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完整资料,考试重点,2020调整项目。 注释为表格等,建议电脑观看。 一共7章,持续更新
编辑于2020-04-18 23:59:33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第一部分:税法基础
税收与税法(★)
(一)税收三性——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主体
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
海关
纳税主体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
内容
权利
义务
客体
指向的对象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人——“纳税”主体
1.概念 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纳税人VS负税人VS扣缴义务人 (1)负税人——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2)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课税对象)——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三)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四)税率——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 不论征税对象数量或金额的多少,统一按同一百分比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固定税额) 按征税对象的数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征税数额。 3.累进税率 根据征税对象数量或金额的多少,分等规定递增的多级税率。应税数量越多或金额越大,适用税率也越高。 【注意】我国现行税法体系采用的累进税率形式包括: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代表税种: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举例】某纳税人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 000元,其适用下表中所列的超额累进税率: 假设某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1 5 000(含)以下 10 2 5 000~20 000(含) 20 3 20 000以上 30 (2)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代表税种:土地增值税。
(五)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六)纳税环节——征税对象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七)纳税期限——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八)纳税地点——具体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九)税收优惠——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特殊规定
1.减税与免税 (1)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2)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3)类型:长期减免税项目、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 2.起征点与免征额 (1)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2)免征额 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部分,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计征税款。 【举例】假设某税种,税率为10%,A、B、C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分别为:999元、1 000元、1 001元。 ①假设:该税种起征点为1 000元,达到即征税。 A应纳税额=0(元) B应纳税额=1 000×10%=100(元)(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纳税) C应纳税额=1 001×10%=100.1(元) ②假设上例中的1 000元为免征额,则: A应纳税额=0(元) B应纳税额=0(元)(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纳税) C应纳税额=(1 001-1 000)×10%=0.1(元)
(十)法律责任
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人(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略)
(二)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
1.征收
关税、船舶吨税。
2.委托代征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部分:增值税
【增值税基本原理】
1.购进扣税法(税款抵扣制)
2.“链条式”的征纳税方式
3.价外税与价内税的区别
增值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1.概念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应税行为: (1)销售和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特殊情况下纳税人的确定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①一般情况: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②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1)分类标准 区分纳税人的标准包括:“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 (2)具体分类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特殊情况 (1)其他个人(非个体户);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1)“必须”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3)“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计税规定 简易征税;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外,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调整) 执行税款抵扣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登记的不可逆性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转登记的特殊规定(2020年新增) 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进口:指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注意】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看原产地),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加工、修理的对象为“有形动产”。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注意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属于“陆路运输服务”。 【注意2】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注意3】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程租、期租、湿租是连人带交通工具一起租,实质是提供运输服务;干租、光租是只租交通工具不带人,实质是租赁。 【举例】某运输公司发生两项业务:①承接了某公司年会租车业务,提供车辆及司机;②提供五一黄金周自驾游车辆出租业务。 业务①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业务②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注意4】“航天运输”属于“航空运输服务”,但适用“零税率”。 (2)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注意】“邮政储蓄业务”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3)电信服务 ①“基础”电信服务:通话、出租带宽等; ②“增值”电信服务:短(彩)信、互联网接入、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等。 (4)建筑服务 子目 具体项目 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安装服务 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注意】“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修缮服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注意】区别有形动产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装饰服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建筑服务 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 【注意1】“疏浚”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但“航道疏浚”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注意2】“建筑物平移”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子目 具体项目 贷款服务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注意1】区别“贷款服务”与其他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收入为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而取得的“利息”; 【注意2】以“货币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3】“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而直接取得的收入 【举例】银行卡收单业务手续费、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 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所有权”取得的收入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注意】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看原产地),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进口:指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加工、修理的对象为“有形动产”。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交通运输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注意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属于“陆路运输服务”。 【注意2】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注意3】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程租、期租、湿租是连人带交通工具一起租,实质是提供运输服务;干租、光租是只租交通工具不带人,实质是租赁。 【举例】某运输公司发生两项业务:①承接了某公司年会租车业务,提供车辆及司机;②提供五一黄金周自驾游车辆出租业务。 业务①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业务②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注意4】“航天运输”属于“航空运输服务”,但适用“零税率”。
(2)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注意】“邮政储蓄业务”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3)电信服务
①“基础”电信服务:通话、出租带宽等;
②“增值”电信服务:短(彩)信、互联网接入、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等。
(4)建筑服务
