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圈有句话很流行:这世界上没有什么比二建法规更难的科目了,本思维导图为大家整理了2019二建法规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让您最知识点一目了然。方便记忆。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编辑于2019-02-24 02:53:26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一般每年一道题,单选或多选, 法的形式和法的效力等级是重点,法的特殊效力规则是难点。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序号 法律部门 包括的主要法律
1 宪法 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
2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3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
4 经济法 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
5 社会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
6 刑法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法”;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3)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xx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xx办法”、“xx规定”)
(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xx办法”、“xx规定”)
(7)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法的效力等级
总结起来就是:法>法规>规章 法:宪法>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政府)/地方性法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人大)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制定--政府)/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市政府、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人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
权利制衡: 人大制定的由政府部门最终裁决, 政府部门制定的由人大常委会最终裁决 PS:制度上杜绝“胳膊肘往内拐”杜绝腐败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共同上级机关裁决)
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
1)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2)A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2)B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3)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
4)制定机关违宪而拒不修改的,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撤销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不一定单独出考题,但是后面理解的基础,特别是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区别于其他组织和企业内设机构。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别)
4)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
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二)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 非常设 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3、项目经理是委托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 法律后果 由企业法人承担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必考知识点!!!
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代理的类型、代理的连带责任是重点,表见代理是难点。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注: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不是使者。
使者:仅仅是传递消息或决定等,不代表使者本身的意愿或态度(故“两国交兵不斩来使”)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注: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
(二)代理的种类
1、 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
2、 法定代理(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
2、被代理人死亡和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但必然引起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和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 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和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五)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六)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情形
自始未授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2、无权代理责任
(1)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一般情况下,沉默表示不同意!!
(2)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七)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构成
(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本人存在过失;
(3)相对人为善意(注: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否为善意没有要求)
2、法律后果:
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八)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违法事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每年2到3分,多达5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是重点,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难点。
(一)物权的种类
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权
所有权的权能
其他3个权利可以分属他人,只要有“处置权”就保有“所有权”(最终决定权)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企业经营权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质押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二)土地所有权
1、公有制类型: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土地承包经营期30年,不需要登记
4、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注: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
出让(一般为有偿)
“出让”=与政府打交道,属于“一级市场”
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是否与政府打交道是关键,属于不同层级(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区别)
“转让”=不跟政府打交道,属于 “二级市场”
划拨(一般为无偿)
(3)、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用地 及 同一土地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采取“招”“拍”“挂” 即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4)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登记时设立(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5)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注:流转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6)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7)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四)地役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可以不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4、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五)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六)动产物权和设立和转让
1、动产物权 自交付生效
2、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七)物权的保护
相应的应对措施
1、归属争议: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行使: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4、毁损:赔偿损失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最多一年考一道题,债的四种发生根据是重点,三种与建筑有关的侵权责任是难点。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2、债权是相对权(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
(二)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
(1)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不能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承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施设倒塌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注:基于合同),有权向其他责任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4)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
支付的必要费用由本人(被管理人)承担
4、不当得利:没有法定或约定原因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基本特征:
1、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期限性。
(二)专利权
1、保护对象:发明(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产品)、外观设计(产品)
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3、专利权人的权利: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4、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日起算
(三)商标权
1、个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2、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4、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5、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使用
商标可以与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
商标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四)著作权
1、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1)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
(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
2、著作权主体
(1)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位,单位承担责任;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职务作品
一般: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例外: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注:与单位作品的区别所在)。如:设计图、施工图、地图、计算机软件
(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2)自然人:终生加死后50年(包括发表权);合作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
(3)法人: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4、计算机软件
(1)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职务软件著作权归单位,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给予奖励
(3)软件著作权限制:装机;备份;修改;合理使用
5、专利权保护
(1)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3)临时禁令:对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注: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6、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1)未经许可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2)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或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7、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的侵权所得;
(3)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4)法定赔偿金(专利: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著作权:50万元以下;商标:300万元以下)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保证
1、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2)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和商品交易合同)。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
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债务部分转让的,未转让的部分依然要承担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证期间:法定六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3)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4)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三)抵押权
1、抵押的法律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2、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抵押权的产生
(1)不动产登记生效:建筑物;林木;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城市房地产;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登记对抗(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
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
5、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6、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
(2)协议不成,可以不经诉讼,只需法院裁定就可申请强制执行(注:教材错误)
7、抵押清偿的顺位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四)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转移占有
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押的分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3、可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五)留置权
1、法定权利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6、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六)定金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 双倍 返还定金。
2、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3、定金合同 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 生效。
4、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一)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保险合同一般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
4、保险合同的分类
1) 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2)人身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
注: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5、保险索赔
投保人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投保人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全部损失,全部索赔;部分损失,部分索赔
多家保险公司承保,按约定比例索赔
(二)工程建设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1、建筑工程一切险
(1)投保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既可以是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施工单位。但《施工合同》范本中则 规定发包人 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承保范围: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所导致的损失
(3)除外责任:自然损耗和人为过错;保险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另有约定除外);保险期限终止以前已签发完工程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另有约定除外)
(4)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6)保险期限
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安装工程一切险
(1)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2)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3)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3、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强制保险,意外伤害险不再是强制性保险
(四)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区别:
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委托;
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委托。
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一)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
(2)修理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二)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等。
2、行政处分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三)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罚种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单独使用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注意:罚款和罚金的区别
罚款--属于行政责任,是行政处罚,较轻微
罚金--属于刑事责任,是附加刑(刑罚)的一种,较严重
2、建设工程常见犯罪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串通投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