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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宪法学的思维导图,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3-10-29 17:53:46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述
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控权保民)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形式特征 (根本法特征)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内容的最重要,宪法文本的封闭性
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
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宪法是构成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于宪法至上的特权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最严格
制宪程序上:有临时性(专门性、一次性)的制宪机关
修改程序上
提案主体特殊
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
通过程序特殊
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方可通过(普通法律过半数)
公布程序特殊
宪法修正案需要全国人大主席团发布全国人大公告公布实施(普通法律主席令)
五一全人常,临时开会提修宪 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绝对多
修改内容上的限制:“冻结条款”或事实层面的冻结
宪法的实质特征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主要表现在宪法确立了国家基本民主施政规则
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政治权利实现的保障
先把具体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确保公权力在民主体制下规范化运行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统治阶级巩固自身优势地位的法律武器,深刻地反映了社会各阶级的社会地位和力量对比关系,同时也会伴随社会各阶级社会地位和力量对比关系的改变而变化
宪法的分类
形式分类
是否具有同一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集中规定
不成文宪法:零散分布
宪法效力及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有无差异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制宪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实质分类
马克思
资本主义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
列宁
虚假的宪法
非虚假的宪法
宪法与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的内涵
一个关键句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内容重要性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宪法效力最高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宪法与依宪治国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以宪法问题作为规定对象的一般法律
在成文宪法国家,指为了成文宪法典实施而制定的法律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实质意义下的宪法
宪法惯例
主要依靠政治家的自觉和公共舆论来保证实施
宪法判例
宪法司法化,中国没有
国际条约
中国没有明确规定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经济条件
政治条件
思想条件
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特点
英国
特点
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实现宪政
人民主权、议会至上
法律文件
1215年《自由大宪章》、1701年《王位继承法》
美国
特点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
权力分立和制约平衡思想
首创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的制度
法国
特点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宪法的发展趋势
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范围
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趋势:加大授权与加强监督相结合
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国内宪法与国际法日益结合,在人权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宪法发展的里程碑
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现代宪法的标志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文件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我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1954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新中国的宪法发展历史
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新民主主义的宪法文件,临时宪法)
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全面修改)
三大七小一制定
现行宪法:198年宪法
突出公民基本权利(首次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共计形成52条宪法修正案
特点
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队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
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
实行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限任制
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创立“一国两制”原则
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宪法修正案
1988年
私营经济是补充,引导、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权可转让
1993年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改革开放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国营”改“国有”
家庭联产承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县级人大***由3年改为5年
党正处于有县承市
1999年
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邓小平理论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依法治国
基本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引监管
“反革命活动”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小平长期沿发,依法统分反革命,公主多分配重要
2004年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
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对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04总纲不神圣)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人三权
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
“戒严”改“紧急状态”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乡级人大***从3年改5年
增加国歌
三人三权 紧急状态 唱国歌 主席有低保 吃饭请吃饭发勋章
2018年
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三爱一劳一建设)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命运共同体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是本质)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
两院一委(监察委员会)只到县,人大搞正职人常搞其他
国家主席、副主席取消连任限制
设区的市人大享有立法权
第52修正案:监察委员会
宪法典的结构
序言
正文
附则
宪法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内涵
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她所要解决的是权利来源与国家合法性的问题。主权可以创造一切、变更一切,而没有其他的权利能够限制他。所以被称为最高权力
博丹在《共和六书》中提出,凡属国家,必有一种最高权利,其不受任何人为的法律的限制,而只受上帝的法律或自然的法律限制
经过君主主权、议会主权、政府主权这几个发展阶段,人民主权的原则得到了最终确立,并被世界各国广泛吸纳
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宪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基本人权原则
内涵
本源性:基本人权原则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提出的天赋人权的学说理论。所谓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基础性,不得被非法限制剥夺
历史性: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被马克思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人权的相关理论
国际性:人权内涵伴随时代不断变化和发展,从最初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方面扩展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并且保障人权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也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不断从国内法向国际法扩张融合
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不仅为国家创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两个义务,更拓宽了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理解范围
法治原则