子目 具体项目 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安装服务 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注意】“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修缮服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注意】区别有形动产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装饰服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建筑服务 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 【注意1】“疏浚”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但“航道疏浚”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注意2】“建筑物平移”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子目 具体项目 贷款服务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注意1】区别“贷款服务”与其他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收入为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而取得的“利息”; 【注意2】以“货币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3】“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而直接取得的收入 【举例】银行卡收单业务手续费、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 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所有权”取得的收入
(6)现代服务
子目 具体项目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注意1】与“交通运输服务”做准确区别; 【注意2】“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中的“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注意1】“租赁服务”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注意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过桥、过闸费)”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注意3】将动产、不动产上的广告位出租,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注意4】“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注意】“翻译服务、市场调查服务”属于“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注意】“广告的制作、发布”均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注意1】“货物运输代理”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而“无运输工具承运”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注意2】“物业管理”属于“企业管理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除上述八项以外的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注意】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
(8)销售无形资产
子目 具体项目 技术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 商标 — 著作权 — 商誉 — 自然资源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9)销售不动产
【注意】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转让不动产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
(1)委托代销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异地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理解】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的视同销售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外购货物的视同销售是为了保证纳税链条的完整;考核点为外购货物的“内外有别”。 【注意】该知识点通常结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考核。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注意】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
行为特征 判定标准 税务处理 典型案例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 “经营主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 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超市销售货物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经营主体”从事其他行业 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同时销售烟、酒、饮料 兼营 “多元化”经营 增值税不同税目混业经营,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商场销售商品,并经营美食城 【记忆提示】在“经济法基础”考试中,判断混合销售的关键词为“同时”,判断兼营的关键词为“并”。 【注意】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规定
1.资产重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非营业活动
(1)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够级别: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有证据: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全上交: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3.非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注意】必须同时满足“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发生或使用”两个条件。
4.其他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注意】区别“贷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2020年调整)
(一)税率
1.“13%”(2020年调整)
(1)销售和进口除执行9%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9%”(2020年调整)
(1)货物
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二甲醚。 【记忆提示】低税率四大类: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注意1】关于“农产品”:必须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且必须是“初级农产品”。 【注意2】“食用盐、食用植物油、居民用煤炭制品”必须表述清楚,如表述为“盐”“植物油”“煤炭制品”均不属于。 【注意3】区别“农机”与“农机配件”“农机配件”适用13%的税率。
【记忆提示】低税率四大类: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记忆口诀】若想天长地久,“房地产”是“交友”的“基础”。
【记忆口诀】若想天长地久,“房地产”是“交友”的“基础”。
3.“6%”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4.“0”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跨境”行为“零税率”项目】 服务项目 具体内容 国际运输服务 — 航天运输服务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部分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技术 【提示】现代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中“技术含量较高”的部分服务、无形资产
(二)征收率
1.“3%”
(1)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旧货”“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或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建)的“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外的应税行为。
【提示】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销售取得(或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建)的“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进口货物不区分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2)一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行为,暂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①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等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 【注意1】上述六项内容是否执行3%的征收率由纳税人选择,如:自来水可以选择执行9%的税率,也可以执行3%的征收率。执行9%的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执行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税。 【注意2】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营改增”行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行为: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动漫产品的设计、制作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③电影放映服务; ④仓储服务; ⑤装卸搬运服务; ⑥收派服务; ⑦文化体育服务; ⑧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提供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⑨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记忆口诀】一个快递员快乐的一天: 上班:从“仓库”中“搬”出快件,开着“租来的电动车”,去“派件”; 下班:坐“公交车”去“体育馆”看“哪吒之魔童降世”大“电影”。
2.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应税项目 计算方法 销售旧货 含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固定资产 (1)小规模纳税人; (2)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3)2013年8月1日以前购入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2车1艇); (4)购入固定资产时取得普通发票 【提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照13%的税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
3.“5%”
身份 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且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且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 个人出售住房 购买年限<2 全额 购买年限≥2 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 差额 其他 免征 【注意】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
(1)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包括: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④同时符合一定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⑥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记忆提示】收税得讲理,交易中合理的代收款项,确实不是企业的收入,则不作为价外费用。 【注意】价外费用全部为价税合计金额,需进行价税分离。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注意】题目出现以下说法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 (1)明确告知“含税销售额”; (2)零售价格;(3)价外费用; (4)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仅适用于考试)。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理解】偏低调整是防止少纳增值税;偏高调整是防止出口虚报价格,骗取退税款。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市场价格);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注意】考题中,必须按上述“顺序”判定销售额,不能直接组价。
4.组成计税价格
(1)非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利润=成本×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成本×成本利润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5.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包装物押金
