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矿业权价值评估》笔记
矿业权评估师中矿业权价值评估的读书笔记,内容包含矿业权价值评估基本事项、矿业权价值评估程序、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与参数、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矿业权价值评估案例分析、矿业权价值评估项目工作底稿与档案、矿业权价值评估项目管理。
编辑于2023-09-04 09:58:05 陕西矿业权价值评估 2023.8.30-9.3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特点
公正性
鉴证性
咨询性
专业性
第二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原则
基本原则
技术原则
1.遵守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的原则
2.遵守地质勘查规范的原则
3.遵守采选技术规范的原则
经济原则
1.预测原则
2.供求原则
3.多用途非替代原则
4.变动原则
5.竞争原则
6.收益递增递减原则
7.最有效利用原则
8.协调原则
9.供求原则
第三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基本作用
第四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
准则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技术规范
评估程序规范
评估技术规范
应用指南
指导意见
第二章 矿业权价值评估基本事项
第一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承接
委托人
相关当事人
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
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使用人
第二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目的
第三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对象与范围
第四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基准日、 评估报告日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第五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假设
评估假设的实践分类
A类:宏观(国家或地区)
B类:中观(行业)
C类:企业
D类
第三章 矿业权价值评估程序
第一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程序的概念及作用
第二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程序履行
基本原则
独立
客观
公正
第三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基本程序规范要求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1.评估对象与范围
探矿权价值
对象与范围主要包括勘察项目名称、勘察许可证号、地质勘察阶段、勘察矿种、勘查(区)范围、勘查区范围拐点坐标、勘察(区)面积、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类型及数量,其他影响矿业权价值的登记状态、权利状态、物理状态因素等。此外,还包括探矿权人的相关信息。
采矿权价值
对象与范围主要包括建设或生产阶段,开采矿种以及有前提条件的共(伴)生有用组分、确定的开发方式、确定的生产规模、确定的矿区面积、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确定的开采深度,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类型及其数量,其他影响矿业权价值的登记状态、权利状态、物理状态等因素。此外,还包括采矿权人的相关信息。
2.矿业权权属证明
有效期限
3.评估目的
4.评估基准日
5.评估报告提交方式与日期
6.评估服务费
7.业务风险评价
2.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基本内容
1.签约双方名称、住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与范围。 4.评估基准日。 5.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6.评估报告类型及要求。 7.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 8.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 9.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0.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1.签约时间。
3.编制评估计划
4.尽职调查
原则
合法与合规
全面与合理
职责与专业
形式
现场调查
最主要和首选
方法与手段
1.核实
2.询问
3.访谈
4.函证
5.勘查
主要内容
5.收集评估资料
评估资料的主要内容
1.权属资料。 2.技术类材料。 3.财务统计类材料。 4.评估目的对应的管理或经济行为的情况说明。 5.综合材料。
6.评定估算
形成评估依据
基本要求
合理性
有效性
针对性
分类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经济行为依据
矿业权权属依据
评估取价依据
选择评估方法和确定评估参数
形成评估结论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8.工作底稿归档
第四章 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与参数
第一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折现现金流量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 采矿权价值评估
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 探矿权价值评估
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 普查探矿权价值评估
2.收入权益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 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的采矿权价值评估
适用于服务年限较短的 拟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采矿权价值评估
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 大中型矿山的采矿权价值评估
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 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探矿权价值评估
3.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普查阶段 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价值评估
4.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
5.剩余利润法
第二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 收益途径评估参数
税费类参数
产品市场价格类参数
技术经济类参数
生产能力
评估计算年限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残值
固定资产更新投资
流动资金
土地使用权及土地费用
总成本费用
产品方案
销售收入
采选冶技术指标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投资收益率与投资利润率
折现率参数
第三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 成本途径评估方法与参数
成本途径具体评估方法包括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 成本途径多用于探矿权价值评估。当探矿权所对应的矿产地的勘查程度较低,资源储量的可靠性差,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探矿权价值时,一般考虑采用成本途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探矿权价值评估
