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七(2) 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因果关系错误中结果的推迟发生(亦即事前故意)与结果的提前实现的行为公示、焦点问题与观点展示
编辑于2020-10-20 18:22:07七(2)事实认识错误
重点考查不同现场案件
如隔离犯、教唆犯
同一现场案件
对象错误——主观原因
打击错误——客观原因
该理论不适用于不同现场案件
认识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反面效果
本质是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事实不一致
对实际侵害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
可称为间接故意的类型
判断步骤
第一步,判断行为人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而非在行为人预想的对象上
第二步,判断行为人对实际侵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对此,应以实施时的认识为标准,不能以结果发生时的认识为标准。该点,在隔离犯的场合应特别注意。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处理
对象错误
甲看到前方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仇人乙,开枪打死,走近发现是路人丙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假设当时乙不在现场。由于甲的开枪行为对乙没有任何危险,因此甲对乙不构成犯罪。如果甲实施了预备行为,则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乙)和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在这种情况下,甲对丙仍然构成对象错误。
假设当时乙在现场。例如甲埋伏在乙回家路上,黑暗中看到前方有两个人(左边是丙,右边是乙),误将左边的丙当作乙,开枪打死。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和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这种情况下,甲对丙仍然构成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案情: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来的丙。
注意:案件事实前提是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
理论上对此存在观点展示
具体符合说。其理念是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护人权。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其理念侧重于保护法益,既然凶手致人死亡,就应该严惩凶手,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是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两种观点平分秋色,没有哪种是多数观点或主流观点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样
案情: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
案情分析: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即使没有认识到或产生错误,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确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结论: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该结论有个预设前提,即在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结果的推迟发生
常称事前故意(高频考点)
行为公式
前一行为(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昏迷,以为死亡)+后一行为(毁尸灭迹,导致死亡),实际上后一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前一行为虽然大多数是故意杀人行为,但也可以是故意伤害行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
焦点问题
死亡结果与哪个行为有因果关系?
观点展示
多数观点
多数说认为,两者是叠加关系,多因一果。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或表达为,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是叠加关系,前一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观点
少数说认为,二者是阻断关系,后一行为阻断前一行为的危险流,由后一行为导致死亡。前一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一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小结
前一行为:故意杀人行为
后一行为:抛“尸”行为
结论
多数说:多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只有后一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结果的提前实现
行为公式
前一行为(计划的杀人预备行为)+后一行为(计划的杀人实行行为),实际上前一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焦点问题:前一行为是否属于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
“着手”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由客观上的着手行为与主观上的着手故意构成。
做题时要分两步走
第一步,先判断有无着手行为。如果没有着手行为,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主流观点认为,着手行为是指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无着手行为的案型:妻子欲杀丈夫,中午备毒酒,准备在丈夫第二天回家后将其毒死,不料丈夫当天下午便回家,并将毒酒饮下,被毒死。
中午放置毒酒时,对丈夫的生命没有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第二步,如果有着手行为,则接下来判断有无着手故意。关于着手故意,存在观点展示
相关前行为如,投放过量安眠药、掐脖子、推下坑等行为对生命具有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所以具有杀人的着手行为。
对行为的故意说(多数说)认为,着手故意的内容仅包括着手行为本身。只要认识到着手行为,就认为有着手故意
多数观点认为,xx对着手行为是有认识的,所以有着手故意。因此,xx已经着手,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对结果的故意说(少数说)认为,着手故意的认识内容,不仅包括着手行为,还包括行为会导致的实害结果。只有认识到会发生实害结果,才认为有着手故意
对结果的故意说认为(少数说),高某掐脖子的时候只是想导致钱某昏迷,并不想掐死钱某,没有认识到会掐死,因此缺乏着手故意,所以高某尚未着手,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实际上,高某也触犯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小结
狭义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人计划只实施一个行为,并且也只实施一个行为
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中,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
多数观点认为,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是叠加关系,既遂
结果的提前实现中,行为人计划实施两个行为。
分两步走,有着手行为时,多数观点(对行为的故意说)认为,对着手行为有认识,具有着手故意,已经着手,既遂。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也即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子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子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