产品 取得时 逾期时 除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 × √ 白酒、其他酒 √ × 啤酒、黄酒 × √ 【注意1】“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虽未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但已经超过1年的。 【注意2】与“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进行区分,“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不一定属于价外费用。
(2)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
考点 具体规定 折扣销售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均记录在金额栏 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记录在“金额”栏,折扣额记录在“备注”栏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具发票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让与退回 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发生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3)以旧换新
①非金银首饰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新货物的销售价格=实际收取的价款+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 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 实际收取的价款=新货物的销售价格-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4)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还本销售
销售额=货物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注意】还本销售税法上按正常销售处理。
(6)余额计税——在无法凭票抵扣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重复征税
项目 计算公式 适用范围 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注意】如上期交易额为“负差”,则还应当减除上期“负差”,如年末时仍出现负差,不得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适用一般纳税人,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旅游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地接费 销售不动产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土地出让金 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建筑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费 适用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的纳税人 【注意】除上述内容外“经纪代理服务”扣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航空运输企业”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等;“客运场站服务”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均属于合理的代收款项,不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此处不再赘述
(二)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举例】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入一批橙子(单位:万元) 乙公司性质 取得凭证 金额 准予抵扣税额 清洗包装后直接出售 加工成橙汁出售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款10 税款0.9 凭票抵扣0.9 境外机构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款10 税款0.3 10×9%=0.9 10×10%=1 农业生产者 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 买价10
(1)凭票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④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农产品”的抵扣政策(2020年调整)
①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②从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或开具“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根据用途分别适用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后续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适用10%的扣除率。 后续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9%税率的货物或6%税率的服务:适用9%的扣除率。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金额)×扣除率(9%或10%)。
(3)购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政策(2020年新增)
取得的抵扣凭证 抵扣政策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凭票抵扣)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票面金额÷(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票面金额÷(1+3%)×3% 【注意】可以用于抵扣的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不再产生后续销项税额(即纳税链条终止)。
(1)不再产生后续销项税额(即纳税链条终止)。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意】无论“购入”或“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举例】某企业购入(或租入)一栋楼房,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职工宿舍,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某企业购入(或租入)一栋楼房,专门用于职工宿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②货物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额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非正常损失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注意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货物或不动产。 【注意2】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3)营改增特殊项目(2020年调整)
①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会计核算不健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按照13%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扣减进项税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计算
(1)直接转出——知道税额的情况
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税款 【举例】某企业上月已认证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00万元。本月该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10%,则转出的进项税额=100×10%=10(万元)。
(2)计算转出——不知道税额的情况下,先算出税额还原成“(1)”
①存货:进项税额转出=不含税价款×税率 【举例1】某企业上月外购一批水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已认证抵扣。本月将该批水泥用于建设职工食堂,则转出的进项税额=100×13%=13(万元)。 ②服务(以运费为例):进项税额转出=运费×9% 【举例2】某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库存原材料毁损,材料总成本105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5万元,则转出的进项税额=(105-5)×13%+5×9%=13.45(万元)。 ③购入“免税”农产品: Ⅰ.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 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10%)×10% Ⅱ.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9%税率的货物或6%税率的服务 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9%)×9% 【举例3】某企业库存购入的用于简单加工后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成本100万元,因管理不善,腐烂变质,则转出的进项税额=100÷(1-9%)×9%=9.89(万元)。 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进项税额转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或者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 (净值÷原值)×100% 【注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举例4】某企业于2019年12月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3万元,2020年12月因管理不善烧毁,烧毁时已计提折旧20万元,则转出的进项税额=(100-20)×13%=10.4(万元)。
4.转增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入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或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 (净值÷原值)×100% 【举例5】某企业将用于职工活动中心的计算机改用于生产车间,该批计算机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为1.3万元。截至变更用途时,该批计算机已计提折旧6.78万元,则该批计算机应转增进项税额=(10+1.3-6.78)÷(1+13%)×13%=0.52(万元)
5.认证及抵扣期限
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抵扣。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注意】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在初级职称考题计算中,应当与本期进项税额合并,共同列入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算式。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业务
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
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折让、退回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同样应当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
(一)“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无任何抵扣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三)组成计税价格
1.一般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8.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注意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二)营改增“境内”服务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殡葬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6.提供社区养老、抚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2020年新增) 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四技”合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2.“个人”转让著作权; 1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4.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5.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6.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与“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1.适用对象
