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一般理论,共同侵权和特别侵权
编辑于2019-03-13 03:50:34侵权责任法
一般理论第一节
一、侵权责任
行为:
绝对权
人格权
物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责任形态:
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
⑤赔偿损失
⑥恢复原状
⑦赔礼道歉
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构成要件
行为
后果
因果关系
过错
三、归责原则
针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
过错分类:
故意
过失
过错的反义词:意外
过错责任:
过错认定责任原则
受害人举证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致害人举证自己没有过错
无过错原则
与过错无关
有法定的减责、免责事由
公平责任原则
双方无过错,但有因果关系
双方分担损害
一般理论第二节
侵权责任与公法
并行、优先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的
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卖价)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
获利额为获赔的数额
精神
要件
自然人
人身侵害
定情信物被毁,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
从一般社会观念,而不看受害人是否痛苦
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致死
死后侵害
人格权
遗体
自己的权利
①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没有①的,其他近亲属享有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受
财产继受
死者生前享有之
精神继受
精神损害赔偿不继受,两个例外
①死者生前起诉
义务人书面同意赔偿
赔偿金支付方式
有约定从约定
不能达成约定,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有困难,分期,提供担保
连带侵权责任
起诉部分人的,法院应追加其他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权利人放弃部分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
被放弃责任人的内部责任份额
内部份额难以确定,按内部人责任份额均等
死亡赔偿金
不是命价,是家庭减少的收入
计算方式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收入,20年,60岁增加一岁减一年,75岁按5年。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共同侵权
意思联络
共同加害侵权
多个致害人
一个损害后果的发生
致害人均具有过错
连带责任
分类
共同故意加害
共同过失加害
共同故意、过失加害
教唆、帮助侵权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未尽责
教唆、帮助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责
过错相应责任:按份承担
共同危险侵权
多个危险行为人
一个不确定的因果关系
即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人不能查明
共同危险行为人---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
能证明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证明
连带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
直接结合
部分行为未实施,损害后果依然发生
不存在过错大小的区分
连带赔偿责任
间接结合
部分行为未实施,损害结果可避免
行为人之间可以区分过错大小
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赔偿
特别侵权
职务侵权
雇佣关系
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雇主责任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雇员对受害人不承担责任
雇员的过错,雇主承担,不问过错
不问雇主是否对雇员尽到考察、培训、 监督、教育义务
劳务派遣中雇员致人损害
由接受劳务派遣方承担
派遣方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派遣方未尽到合理的考察、培训、监督、教育、 更换的义务
雇员工伤
劳动者救济
工伤赔偿
个人责任
个人用工,雇员工伤/个人劳务关系
个人雇主与个人雇员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各自的责任
过错分担,承担按份责任
职务行为的界定
职务目的
行为的外观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责任
损害人有过错的:醉酒、滥用麻醉品、精神药品
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人无过错的:癫痫等
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定作人责任
承揽关系
雇佣要的是人的劳力
工作内容可更改
承揽要的是工作成品
工作性质不更改
责任
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没有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定作人与承揽人此时承担的是按份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物品或者活动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与免责,减责事由有关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
责任人
经营者:核电公司
免责事由
①战争
②受害人故意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
责任人
经营者:航空公司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责任人
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减责事由
受害人重大过失
连带责任
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 在管理人占有期间致人损害的,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有过错的, 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危险物的,在期间, 非法占有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证明对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 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责任
责任人
高压、高空、地下挖掘活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经营者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减责事由
受害人过失
高度危险区域致人损害
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
责任人
高度危险区域的管理人
减责、免责事由
管理人采取安全措施,且尽到警示义务
环境污染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定免责事由
不存在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责任
导致同一人身/财产损害的
按份赔偿责任
第三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外连带,对内追偿
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
第三人是终极责任人
污染者有权追偿
第三人无权追偿
物件致损责任
高空坠物责任
致人损害的事实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建筑物上坠落物品
要素
抛掷物品的人,或坠落物品的建筑物的人,不确定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不能证明,则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的责任,按份补偿
与共同危险责任的区分
共同危险:因果不明,连带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致害人不明,按份补偿责任
脱落、坠落责任
不存在任何的不确定性
过错推定责任
建筑物倒塌责任
其他物件致损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责任人
该动物的饲养、管理人
临时借用动物的人,并非饲养、管理人
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管理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一般减责、免责
①受害人故意
免于承担责任
②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的
减轻责任
限制:
违法饲养动物