第四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 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与参数
评估对象与参照物的相似程度较高,采用市场途径评估的准确性越好;如果差异较大,则不宜采用市场途径。
第五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中 矿产资源储量处理
第六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中 专业报告的利用
第五章 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
第一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的概念和类型
第二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第三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
1.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
报告文号: 矿业权评估机构特征字+专业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2.摘要
签字和用印
3.正文
1.评估机构情况
2.评估委托人与矿业权人情况
3.矿业权情况
4.评估目的
5.评估对象与范围
6.评估价值的定义
7.评估基准日
与评估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8.评估依据
9.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10.评估程序履行情况
11.评估方法
12.评估参数
13.评估假设
14.评估结果
15.特别事项说明
16.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
17.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8.签字和用印
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由矿业权评估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和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签章。
19.评估报告日
4.附表
5.附件
第四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的管理
统一编码
第六章 矿业权价值评估案例分析
第一节 评估报告的合规性
1.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内容不完整
三、分析 该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史的披露过于简单,且主要内容缺失。详细阐述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及有偿处置情况,可使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分析、判断矿业权权属详情;充分进行披露,使委托人和评估报告使用人清楚地了解矿业权的有关情况;参照以往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以科学合理地确定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进而得出评估结论。 四、合理披露方式 对矿业权价值评估史和有偿处置情况的披露包括:以往矿业权评估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评估机构、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矿业权价款的处置情况,通常包括是否已缴价款、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等。
2.矿业权评估资质、资格证书不规范
三、分析 矿业权评估的主体是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法定业务的承办主体为矿业权评估师。按照矿业权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均应在其资质、资格有效期内开展业务。 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师甲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在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时点已过年检有效期,矿业权评估师乙的《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未在规定位置签字,上述情况不符合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出具的要件要求。 四、合理的处理方式 该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附通过年度检查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师甲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登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乙应在其《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规定位置签字。
3.评估基准日确定与披露不规范
三、分析 评估基准日是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是评估结论生效的特定时日。 该案例中,存在如下问题: 1.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披露的评估基准时日与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应在评估报告中评述与委托方沟通调整评估基准日的情况,并由委托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评估基准日披露错误。2月为小月,没有31日,且与评估基准日确定过程的表述不一致。 四、合理的处理方式 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中评估基准日应与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保持一致,评估报告中应如实说明评估基准日确定考虑的因素。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专业经验提供建议。避免书写和常识错误。
4.评估对象与范围披露不规范
三、分析 由于勘查开采工作的深入,部分要素发生变化,特别是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类型及其数量变化,导致评估范围发生变化,相应的评估对象内涵发生变化,评估结论也就变化。因此,矿业权价值评估对象与范围对应于唯一要素组合。 该案例中,存在如下问题: 1.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对象与范围中,开采深度这一要素与采矿许可证范围不一致。 2.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中未披露评估范围、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核实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矿业开采设计范围之间的关系。 四、合理的处理方式 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应披露评估对象与范围,包括组成评估对象与范围的各要素,以及披露评估范围、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核实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矿山开采设计范围之间的关系,必要时可以图示,尤其是相互之间呈重叠、包含等关系时更宜图示,以便评估计算及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相关当事人理解各范围之间的相互关系。 该案例中,评估范围为采矿许可证范围,而评估资源储量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估算的全部资源储量确定,因其包含的深部矿脉延伸资源储量标高范围超过采矿许可证标高范围,故不属于评估范围,某评估机构的做法将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
5.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披露不规范