内涵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概念,即法律的统治,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根本行为准则,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要求
宪法优位
确立宪法的最高地位,任何法律不得违反宪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这也内在的包含了法律优位的要求
法律保留
对于特定的重要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不得代位先行规定
审判独立
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第8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内涵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公权制约公权,也包括私权制约公权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源于洛克的分权思想,成熟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的核心要求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
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
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国家机关内部互相制约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即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宪法关系包括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 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特点
内容的政治性
宪法本身就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效力的最高性
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规范相违背
立法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多为宽泛抽象的原则性规定
实施的多层次性(间接性)
需要普通法律将宪法典要求具体化
宪法规范的类型
组织性规范
权利义务规范
宪法委托性规范 (具体任务)
广义的委托性规范
狭义的委托性规范:立法机关的立法委托
宪法指示性规范 (宏大任务)
宪法的制定与实施
宪法的制定
制宪主体:人民(西耶士提出)
制宪权与修宪权
制宪权是原生性的创制元规则的权利(创造一个国家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
修宪权是依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派生性的权利
修宪主体:全国人大
解释宪法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978年)
监督宪法实施主体:人大+人常(1982年)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
宪法起草机关
宪法通过机关(1954年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宪法通过机关的绝对多数或全民公决
公布宪法
宪法的解释
概念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含义、内容 、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
宪法解释的分类
效力不同
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
方法不同
文本解释
目的解释
体系解释
宪法解释的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
司法机关解释
专门机关解释
中国宪法的解释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宪法的修改
概念
方式
程序
合宪性审查 (宪法监督)
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
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合宪性审查的模式
普通法院模式
专门机关模式
立法机关模式
合宪性审查的方式
审查启动时间不同 (立法机关模式)
事前审查(生效前)
批准
事后审查(生效后)
备案,改变或撤销
附带性审查
普通法院模式
宪法控诉(宪法诉愿)
专门机关模式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依据
机关
全国人大+全国人常
程序
主动审查
被动审查
处理过程
结果
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认
提案撤销
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审查反馈
应当反馈,可以公开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合宪性审查权行使过于分散
合宪性审查范围过窄
审查规定过于抽象
立法
立法体制 (对应法理学第五章)
宪法
法律(狭义)
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
《立法法》第8条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政治权力、限制人身自由、司法监察
相对保留
行政法规
执行性立法
自主性立法
授权立法
监察法规
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地方性法规
省一级、地级市人大及人常
重大事项人大过
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变通性的法律文件
宪民基专不得变
经济特区和单行条例
立法程序
基本原则
科学性原则
民主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提案
审议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表决
一般表决
单独表决
合并表决
通过
一般通过
特殊通过
备案
特殊备案:变通备案单独说明
公布
备注
立法审查
事前审查
主动的事后审查及备案
被动的事后审查
立法裁决
被裁决对象
裁决内容
裁决机关
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性质
概念
国家性质即 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为国体,集中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当中的地位
中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
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虽有一定形式的差别,但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理由)
工人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承担相同的国家职能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
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
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爱国统一战线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特点
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四个现代化建设
祖国统一、民族复兴
维护世界和平
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也称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控制我国经济命脉。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集体经济: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形式。国家鼓励、指导、帮助发展
社会主义非公有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个人经济
私营经济
三资经济
分配制度与所有权保护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对公共财产
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对私有财产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
概述
“五个文明”协调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宪法化表达
生态文明是前提,物质文明是基础,政治文明是保障,精神文明是灵魂,社会文明是目的
“五个文明”共同构成文明系统整体协调发展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最终实现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
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在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民主取代了资本主义民主,标志着政治文明在人类历史上的飞跃
特点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特点
坚持依宪治国是根本途径
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是伴随着物质文明的产生而产生的,是社会生产实践中的精神产品
内容
教育文化建设
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发展社会主义卫生、体育事业
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思想道德建设
社会文明
社会文明是社会领域的进步程度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成果,包括社会主体文明、社会关系文明、社会观念文明、社会制度文明、社会行为文明
生态文明
政权组织形式
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内容
国家权力的划分
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
人民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类型
君主立宪制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
总统制
议会制
半总统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利,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一院制
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我国的革命斗争中,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好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
主要表现
人大和人民的关系: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完善
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进一步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政体制
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自我建设
进一步规范权力运用的具体程序
选举制度
选举的概念与功能
概念
功能
选举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选举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
