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第一章
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3、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4、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二 、合同的法律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1、主体
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内容
(1)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合同权力效力
受领力
保持力
请求力
处分力
保全力
其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目的
其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
(2)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
a、主给付义务
决定合同性质、反应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
b、从给付义务
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权力的实现
c、附随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则形成的,其特点有:
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二形成
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
3)不构成对价关系
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
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d、不真正义务
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3、客体
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合同的标的物是指给付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利、行为等。合同的标的依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二)、合同的相对性
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被称为合同之债。
三、合同的分类
1、依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2、依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合同
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主合同变更,从合同变更;主合同消灭,从合同消灭
3、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合同
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无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1、有偿较无偿当事人注意的程度高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一方当事人
3、二者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
4、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
4、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诺成合同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既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是实施实践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意义在于:表明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5、依据合同各方是否都担负义务
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6、以合同各方是否都有义务且合同各方的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双务合同
合同双方均负担义务且各方的义务构成对价关系
所有的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
一方有义务而另一方无义务的,或各方都有义务但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
区分其意义在于:(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合同抗辩规则,(2)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
7、以合同是否及于缔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标准
束己合同
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
涉他合同
指以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利他合同: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负担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的合同
8、合同名称是否为法律所规定
有名合同:为法律所规定,且法律对其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的
无名合同:名称未被法律规定,且法律也未对其权利义务做专门规定的
混合合同:内容包括两个以上有名合同的事项或者兼有有名合同事项与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9、以合同内容是否由当事人双方磋商而确定
附和合同
非附和合同:合同条款内容由双方协商而成
10、以合同签订是否以约定将来订立合同为目的为标准
预约: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协议
本约
11、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做为划分标准
一时合同
继续合同
12、以合同给付的最终利益是否确定划分
实定合同
射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