三、分析 履行矿业权价值评估程序,既是《资产评估法》的规定,也是开展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内在要求,是矿业权价值评估合法、合规的重要体现。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照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的要求,履行评估程序,并在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该案例中,存在如下问题: 1.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出具日因为2020年10月10日。 2.评估程序履行披露不完整。未披露与评估委托人明确评估基本事项、签订评估合同、编制评估计划的情况;未披露与矿业权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对异议的处理,补充评估资料、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的过程。 3.未如实对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披露。2020年3月,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全国大部分地区实施居家办公,特别是湖北省,在此背景下,评估人员不可能进行现场调查。 四、合理的处理方式 矿业权价值评估人员应按照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的要求,在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中完整披露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内容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尽职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归档。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程序内容的繁简程度,但不得删减评估程序。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的出具日应为最终出具评估报告的日期。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中应该完成披露评估过程及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因客观条件等未履行现场调查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应进行披露并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视具体情况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案例中,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应披露,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要求,无法开展现场调查,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以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规定的除现场调查外的形式开展尽职调查。同时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得到其同意,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还应披露因现场调查受限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等内容。
6.评估报告内容表述不规范
三、分析 一份数据前后矛盾的报告,不但使评估报告使用者难以合理使用评估结论,也容易引起对评估报告理解的歧义,同时暴露了评估机构内部审核不规范、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该案例中,存在如下问题: 1.对该金矿成矿地质条件描述错误。 2.评估报告摘要内容与评估报告正文内容不一致。 四、合理的处理方式 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应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做到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内容全面、客观、准确和概括。评估报告摘要、正文、附表、附件相关内容应完全一样。
7.评估报告签字不合法
三、分析 该案例评估业务属于法定评估业务,根据《资产评估法》,对于法定业务,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指定至少两名矿业权评估师承办,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应由所承办的矿业权评估师签名并加盖印章。 该案例中签字评估师仅有一名矿业权评估师,另一名为土地估价师,不符合《资产评估法》中法定评估业务至少两名矿业权评估师承办并签名的规定;矿业权评估师只能在本人参与评估的报告上签字,本案例的签字矿业权评估师为非承办该项目的矿业权评估师,属于违法《资产评估法》的行为。 根据《资产评估法》,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的,可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的,可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理的处理方式 法定评估业务应指定至少两名矿业权评估师承办,矿业权评估报告应由所承办的矿业权评估师签名并加盖印章。
第二节 评估依据的规范性
1.法律法规依据列示不规范
三、分析 对于矿业权价值评估依据书写格式,尽管目前没有明确的规范,但以上案例基本符合标准的格式规范,矿业权价值评估实践中可以参考。 今年,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不断调整完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据与评估项目相关的原则,在评估报告中反映所遵循的具体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应当是最新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而不能是废止的、失效的、无关的或者未正式发布实施的。 四、主要问题及合理的处理方式 1.文件缺失。未列示《资产评估法》;未列示原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仅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件的第五十五条停止执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应列示。 2.与业务无关。列示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而该项业务为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与该办法无必然联系,可不列示。 3.固体矿产地质勘察规范缺失。未列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 4.有关地质勘查规范应列示最新版本。评估机构所收集的储量核实报告是地质勘查单位于2021年9月1日出具的,已采用2020年颁布的系列固体矿产勘查规范。该案例中的两个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应列为《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铁、锰、铬》。 5.评估规范误用。《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版)》未正式发布,不能作为评估依据列示。 6.部分评估依据书写错误。
2.经济行为、矿业权权属依据列示不规范
三、分析 经济行为、矿业权权属依据是确定评估方法、选取和确定评估参数的重要依据,应按照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的要求,将能作为评估依据的全部资料在评估报告中予以列示。评估依据的表述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验证性,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根据评估报告披露的评估依据的名称、发布时间或文号找到相应的文件。 四、主要问题及合理的处理方式 1.文件缺失。矿业权权属文件缺失,应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文件列示。地质勘查文件缺失,应将该详查报告的评审意见书和备案文件列示。 2.列示不完整。地质勘查文件列示不完整,应将详查报告单位予以列示。开发利用方案列示不完整,应列示开发利用方案全称、编制单位、出具时间等。
