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602(4-5分)-1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0602(4-5分)-1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编辑于2020-04-15 15:18:360602(4-5分)-1 建设工程 合同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监理合同、咨询合同等属于委托合同
施工承包 合同的内容
一、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施工承包合同文件 1.各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般都由以下 3 部分组成: (1)协议书; (2)通用条款; (3)专用条款。 原则上应把文件签署日期在后的和内容重要的排在前面, 即更加优先。以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通用条款规定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5.主要的词语定义与解释 (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 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 工日期起计算。 (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 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 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 日期为基准日期。
6.发包方的责任与义务(提供条件,组织协调) (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 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 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对化石、文物的保护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 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 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 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4)场外交通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 并承担相关费用。 (5)场内交通(发包人负责) (6)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 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 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 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与施工单位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有关)。 (7)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 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8)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 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 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 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9)提供基础资料 (10)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 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 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施工承包 合同的内容
10.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 7 天前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 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 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2)计量 (2)单价合同的计量(1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①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 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②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③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 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3)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①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 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②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③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 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第 12.4.4 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 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 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 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 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9.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 (3)重新检查(5.3.3)(重点)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 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合格--发包人负责, 不合格承包人负责) 6)缺陷责任与保修 (1)工程保修的原则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 保修义务。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 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 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 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8.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 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2)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 )费用增加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 )增加的费用,且发包 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原因延误)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 修补缺陷义务(承包人原因延误) (5)竣工日期(重点)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 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 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7.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 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 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 、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