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选举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普遍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实际投票
选举权平等
直选间选并用
差额选举
秘密投票
选举的基本程序
选举主持
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
选区划分(仅针对直选)
选民登记(仅针对直选)
提出候选人
提名主体
人数限制
介绍候选人
确定正式候选人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候选人不限于各级人大代表
15日公布候选人,7日公布正式候选(直选)
投票和当选
得票相对较多(选超了 )
另选选举(没选够)
选举结果的公布
代表资格的审查
选举的完成时间及推迟
当选无效的五种情形
代表的补选、罢免和辞职
代表补选
代表的罢免
代表的辞职
代表的暂停职务
代表资格的终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物的权利
特点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绝不能再散居民族区域设立
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地方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地方
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民族区自治制度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同时散居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的权益也能够得以保障
民族区自治制度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的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相互合作
具体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范围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双重属性)
人大(主任或副主任)和人民政府(首长)
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变通或停止执行法律和政策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经济建设
教科文卫体育事业权
组织公安部队权
语言文字权
政党制度
概念
政党是指由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以夺取,控制或者影响国家政权运作作为目的的,具有严格纪律和组织体系的政治组织,是现代国家的政治活动的中心力量
特征
阶级性
政治性
组织性
纪律性
中国的政党制度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
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
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和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
十六字方针
国家结构形式
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专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侧重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关系
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包括民族因素和历史因素
类型
单一制
联邦制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关系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实行单一制是我由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各民族的居住现状所决定的,是保障各少数民族和汉族平等发展的需要
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也是缩小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有效途径
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
我国的行政区划
三种地方区划:省、县、乡
我国行政区划设立、变更的主管机关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主要特点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
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法律地位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分配体系
中央
外交
防务
任命行政长官与主要行政官员
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战争状态,国务院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特区
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行处理有关外事事务权
政权组织
行政长官
特区首长,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立法机关
立法会
行政
香港
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澳门
司、局、厅、处
审判
香港
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澳门
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
公诉
特区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
特首
香港:4020永无中
澳门:4020永中
主要行政官员
香港:15永无中
澳门:15永中
司法官员
香港:永无中
澳门:永中
议员
香港:一般议员-永;立法会主席-4020永无中
澳门:一般议员-永;立法会正副主席-15永中
政治体制
行政主导的主要表现
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处于特殊地位,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
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
司法独立原则
行政与立法之间的互相制衡关系
行政对立法的制衡
拒签
解散
同意
立法对行政的制衡
求解散
逼辞职
提弹劾
行政与立法之间的配合
立法
立法程序
立法体系
基本法的修改和解释
修改
解释
全人常
特区法院
特区公职人员的宣誓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特点
群众性
自治性
基层性
村委会与居委会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完善途径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概述
概念
公民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基本权利
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
公民权
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目的正当性-《宪法》第51条
宪法上的正当性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即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应当满足的条件)
明确性原则
比例原则
手段适当
限制最小化
狭义比例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含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是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平等权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对的一项基础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而具体化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
效力
法律适用平等说-对司法权的约束
法律内容平等说-对立法权的约束
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集会、游行和示威
结社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概念
中国法律的规定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劳动权
休息权
社会保障权
文化教育权
财产权
概念
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特点
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检举、控告权
申诉权
获得国家赔偿权
特定主体的权利
妇女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残疾人
残疾军人和烈士军属
华侨、归侨、侨眷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国家机构
概述
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只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军事机关
特点
阶级性
历史性
特殊强制性
组织性
协调性
历史发展
体系
中央国家机关
地方国家机关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最重要)
责任制原则
人大向人民负责
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法治原则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宣誓制度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性质
组成
工作职责
分类
全国人大代表
国家主席
性质
产生
***
职权
缺位补数
国务院
性质
组成
***
领导体制
会议制度
职权
各部委
审计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
组成
***
领导体制
监察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
领导体制
四机关关系 (监检法执)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组织系统
职权
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监督制
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组成和***
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工作原则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基本(工作)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委员会制度
司法责任制
人民检察院
组织系统
职权
领导体制(双重从属性)
上级对下级领导
检察院内部的领导
工作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开原则
司法责任制原则
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国家标志
概念
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与职权