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起征点
(1)按期纳税: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至500元(含本数)。
(五)小微企业免税规定(2020年调整)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 2.上述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已经缴纳过税款的,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申请退还。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赊销、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注意】无合同或有合同无约定,为货物发出 预收货款 货物 货物发出 【注意】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 【注意】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货物满180天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 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转让完成或权属变更 进口 报关进口 扣缴义务 纳税义务发生 先开发票 开具发票
(二)纳税地点
业户 申报纳税地点 固定户 一般情况 机构所在地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分别申报 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外出经营 报告外出经营事项 机构所在地 未报告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没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非固定户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 进口 报关地海关
(三)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注意1】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注意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2.纳税申报 (1)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 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一)联次及用途
基本联次 持有方 用途 发票联 购买方 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 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査的扣税凭证 记账联 销售方 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2020年调整)
1.最高开票限额由“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2.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三)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涉及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四)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零售(不包括劳保用品); 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3.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记忆提示】自己不能用,则“不能领购”;对方不能抵扣则“不得开具”。
第三部分 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VS消费税】 税种 目的 对象 计税基础 纳税环节 增值税 避免重复征税 所有货物 价外税 多环节 消费税 限制 特定货物 价内税 单一环节
消费税税目(★★★)
(一)消费税税目概览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
(二)消费税税目的主要考点
税目 考点 烟 包括 卷烟、雪茄烟、烟丝 不包括 烟叶 酒 包括 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不包括 “调味料酒” 高档化妆品 包括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 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3)宝石坯 鞭炮和焰火 不包括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成品油 包括 (1)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2)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催化料、焦化料 小汽车 包括 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的改装车 不包括 (1)大客车、大货车、厢式货车; (2)“电动汽车”;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4)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电池 免征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涂料 免征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 【注意1】“木制一次性筷子”在考题中出现时,注意其表述的完整性; 【注意2】现行消费税税目不包括“汽车轮胎”“酒精”“气缸容量不满250毫升的小排量摩托车”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环节)(★★★)
(一)消费税征税范围概览
纳税环节 适用应税消费品 是否单一环节纳税 一般情况 生产 除“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 委托加工 进口 特殊规定 销售 零售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 超豪华小汽车 ×(加征) 批发 卷烟 ×(加征)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直接对外销售,于“销售时”纳税 2)移送使用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纳税,待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纳税,生产的最终非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再纳税 ③用于其他方面(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行为判定
应税行为 判定依据 委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受托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业务的税务处理
受托方身份 税务处理 单位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个人 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消费税
(3)委托方收回后的税务处理
用途 税务处理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所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直接出售 不再缴纳消费税 【注意】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销售应税消费品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①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②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③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举例1】某首饰加工厂,既生产销售“金银首饰”又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计征消费税。 【举例2】某商场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销售“金银首饰”计征消费税。 ④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⑤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①界定:单价在130万元以上; ②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③税务处理: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3)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①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注意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注意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②加征税率——复合计征 比例税率:11%; 定额税率:0.005元/支。
消费税的税率(★★★)
(一)基本规定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2.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3.执行“复合计征”的特殊应税消费品 卷烟(包括“批发”环节)、白酒。
(二)会计核算水平要求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从高”适用税率。
(三)“套装”与“礼盒”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纳税人将“非应税消费品”与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依销售额全额计算消费税。 【提示】“套装”与“礼盒”无单独核算要求,均从高适用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基本计算
1.从价定率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意】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从量定额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销售数量的确定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记忆提示】“换、抵、投”按最高销售价格。 【注意】上述业务同时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计算增值税时须按“平均销售价格”。 (3)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押金 增值税 消费税 取得时 逾期时 取得时 逾期时 一般货物 × √ × √ 白酒、其他酒 √ × √ × 啤酒、黄酒 × √ × × (4)品牌使用费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以旧换新 ①非金银首饰 以“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不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②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注意】“一般”情况按“平均”销售价格;“换、抵、投”按“最高”销售价格。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注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2.委托加工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进口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注意】进口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四)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注意】区别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扣除范围——9项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提示】掌握下列不得扣除的项目,采用排除法应对此知识点更加容易。 “不得扣除”的原因 具体内容 “特殊”应税消费品 酒类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手表、烧油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电池、涂料 纳税环节“不同” 如用已税“珠宝玉石”加工“金银镶嵌首饰”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如用已税“高档化妆品”连续生产“普通化妆品”
2.计算公式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销售货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
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解缴。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一般情况下与增值税相同,同学们只需注意上述两点与增值税不同的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