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 第三章(1)票据法律制度
2020初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1)票据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0-04-20 15:04:40票据法律制度
支票
概述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单位或个人
付款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收款人
可以是出票人
种类
现金支票
不能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划线支票只能转账)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
支票字样
委托
金额
日期
付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
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付款人营业场所
出票地
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
空头支票
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5%但不低于1000
持票人:2%
签章
单位:单位章+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个人:签名或盖章
付款
期限
提示付款:出票起10天
票据权利:出票起6个月
途径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背书
支票和进账单
持票人直接提示付款
签章
支票和进账单
支取现金
仅限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签章,个人还需交验身份证件
银行本票
当事人
出票银行
收款人
种类
转账银行本票
单位和个人
现金银行本票
仅限个人,不得转让
必须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字样
承诺
金额
日期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期限
提示付款:出票起2个月
票据权利:出票起2年
退款
在本行开立账户的,转入账户
现金本票和在本行无账户的,退付现金
银行汇票
种类
转账银行汇票
单位和个人
现金银行汇票
仅限个人
出票
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必须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字样
承诺
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日期
出票人签章
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多余金额退回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出票金额,不予受理,不得转让
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
付款
向谁提示付款
在银行开户的持票人:开户银行
未开户的持票人:任何一家银行
提交的材料
签章
银行汇票、解讫通知、进账单
期限
提示付款:1个月
票据权利:2年
退款
提供身份证/单位证明+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缺少解讫通知的,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票据法总论
票据的分类
分类一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分类二
即期票据
远期商业汇票
票据的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
文义证券
无因证券
金钱债权正确
要式证券
流通证券
票据的功能
支付功能
汇兑功能
信用功能
结算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票据责任
汇票承兑人
本票出票人
支票付款人(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
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的清偿义务
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
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
票据权利的取得
无偿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取得票据但无权利的情形
以欺诈、偷盗或胁迫手段取得或明知有前列情形恶意取得票据的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规定的票据
票据抗辩
背书不连续
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
票据丧失的补救
挂失支付
范围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现金银行汇票(有代理付款人)和本票
非必经措施
挂失支付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直接公示催告或诉讼
公示催告
申请人:最后持票人
法院自立案3日内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60日(涉外可延长,最长不超过90天)
商业汇票
概述
概念:远期票据
当事人(单位)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分类1
纸质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
分类2
银行承兑汇票
条件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有可靠资金来源
承兑人
纸质:银行
电子: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
条件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有可靠资金来源
承兑人
纸质:银行以外的付款人
电子: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
分类3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到期日自承兑日起按月计算
出票
形式
单张金额100万以上,原则上通过电子办理
单张金额300万以上,全部通过电子办理
签发人
付款人签发并承兑
收款人签发,付款人承兑
必须记载事项(纸质)
字样
委托
金额
日期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必须记载事项(电子)
在纸质基础上增加
出票人名称
票据到期日
记载要求
使用合规凭证
签章
单位:盖章+签章
个人:签章
收款人名称
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金额
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一致;不一致的无效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出票日期
中文大写
前面加“零”
月:壹、贰、壹拾
日
壹 至 玖
壹拾、贰拾、叁拾
前面加“壹”
日:拾壹 至 拾玖
伪造、变造、更改
伪造
假冒或虚构他人签章
变造
对签章以外事项加以改变
更改
除金额、日期、收款人以外事项可以更改,需签章证明
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
转让票据权利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必须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
(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相对
背书日期
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签章
背书连续
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附条件背书
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无效
不得转让字样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背书人记载,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背书有效)
承兑
提示承兑
期限
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逾期提示承兑,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收到后3日内承兑或拒绝
记载事项
必须
承兑字样
签章
相对
承兑日期
未记载的视为3日内最后一日
附条件承兑
视为拒绝
效力
承兑后承担付款的责任
手续费
银行承兑,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五收手续费
贴现
办理条件
未到期
未记载不得转让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或组织
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信息查询
承兑信息不一致,不得贴现
利息
从贴现日至到期日前1日计算,异地另加3天
收款
到期向付款人收款
不获付款,向前手追索,可直接从申请人账户扣款
保证
保证人
国家机关、公益单位、团体保证无效,国务院批准除外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保证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保证有效
记载事项
必须
保证字样
签章
相对
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
已承兑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附条件保证
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对被保证人和前手行使追索权
提示付款
期限
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
已付款确认
于提示付款日划付资金
未付款确认
提示付款时应当日应答
拒绝付款
当日未应答视为拒绝
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应当日证明
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
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对出票人短缺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收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
已付款确认
于提示付款日划付资金
未付款确认
提示付款时应当日应答
拒绝付款
当日未应答视为拒绝
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应证明
同意付款
余额足够
余额不足
视为拒绝
追索
情形
到期后追索
被拒绝付款
到期前追索
条件(符合其一)
被拒绝承兑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终止业务活动
对象及顺序
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不分前后顺序
金额
本金
利息
费用
程序
取得证明
追索通知
3日内通知
期限
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
支票:6个月
远期票据:到期起2年
即期票据:出票起2年
对一般前手的权利
首次追索权:6个月
再追索权:3个月
自出票日至到期日
纸质:不超过6个月
电子: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