人事任免
常规任免
特殊任免
提名制度
会议制度
议案程序
地方人常的撤职案
地方政府
***
会议
工作部门
领导体制
主要职权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述
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控权保民)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形式特征 (根本法特征)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内容的最重要,宪法文本的封闭性
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
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宪法是构成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于宪法至上的特权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最严格
制宪程序上:有临时性(专门性、一次性)的制宪机关
修改程序上
提案主体特殊
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
通过程序特殊
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方可通过(普通法律过半数)
公布程序特殊
宪法修正案需要全国人大主席团发布全国人大公告公布实施(普通法律主席令)
五一全人常,临时开会提修宪 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绝对多
修改内容上的限制:“冻结条款”或事实层面的冻结
宪法的实质特征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主要表现在宪法确立了国家基本民主施政规则
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政治权利实现的保障
先把具体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确保公权力在民主体制下规范化运行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统治阶级巩固自身优势地位的法律武器,深刻地反映了社会各阶级的社会地位和力量对比关系,同时也会伴随社会各阶级社会地位和力量对比关系的改变而变化
宪法的分类
形式分类
是否具有同一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集中规定
不成文宪法:零散分布
宪法效力及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有无差异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制宪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实质分类
马克思
资本主义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
列宁
虚假的宪法
非虚假的宪法
宪法与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的内涵
一个关键句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内容重要性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宪法效力最高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宪法与依宪治国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以宪法问题作为规定对象的一般法律
在成文宪法国家,指为了成文宪法典实施而制定的法律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实质意义下的宪法
宪法惯例
主要依靠政治家的自觉和公共舆论来保证实施
宪法判例
宪法司法化,中国没有
国际条约
中国没有明确规定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经济条件
政治条件
思想条件
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特点
英国
特点
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实现宪政
人民主权、议会至上
法律文件
1215年《自由大宪章》、1701年《王位继承法》
美国
特点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
权力分立和制约平衡思想
首创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的制度
法国
特点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宪法的发展趋势
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范围
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趋势:加大授权与加强监督相结合
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国内宪法与国际法日益结合,在人权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宪法发展的里程碑
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现代宪法的标志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文件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我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1954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新中国的宪法发展历史
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新民主主义的宪法文件,临时宪法)
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全面修改)
三大七小一制定
现行宪法:198年宪法
突出公民基本权利(首次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共计形成52条宪法修正案
特点
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队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
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
实行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限任制
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创立“一国两制”原则
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宪法修正案
1988年
私营经济是补充,引导、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权可转让
1993年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改革开放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国营”改“国有”
家庭联产承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县级人大***由3年改为5年
党正处于有县承市
1999年
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邓小平理论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依法治国
基本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引监管
“反革命活动”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小平长期沿发,依法统分反革命,公主多分配重要
2004年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
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对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04总纲不神圣)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人三权
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
“戒严”改“紧急状态”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乡级人大***从3年改5年
增加国歌
三人三权 紧急状态 唱国歌 主席有低保 吃饭请吃饭发勋章
2018年
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三爱一劳一建设)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命运共同体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是本质)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
两院一委(监察委员会)只到县,人大搞正职人常搞其他
国家主席、副主席取消连任限制
设区的市人大享有立法权
第52修正案:监察委员会
宪法典的结构
序言
正文
附则
宪法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内涵
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她所要解决的是权利来源与国家合法性的问题。主权可以创造一切、变更一切,而没有其他的权利能够限制他。所以被称为最高权力
博丹在《共和六书》中提出,凡属国家,必有一种最高权利,其不受任何人为的法律的限制,而只受上帝的法律或自然的法律限制
经过君主主权、议会主权、政府主权这几个发展阶段,人民主权的原则得到了最终确立,并被世界各国广泛吸纳
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宪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基本人权原则
内涵
本源性:基本人权原则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提出的天赋人权的学说理论。所谓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基础性,不得被非法限制剥夺
历史性: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被马克思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人权的相关理论
国际性:人权内涵伴随时代不断变化和发展,从最初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方面扩展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并且保障人权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也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不断从国内法向国际法扩张融合
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不仅为国家创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两个义务,更拓宽了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理解范围
法治原则
内涵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概念,即法律的统治,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根本行为准则,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要求
宪法优位
