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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宪法
概述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和根本任务(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宣誓制度
三个忠于一个建设
新中国宪法历史
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五次宪法修正案
88年
私营土地可转让
93年
初级特色市场立,五县联产政协制
99年
法治邓论分配多,私营统分反革命
04年
三个代表乡里变,社保人权土地偿
18年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
政治权力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宗教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传教自由
人身自由权
生命权
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公民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劳动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注意不是公民!!!)
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国家制度
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内部实行民主
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A.民族分裂势力;
B.宗教极端势力;
C.国际恐怖主义势力
政党制度和政协制度
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十六字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即人民政协)
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口诀:普遍平等与秘密,公民十八有权利。直选间选县为界,城乡同票一比一。
(一)普遍性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两个过半原则:应参人员过半; 投票过半
间接:非上面
(四)秘密投票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
自治区、州、县; 自治乡不是
自治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
没有人大常委会!!!!
政府
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2)变通执行权
(3)财政经济自主权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5)组织公安部队权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各级自治区行政首长:必须该民族公民
各级人大常委会:该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特别行政区制度
全国人大
1.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2.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1.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2.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常委会认为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3.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1.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外交权
2.管理特区的防务
国防权
3.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4.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多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
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非公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政府政策: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性质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核心
“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与政府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
职权
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4.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修改和监督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三分之二,法律过半数
6.监督宪法的实施
7.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8.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9.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
10.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1.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1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会议
每年一次
人大常委会召集
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位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职务
职权
1.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解释法律
3.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6.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7.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9.在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检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批准和废除
15.决定特赦
16.在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1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两个解释/监督/撤销/规定 四个提名 六个决定
人大代表
集体权利
提出议案、提出质询和询问
个人权利
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言论免责权、刑事豁免权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递交议案
更广泛民主的途径是提高基层人大代表比例
行政机关、执法机关
国务院
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制定地方级行政法规
三院
最高法
审判机关
最高检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下级接受上级领导+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如果上下级是是监督关系,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
国家主席
性质:国家机关,并非掌握权力的个人;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国家主席的职权
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誉权
中央军委
没有任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