第三节 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
1.评估资料不完整时,未合理选用评估方法,误用评估途径
三、分析 对于采矿权深部的探矿权,虽未采用任何探矿工程进行勘探,但其地面及上部采矿权的遥感、物探、化探等勘查工作已经完成,且通过其上部采矿权的地质勘查资料、生产勘探资料,还有可能获得有关矿体延伸的信息,故该深部探矿权不能视为空白区。 四、主要问题及合理的处理方式 该深部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选择错误,应充分收集上部采矿权的地质勘查资料(包括原地质勘查报告、历次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和生产勘探资料,获取足够的信息,最终判断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
2.选择适用范围存在冲突的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例如,某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中,对同一评估范围,既采用折现金流量法又采用收入权益法评估。
3.错误选择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
根据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应选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而该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选用了收益途径中的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选择的理由是“经过查询发现,外省评估机构曾经运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开展过金矿普查探矿权价值评估”。这种做法明显与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的规定相违背,完全是对评估方法的误用。
第四节 评估参数的选取与确定
1.有关、有效实物工作量的确定
以实物工作量计算的重置成本是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计算的基础,有关、有效工作量判断是成本途径评估方法的核心。 一、准则要求及注意事项 根据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有关是指在评估范围内与目标矿种有关。目标矿种是指批准或许可得勘查矿种。与目标矿种有关是指能为目标矿种及共(伴)生组分勘查利用的所有实物工作量。有效是指主要勘查技术手段符合当时的勘查规范要求。 在探矿权价值评估资料收集时,应当关注探矿权的历史沿革,认真核实地质工作概况中每一次地质勘查工作与本次评估范围的关系,做到不重不漏。 根据有效判断原则,通常不考虑以下勘查工作量: 1.公益性地质工作量。 2.超出评估范围的所有工作量。 3.技术手段重复的、已被新的或更精确的技术手段取代的各种测量工作量。 4.报废或不符合当时勘查规范要求的实物工作量。 5.经核实缺失可以说明勘查方法手段及其质量状况的原始资料工作量。 6.与评估对象的目标矿种及其共伴生组分无关的工作量。 二、实物工作量的确定 根据实物工作量确定的有关、有效原则,对上述地质工作分析如下: 1.1:50000地质填图为区域性地质调查,属于公益性地质工作,按有效判断原则,公益性地质工作不应计入评估实物工作量中。 2.1:10000地质填图(简测)。 3.1:2000地质填图工作。同一工作范围,存在同一比例尺先后不同时期所做的草测、正测地质测量工作,草测工作属于已被更精确的技术手段(正测)所取代的测量工作,故取1:2000地质填图(正测)工作量0.75平方千米作为有效实物工作量。 4.该探矿权范围2016-2018年施工报废孔1个(深度为108.8米),应从实物工作量中剔除。
2.实物工作量现行价格及重置成本的确定
三、实物工作量现行价格的确定 1.预算标准。本次评估采用的预算标准为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21)》。 2.地区调整系数。该探矿权位置属于内蒙古其他地区,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地区调整系数为1.2。1:50000航磁测量不需要地区调整系数调整。 3.价格调整系数。 四、重置成本的计算 重置成本等于重置直接成本与间接费用之和。 1.重置直接成本是经核实后的实物工作量乘以相应的现行价格求得。 2.间接费用。对普查等综合性地质工作阶段,可以按重置直接成本的30%估算;对专项地质勘查项目等,可以按间接费用的实际构成项目分项估算确定。
3.效用系数的确定
效用系数是为了反映成本对价值的贡献程度而设定的对重置成本进行溢价或折价的修正系数,为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和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的乘积。 二、分析 根据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判定效用系数,首先侧重分析,判断是否达到地质目的,了解勘查工作所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及其对后续勘查工作的指导意义,以及勘查工作量可利用性;其次考虑勘查工作质量。 三、效用系数的确定 1.本次评估勘查工作质量系数为各项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 f1=1.17 2.本次评估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f2为1.10。 3.本次评估效用系数计算结果为: F=f1*f2=1.17*1.10=1.29
成本途径
4.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期间净增资源储量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6.评估计算年限
评估计算年限=后续勘查年限+建设年限+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
7.产品产量及销售收入
正常年份销售收入=原矿产量*采出矿石品味*选矿回收率*精矿金属价格(以含量计)
8.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定
1.原有固定资产投资额,应采用《固定资产统计情况》中可续用固定资产。 2.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合理剔除预备费用、征地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9.流动资金的确定
二、分析 根据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流动资金可以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和分项估算法估算。该准则建议流动资金在投产第一年开始安排,并随着生产负荷按比例投入。该项目投产第一年即满负荷生产。 三、流动资金的确定 根据扩大指标估算法,按固定资产资金率计算流动资金的公式为 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资金率
10.成本费用的确定
二、单位总成本费用、单位经营成本的确定 1.总成本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2.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折旧维简费-管理摊销费-财务费
11.资源税的确定
二、分析 本次评估,银为铅锌矿的伴生矿种,铅精矿含银销售收入可以与主矿种分开核算,故应按上述**省资源税文件,对铅精矿含银减征30%资源税。矿山服务年限超过30年,评估计算服务年限30年的,因评估计算期内矿山资源未衰竭,因此在评估期最后5年不需要进行资源税减征。 三、正常生产年限应缴资源税的确定 正常生产年应缴资源税=(铅精矿含铅年销售收入+锌精矿含锌年销售收入)*税率+铅精矿含银年销售收入*税率*(1-减征税率)
收益途径
第七章 矿业权价值评估项目工作底稿与档案
第一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第二节 矿业权价值评估项目档案管理
档案保管期限
³15年
法定³30年
第八章 矿业权价值评估项目管理
第一节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项目管理
评估结果不低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第二节 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项目管理
第三节 人民法院委托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