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根据教材自己梳理归纳的
编辑于2020-05-02 21:42:06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越
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居于核心地位,行政立法只是从属性的立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根据法律”原则
行政立法要服从法律位阶的要求,以上位法作为行政立法的工具。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不抵触”原则
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
基本含义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明确授权
理论依据
民主原则 只有人民选举的,具有直接民主合法性的立法机关才能够对共同体利益作出重大决定,特 别是颁布普遍的、对公民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法律的授权,而不是根据 自己的权利或绝对权力进行活动。①有关国家重大决定,特别是一般性的与人民有密切联系的 事项,应该由代议机构通过 法治国家原则 法治国家是指公民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领域的关系都受法律调整的国家
行政法层面的法律保留
任何行政行为,需要有法律的授权为基础,行政机关不可有行为的自由,行政机关的行为 需要以法律授予其行为合法性为前提
全部保留说
主张一切国家行为源自人民,任何行政行为,不问性质如何,都需要受民意机关支配。所 有行政活动都需要有法律依据。但全部保留说不适用于现代行政国家,给付
干预保留说
认为限制或剥夺公民自由或财产的干预行政,需要法律授权。在秩序行政领域,依然有必 要适用严格意义的法律保留
重要性保留说
认为对基本权利极为重要或在政治上具有重要性的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自行决定,或者 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决定。不具有重要性的事项,则不适用法律保留的原则
平等原则
是行政主体针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原则
衍生原则
禁止恣意原则 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要受行政惯例的拘束,否则构成对 平等原则的违反 给付行政领域要适用
行政法的适用
同等对待
同等对待规则还包括行政主体对不同时段出现的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应与以往同类相对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已经改变。这也可被成为遵循行政先例原则、一贯性原则或反对反复无常原则
区别对待
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
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能导致某项正当行政目的的实现。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措施时,不能追求不正当的行政目的,所采取的措施也不能导致与所追求的正当行政目的相反的结果
必要性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即使可以依法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也应当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为此应当检视有几种达到相同目的的手段;各种手段对公民基本权利会有怎样的限制;并选择一侵害最少的措施
比例性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内容和源流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导致一定法律状态的产生,如果私人因正当地信赖该法律状态的存续而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国家对于私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信赖保护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私人的既得权,并维护法律秩序 的安定性。 信赖保护原则最主要的源流是法律安定性原则。法律安定性的含义有二,一是法律文字中权利义务规定的明确性。其宗旨在于保障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其二是法律关系与法律状态的安定性。其宗旨载于保障既存的法律关系或状态,使其免于权力恣意运作的侵害。信赖保护被认为是法律安定性原则要求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这可以防止事后溯及地破坏私人行为的基础。
适用条件
信赖基础
导致信赖产生的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不一定合法,只要违反未达到无效的程度也可)
信赖表现
私人必须基于信赖而作出的一定的处分行为,才合乎信赖表现的要求。所谓处分行为(Disposition),是指财产的安排、使用、处置等发生法律变动的行为
正当的信赖(值得保护的信赖)
应予保护的信赖必须是具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是指私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或其创造的法律状态深信不疑,并且对信赖基础的成立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信赖的成立是因可归责于私人的事由,将导致此信赖不值得保护。 从法理上上来看,下列信赖不值得保护:1)行政行为因相对人采用欺诈、胁迫、贿买或 者其它不正当手段作出;2)相对人对重要事项为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的说明;3)相对人明知行 政行为违法,或者应知其违法但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违法;4)行政行为显然错误;5)行政机 关预先保留了变更的权力。
保护方式
存续保护
是指当私人对行政机关存在正当的信赖时,行政机关应保证该信赖基础的存续,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私人 的信赖,则应将其撤销甚至宣告无效。
财产保护
又称补偿的信赖保护,是指虽然存在正当的信赖,但由于公益的需要,又必须对原秩序进行变更。为解决这个矛盾,一方面允许行政机关变更原法律秩序,但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因信赖原法律秩序存续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适用领域
对依职权撤销或废止授益行政处理的限制
法律的溯及力
行政计划效力的确保
行政机关所做允诺的履行
正当程序原则
公正行事
回避
理由
利害关系
成见
行政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合议制行政组织的决定程序
行政机关的集体讨论
禁止单方接触
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过程中,不得在其他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单独接触或讨论,也不得考虑单方接触中获得的意见
职能分离
指行政机关审查案件和做出决定的职能应相对分离,应分别由其不同的内设机构、不同的人员来行使,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公平对待当事人
告知
告知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的理由、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及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告知内容应完整、准确且能为行政相对人所理解
听取意见
陈述和申辩
在行政机关做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或其他重要影响的决定之前,应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并发表申辩的机会
听证
是募集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表达,以保障公众参与行政过程为圭臬的准立法型程序
卷宗阅览
卷宗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所形成的,按照一定顺序、一定格式组成的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的依据、记录、证据材料、决定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等
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说明其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裁量时考虑的因素 说明理由的功能在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增加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