确立宪法的最高地位,任何法律不得违反宪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这也内在的包含了法律优位的要求
法律保留
对于特定的重要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不得代位先行规定
审判独立
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第8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内涵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公权制约公权,也包括私权制约公权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源于洛克的分权思想,成熟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的核心要求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
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
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国家机关内部互相制约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即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宪法关系包括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 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特点
内容的政治性
宪法本身就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效力的最高性
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规范相违背
立法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多为宽泛抽象的原则性规定
实施的多层次性(间接性)
需要普通法律将宪法典要求具体化
宪法规范的类型
组织性规范
权利义务规范
宪法委托性规范 (具体任务)
广义的委托性规范
狭义的委托性规范:立法机关的立法委托
宪法指示性规范 (宏大任务)
宪法的制定与实施
宪法的制定
制宪主体:人民(西耶士提出)
制宪权与修宪权
制宪权是原生性的创制元规则的权利(创造一个国家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
修宪权是依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派生性的权利
修宪主体:全国人大
解释宪法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978年)
监督宪法实施主体:人大+人常(1982年)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
宪法起草机关
宪法通过机关(1954年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宪法通过机关的绝对多数或全民公决
公布宪法
宪法的解释
概念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含义、内容 、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
宪法解释的分类
效力不同
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
方法不同
文本解释
目的解释
体系解释
宪法解释的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
司法机关解释
专门机关解释
中国宪法的解释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宪法的修改
概念
方式
程序
合宪性审查 (宪法监督)
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
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合宪性审查的模式
普通法院模式
专门机关模式
立法机关模式
合宪性审查的方式
审查启动时间不同 (立法机关模式)
事前审查(生效前)
批准
事后审查(生效后)
备案,改变或撤销
附带性审查
普通法院模式
宪法控诉(宪法诉愿)
专门机关模式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依据
机关
全国人大+全国人常
程序
主动审查
被动审查
处理过程
结果
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认
提案撤销
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审查反馈
应当反馈,可以公开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合宪性审查权行使过于分散
合宪性审查范围过窄
审查规定过于抽象
立法
立法体制 (对应法理学第五章)
宪法
法律(狭义)
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
《立法法》第8条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政治权力、限制人身自由、司法监察
相对保留
行政法规
执行性立法
自主性立法
授权立法
监察法规
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地方性法规
省一级、地级市人大及人常
重大事项人大过
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变通性的法律文件
宪民基专不得变
经济特区和单行条例
立法程序
基本原则
科学性原则
民主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提案
审议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表决
一般表决
单独表决
合并表决
通过
一般通过
特殊通过
备案
特殊备案:变通备案单独说明
公布
备注
立法审查
事前审查
主动的事后审查及备案
被动的事后审查
立法裁决
被裁决对象
裁决内容
裁决机关
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性质
概念
国家性质即 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为国体,集中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当中的地位
中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
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虽有一定形式的差别,但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理由)
工人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承担相同的国家职能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
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
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爱国统一战线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特点
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四个现代化建设
祖国统一、民族复兴
维护世界和平
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也称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控制我国经济命脉。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集体经济: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形式。国家鼓励、指导、帮助发展
社会主义非公有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个人经济
私营经济
三资经济
分配制度与所有权保护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对公共财产
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对私有财产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
概述
“五个文明”协调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宪法化表达
生态文明是前提,物质文明是基础,政治文明是保障,精神文明是灵魂,社会文明是目的
“五个文明”共同构成文明系统整体协调发展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最终实现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
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在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民主取代了资本主义民主,标志着政治文明在人类历史上的飞跃
特点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特点
坚持依宪治国是根本途径
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是伴随着物质文明的产生而产生的,是社会生产实践中的精神产品
内容
教育文化建设
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发展社会主义卫生、体育事业
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思想道德建设
社会文明
社会文明是社会领域的进步程度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成果,包括社会主体文明、社会关系文明、社会观念文明、社会制度文明、社会行为文明
生态文明
政权组织形式
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内容
国家权力的划分
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
人民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类型
君主立宪制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
总统制
议会制
半总统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利,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一院制
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我国的革命斗争中,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好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
主要表现
人大和人民的关系: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完善
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进一步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政体制
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自我建设
进一步规范权力运用的具体程序
选举制度
选举的概念与功能
概念
功能
选举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选举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
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选举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普遍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实际投票
