。共经过5次修改,形成52条宪法修正案。
1988年《宪法修正案》
增加1款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
删去不得出租土地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入《宪法》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宪法修正案》
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
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修改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
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对《宪法》“序言”的修改
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增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对经济制度的修改
完善征用制度
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同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
体现在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对“国家机构”的修改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增加了“特别行政区”
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修正案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过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实际扩大了国家主席的宪法职权。
修改乡镇政权的任期
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国歌写入《宪法》
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2004年宪法是我国宪政发展上的重大事件,整个修宪过程和修宪内容都充分体现出务实性、人性化和国际性的特点,使得我国宪法朝着更民主、人道、理性的方向发展,为中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8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序言部分修改
增加“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容
修改“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爱国统一战线增加”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增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充实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的修改
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在国家机构方面的修改
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民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施行
国家机构中设立”监察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机监察委员会主任、本机人民法院院长和本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它所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与国家合法性问题。主权可以创造一切、变更一切,而没有其他的权力能够限制它,所以被称为最高权力
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力,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
法治原则
宪法优位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律必须受宪法约束。也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制定的法律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而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这就是宪法优位。
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或其他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做出。
法律保留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法律制定
审判独立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或压迫,只服从法律设定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指国家权利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国家权力分立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力制衡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可以由宪法典中一个或几个条文构成。
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特点
内容的政治性
宪法产生的政治性:宪法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对国家权利的行使进行严格限制的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具有政治色彩
宪法内容的政治性:宪法内容主要是有关权力机关、政治过程、平衡各种政治利益的规则、规范国家与公民及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
受政治力量制约:宪法规范内容的实现和变化都要受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也体现了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由宪法规范的实质和内容决定,也是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决定的。宪法规范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根本的规则,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因此,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
立法的原则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要为社会政治调整和国家权利行使提供规范依据,这就决定了宪法规范在内容设计上要包括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任何的立法空白都会使社会活动的总体调整陷于无法可循的境地
如果宪法在立法上过于具体庞杂,必然会导致规范主次不分明和经常性修改,也不利于保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宪法的原则性是宪法的概括性、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基础和综合体现
实施的多层次性
这是宪法规范在实施方式上的特点。大部分宪法只提供了调整社会关系的宏观性原则,宪法规范的实现不可能是直接地一次性地调整具体政治事项和个人之见的权利义务关系,继而形成宪法秩序。
宪法规范的调整和规范职能,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多层次的具体化,包括立法具体化和宪法解释,使其成为一种具有直接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这样才能通过社会主体的自觉守宪行为和有权机关的违宪审查行为而最终实现宪法秩序的建立
但是,有的宪法规范由于立法形式比价具体,其实现就可能是一次性的,或者较少具体化层次即可完成,特定的宪法主体和违宪审查机关直接执行这些规范就可形成宪法相关秩序,实现宪法规范的职能
宪法规范的类型
组织权限规范
宪法条文中规定了国家机关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的规范
权力义务规范
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础
宪法委托规范
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都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一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具体的事项委托)
宪法指示规范
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都是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是此类规范。(方向性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