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克公基——宪法
整理的是马克公基中的宪法部分的知识点,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构四大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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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公基——宪法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特征
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1.宪法不会反映所有阶级的利益,它只会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 我国的统治阶级:人民——实行民主 我国的被统治阶级:敌人——实行专政 无产阶级/工人阶级:我国的领导阶级 2.人民VS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 公民看国籍,更多强调个体概念 人民强调整体概念,是绝大多数 公民=人民+敌人 3.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反映了宪法是一个政治法,这其中的政治力量更多地表现师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 这句话可以表现为三层: a.宪法是经济斗争的产物 b.宪法中其实还表现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 c.随着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整个宪法的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4.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协制度 我国的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5.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是 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
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上
规定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序言——我国的重要历史和重要思想
正文
1.总纲——我国重要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我国的国家机构
4.我国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国家标志)
附则(我国宪法没有附则)
形式上
法律效力最高
立法依据
其他法律法规都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不得冲突
其他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冲突
行为准则
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党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修改宪法——全国人大
宪法修正案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 或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宪法修正案表决——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多数通过(全体全国人大代表,不仅仅是到会的人大代表)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即民主取得胜利的果实全写在法律中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基本人权原则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写入宪法)
我国的首要人权:生存权、发展权
我国的最大人权:人民的幸福生活(习近平)
法治原则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写入宪法)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2018修改)
法治→治理→动态→目的
法制→制度→静态→前提
权力制约原则
监督
立法权——全人大、全人常
行政权——国务院
司法权——最高法、最高检
监察权——国家监察委员会
民主集中制
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地方服从中央
宪法的历史
成文宪法 VS 不成文宪法 以宪法是否有统一法典为标准
世界宪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英国的宪法是多个零散文件,不成典,为不成文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 年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 1791 年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 年《苏俄宪法》
中国宪法
旧中国
清政府,1908 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新中国
一个宪法性文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
《共同纲领》不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质是文件
起临时宪法作用
四部宪法
1954 年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1975 年宪法
1978 年宪法
1982 年宪法(现行宪法)
12月4日 国家宪法日
对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
记忆:6565 1982+6=1988 1988+5=1993 1993+6=1999 1999+5=2004
1988 年修正案
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私营是补充,对其引导、监督、管理
私营企业人数多于个体企业人数 私营经济往往会出现雇佣
1993 年修正案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营”改“国有”
县级政权“三改五”
1999 年修正案
邓小平理论(1997)
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修正案
与公民个人有关的一般都在2004年宪法
三个代表(2002十六大)
①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 ②建立健全社保制度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①人权入宪 ②特区人大代表 ③“戒严”改“紧急状态” ④乡政权任期“三改五”
2018年宪法修正案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新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优势)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国家基本制度
国体与政体
国体=国家性质
反映各阶级在社会当中的地位
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政权的组织形式=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是如何行使权力的
我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 VS 非公有制经济 1.构成不同 2.地位不同 3.国家态度不同 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
组成
全民所有制=国有
集体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地位
公有制经济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主导力量体现在控制力上
国家态度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帮助
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矿水城土)
补充: 《民法典》专属国家的自然资源还包括“荒岛海域没wifi 水军守城把矿开”即矿酷、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 普资源、国防资产、无居民海岛
考虑到资源的稀缺性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宅基自留)
其他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
组成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形式
地位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态度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特别行政区制度
享有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
不享有国防权和外交权(也称军事权、防务权)
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生效
基本法除外
基本法的制定权、修改权——全人大
基本法的解释权——全人常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外事权≠外交权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解释特区基本法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香港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
自治区、州、县(旗)
相当于省、市、县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
自治区区、州、县(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干部的优先任免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至少有一个是)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行政一把手)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
我国立法体系: 国家立法: 全国人大、全国人常→法律 地方立法: 普通立法→地方性法规 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省、设区的市的人大和人常 民族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大 特别地方
自治区
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
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变通执行权
如少数民族节假日延长/调整
治安权
公安部队
变通执行税收权
开支自主权
财政自由
对外贸易权
财政自主权
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权
自主管理地方的教科文卫体事业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包括
村委会、居委会
居委会和村委会不是国家机构 居委会在城市;村委会在农村 核心性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的运行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领导×)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政党、政协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基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各个政党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唯一的
其他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既不是在野党,也不是反对党)
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的职能: 1.政治协商 2.民主监督 3.参政议政
不是国家机构,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国籍是中国)
年满十八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犯罪不一定被剥夺
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况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无选举权
