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 第一编——绪论部分
民法绪论 杨烁 民法2021年法律硕士考试 先修导学部分笔记整理
编辑于2020-04-28 10:52:34民法总则 第一编
绪论
民法概述(选择)
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总和
市民与行政机关不是平等关系,因此不由民法而由行政法调整
上下级管理,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两者属于同一主体,是一种内部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才是民法调整的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性质
私法
区别相对于公法而言
国家作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是民法调整的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历史来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有关
内容来看,民法调整财产的归属和流通
归属
有形财产
物权法
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法
流通
债法
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调整市民关系
权利法
最基本职能在于对人身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对抗公权力干预,保障公民权益不受侵犯
以权力为基本逻辑起点
通过权利确定当事人行为规则,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实体法
与程序法相对 如三大诉讼法
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行为规则
根据民法意思行事
裁判规则
法官判案根据民法来判
民法渊源 (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官判案可以用的东西)(选择)
法律有明文规定 制定法
法律
制定法
宪法
根本法
民事法律
民事基本法
民事单行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制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
法律无明文规定 非制定法
习惯
法官判案有法规适用法规,没有法律规定可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当事人熟悉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适用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基本原则(主观题常考 频率超高)
内容
平等原则
《民法总则》第 4 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基础
形式平等,实质不一定平等
在法律地位平等,抽象人格平等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 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5. 与特权对立
针对社会某些特殊群体予以优待,如弱势群体,不是特权
刑不上大夫,则是特权
自愿原则
《民法总则》第 5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核心
1.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 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对自愿负责
4. 不是绝对自由相对自由,受公共利益等的限制
受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合法,绿色原则限制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 6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活动公平
2.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民事裁判公平
诚信原则
《民法总则》第 7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1.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构成欺诈则该行为是可撤销的
2. 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就不能随意违约,正当行使权力
诚实守信,不能滥用权力
滥用权力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规则A132
《民法总则》第 132 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是具体规则,可直接适用
只是民法权力行使具体规则,不是原则
案子里原则规则并存——先适用规则,无规则才用民法基本原则判案
3. 禁止权力滥用:行使权力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否则构成滥用权力A132
这一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I.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II. 民事主体对其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 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合法原则
《民法总则》第 8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以行政管理性的的法律关系为主 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框架中进 行,尤其是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 符合公法规范要求
2. 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是绝对自由,应受国家法律必要的约束和限制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总则》第 8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活动道德要求——公共道德和社会风俗
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随社会发展有不同判断
1. 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
2. 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
3. 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
4. 射幸行为类型
5.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
6. 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
7. 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
8. 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9. 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10. 暴利的行为类型
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 9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代际正义的要求
eg: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 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破坏生态侵权责任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
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参导
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功能
指导功能
立法
民事行为
民事司法
约束功能
立法
民事行为
司法
补充功能
民法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具体规则可适用,必须先适用具体规则,民法基本原则不可随意适用
没有法律规则、明文规定适用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具体规则可直接适用
有具体规则、法律明文
优先适用具体规则法律
法律未明文规定、无具体规则适用
先考虑习惯
习惯也无依据
用基本原则作为补充,填补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