选举权平等
直选间选并用
差额选举
秘密投票
选举的基本程序
选举主持
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
选区划分(仅针对直选)
选民登记(仅针对直选)
提出候选人
提名主体
人数限制
介绍候选人
确定正式候选人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候选人不限于各级人大代表
15日公布候选人,7日公布正式候选(直选)
投票和当选
得票相对较多(选超了 )
另选选举(没选够)
选举结果的公布
代表资格的审查
选举的完成时间及推迟
当选无效的五种情形
代表的补选、罢免和辞职
代表补选
代表的罢免
代表的辞职
代表的暂停职务
代表资格的终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物的权利
特点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绝不能再散居民族区域设立
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地方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地方
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民族区自治制度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同时散居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的权益也能够得以保障
民族区自治制度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的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相互合作
具体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范围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双重属性)
人大(主任或副主任)和人民政府(首长)
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变通或停止执行法律和政策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经济建设
教科文卫体育事业权
组织公安部队权
语言文字权
政党制度
概念
政党是指由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以夺取,控制或者影响国家政权运作作为目的的,具有严格纪律和组织体系的政治组织,是现代国家的政治活动的中心力量
特征
阶级性
政治性
组织性
纪律性
中国的政党制度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
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
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和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
十六字方针
国家结构形式
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专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侧重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关系
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包括民族因素和历史因素
类型
单一制
联邦制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关系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实行单一制是我由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各民族的居住现状所决定的,是保障各少数民族和汉族平等发展的需要
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也是缩小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有效途径
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
我国的行政区划
三种地方区划:省、县、乡
我国行政区划设立、变更的主管机关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主要特点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
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法律地位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分配体系
中央
外交
防务
任命行政长官与主要行政官员
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战争状态,国务院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特区
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行处理有关外事事务权
政权组织
行政长官
特区首长,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立法机关
立法会
行政
香港
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澳门
司、局、厅、处
审判
香港
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澳门
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
公诉
特区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
特首
香港:4020永无中
澳门:4020永中
主要行政官员
香港:15永无中
澳门:15永中
司法官员
香港:永无中
澳门:永中
议员
香港:一般议员-永;立法会主席-4020永无中
澳门:一般议员-永;立法会正副主席-15永中
政治体制
行政主导的主要表现
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处于特殊地位,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
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
司法独立原则
行政与立法之间的互相制衡关系
行政对立法的制衡
拒签
解散
同意
立法对行政的制衡
求解散
逼辞职
提弹劾
行政与立法之间的配合
立法
立法程序
立法体系
基本法的修改和解释
修改
解释
全人常
特区法院
特区公职人员的宣誓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特点
群众性
自治性
基层性
村委会与居委会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完善途径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概述
概念
公民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基本权利
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
公民权
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目的正当性-《宪法》第51条
宪法上的正当性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即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应当满足的条件)
明确性原则
比例原则
手段适当
限制最小化
狭义比例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含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是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平等权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对的一项基础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而具体化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
效力
法律适用平等说-对司法权的约束
法律内容平等说-对立法权的约束
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集会、游行和示威
结社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概念
中国法律的规定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劳动权
休息权
社会保障权
文化教育权
财产权
概念
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特点
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检举、控告权
申诉权
获得国家赔偿权
特定主体的权利
妇女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残疾人
残疾军人和烈士军属
华侨、归侨、侨眷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国家机构
概述
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只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军事机关
特点
阶级性
历史性
特殊强制性
组织性
协调性
历史发展
体系
中央国家机关
地方国家机关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最重要)
责任制原则
人大向人民负责
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法治原则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宣誓制度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性质
组成
工作职责
分类
全国人大代表
国家主席
性质
产生
***
职权
缺位补数
国务院
性质
组成
***
领导体制
会议制度
职权
各部委
审计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
组成
***
领导体制
监察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
领导体制
四机关关系 (监检法执)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组织系统
职权
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监督制
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组成和***
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工作原则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基本(工作)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委员会制度
司法责任制
人民检察院
组织系统
职权
领导体制(双重从属性)
上级对下级领导
检察院内部的领导
工作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开原则
司法责任制原则
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国家标志
概念
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与职权
人事任免
常规任免
特殊任免
提名制度
会议制度
议案程序
地方人常的撤职案
地方政府
***
会议
工作部门
领导体制
主要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