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
实际上有选举权,如被调查阶段
精神病人
实际上有选举权
平等原则
含义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实质上的平等
实行同票同权原则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一律相等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
选民选代表(选民→选民)
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间接选举
代表选代表(选民→下一级代表→上一级代表)
县(不设区的市、区、自治县)、乡(镇)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特殊情况
文盲、残疾→可委托代写
选民选举期外出→经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位选民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平等地享有权利 2.平等地履行义务 3.平等地适用法律 1+2→守法平等 3→司法平等
司法平等
守法平等
立法不平等
不排除合理差别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最基本的民主权利
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政治自由
包括
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 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取得赔偿权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使公民受到损失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自由)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原因
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2机关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公有财产才能说神圣不可侵犯
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休息权
主体是劳动者
受教育权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
三种情形
年老
疾病
丧失劳动力
无遭遇自然灾害
文化权利和自由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出版自由属于政治自由 创作自由属于文化自由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服兵役
年满18周岁
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每年3月份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
国家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乡无常(乡级无人大常委会)
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居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两者都不是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其他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国家结构形式(反映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单一制
只有一部宪法
地方权力来自中央
对外表现为一个国家
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代表组成
采取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 3000 名
同票同权(每一少数民族都应有自己的代表,人口特别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为 5 年
可连选连任 无任期限制
职权
修改宪法
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刑法、民法、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与法律有关
修改宪法
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与人有关
选举: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决定:同意/不同意/弃权(一般需有人提名,无另选他人的权限)
选举产生
3席2长1主任
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最高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决定产生
国务院
中央军委(中央军委主席除外)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十三五、十四五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与审查批准有关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领导关系/隶属关系:可改变可撤销
监督关系: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建置:要不要设立/撤销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与事情有关
最根本、最紧急、最重要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兜底条款
会议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主持会议
选举主席团
只有开会的时候才有,闭会就解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组成和任期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 5 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解释法律
与法律有关
解释法律
非基本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其他机关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上下级权力机关之间
动词匹配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长1主任以外的其他人员
与人员的任免和决定有关
1总理1席2院1主任提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大赦:不加以条件的,往往没有条件 特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与2019密切相关 建国70周年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与事情有关
条约
荣誉
特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兜底条款
人大代表的权利
审议权
表决权
提名权
选举权
质询权
提出罢免案权
发言表决免责权
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人身特别保护权
县级以上(县、市、省、全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PS: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
国家主席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务院总理),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权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外交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一般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职的都是国务院的相关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荣典权
行使礼仪性职责
公布、宣布、发布
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条件
必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必须年满 45 周岁
行政机关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行政机关: 国:国务院→部、委、行、署 省:省政府→厅 市:市政府→局 县(区):县政府→局 乡:乡政府 派出机构:派出所 不独立 隶属于整个县公安局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 独立 地位相当于一级政府
国务院
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5年一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里的正副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常务会议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正副职+秘书长
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一把手负责制
核心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不同机关制定的文件名称不同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人大、全人常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设区的市人大或人常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
地方政府规章——省、设区的市政府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行政系统的上下级都是领导关系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地位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组成与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为期5年,没有届数限制
领导体制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一把手负责制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不报告工作
司法机关
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没有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本质上是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性质地位
我国的审判机关
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
领导体制
监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审级制度
四级两审终审制
我国四级法院: 国家: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 省:省高院(一个省只有一个) 市:市中院(一个地级市只能有一个) —— 二审 县(区):基层人民法院—— 一审
工作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所有案件都需公开宣判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
性质地位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领导体制
双重从属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工作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监察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只有国省市县四级
监察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双重负责制
工作原则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上下级关系
领导关系
全人大、全人常
行政系统(上下级行政机关)
上下级检察院
上下级监察委
监督关系
同级权力机关与其他机关
上下级权力机关之间
上下级法院
任期届数
有届数限制
正副职
全人常
国务院
正职
最高法
最高检
国家监察委主任
职权易混易错点
一个机关决定
动员
全人常
二个机关决定
紧急状态
全人常
全国整体+个别省
国务院
省内部分地区
三个机关决定
建置和区域划分
全人大
省一级建置
国务院
其他
省一级政府
乡镇全部(建置+区域划分)
抓两头,卡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