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 7 天前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
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
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2)计量
(2)单价合同的计量(1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①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
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②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③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
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3)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①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
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②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③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
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第 12.4.4 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
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
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
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
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9.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
(3)重新检查(5.3.3)(重点)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
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合格--发包人负责,
不合格承包人负责)
6)缺陷责任与保修
(1)工程保修的原则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
保修义务。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
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 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
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8.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
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2)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 )费用增加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 )增加的费用,且发包
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原因延误)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
修补缺陷义务(承包人原因延误)
(5)竣工日期(重点)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
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
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7.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
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
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
、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