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②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承担无过错责任
不问过错
不存在免责事由
动物园免责事由
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过错致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追偿
无偿帮工责任
帮工人致人人身损害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连带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不承担赔偿
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被帮工人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
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找不着、赔不起时
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三类人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先行行为人
侵权责任
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的,过错相抵
第三人致损
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旅游合同中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
保障义务人
旅行社:旅游经营者
旅游辅助服务者:如餐饮、娱乐、住宿商
自行活动期间
承担
旅行社安排的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
旅游者不参加履行行程的活动期间
如不参加自费的项目
旅游者经领队/导游同意,自行活动期间
不承担
故意脱团
旅行社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的期间
不具有过错的法定情形
旅游者未按...个人健康信息和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旅游者不听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
第三人致损
第三人赔偿
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补充责任
第三人为旅游辅助服务者
安保义务人为旅游经营者
第三人为侵权人
安保义务人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经营者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过错,连带
受害人的有效通知
①通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②网络地址,或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③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有偿删帖协议无效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无需以受害人有无合同为条件
明知,仍生产、销售,惩罚性赔偿
内部追偿责任
生产者
销售者
运输者
仓储者
产品缺陷不救义务
警示、召回
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承担
租赁、借用
谁开谁赔
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
相应赔偿
买卖
交付未登记
强制险+受让人(不足部分
车:拼装,或报废
转让人+受让人
多次转让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盗窃、抢劫、抢夺=X
由X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付费,有权追偿
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受害人救济
强制险
不足部分或无强制险
抢救、丧葬等紧急费用, 可由道路叫哦听他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基金垫付后,可向责任人追偿
责任例外
职务侵权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共有车辆
第三人交通事故
谁开谁赔
共有人有过错的,承担按份责任
部分共有人驾驶
对外连带赔偿
驾驶培训人员致损
驾校赔
机动车试乘人致损
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
试乘人有过错,减轻提供者赔偿责任
被套牌机动车/管理人同意套牌的
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连带责任
赔偿
强制险范围内
超过责任限额部分
机动车之间
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加重的过错责任”
机动车一方全责
承担全部赔偿额
均有过错
机动车承担适当>其责任比例的赔偿额
机动车无过错
不超过10%的赔偿额
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
机动车一方免责
医疗损害责任
过错责任
过错认定原则
过错情形
违法诊疗
违法保管病历
未尽必要的诊疗义务
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
不能证明的,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免责事由
不配合
尽义务
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说明、征得同意”
义务:
内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代替医疗方案等情况
对象:患者。不宜说明,其近亲属。
目的:取得书面同意
未尽义务法律后果
违法诊疗
例外: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不能取得意见,无需承担未尽义务
客观上:近亲属不明,无法联系
主观上: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或达不成一致意见
医疗机构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向生产者或提供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结构提出
医疗机构可以追偿
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
监护人责任界定
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
外方责任
本方责任
被监护人第一位责任
监护人补充责任
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监护人离异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第一位责任
另一方,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
未尽监护职责:过错
未成年遭受人身损害
过错推定责任
证明尽到监护职责,不承担责任
未尽职责,承担责任
受到教育机构第三人损害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
有过错的教育机构与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过错推定责任
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
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致害
堆放物、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公共场所、道路施工致害
施工人承担
机井等地下设施致害
管理人承担
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承担
无过错责任
民用核设施致害
经营者
免责
战争、受害人故意
民用航空器致害
经营者
免责
受害人故意
高度危险物致害
占有人、使用人
免责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减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
连带责任
①过错:交他人管理
②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被非法占有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
经营者
免责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减责
受害人过失
擅自进入致损
管理人
免责或减责
采取安全措施、尽到警示义务
环境污染致害
污染者
免责
不具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人、管理人
一般情况
免责
受害人故意
减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
动物园
免责
尽到管理职责
公平责任
无偿帮工受到损害
①明确拒绝的
在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
②受第三人侵害
第三人找不着/没有赔偿能力,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监护人责任
尽到监护责任,适当减轻责任
失去意识、控制损害
致害人无过错的,根据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侵权法上的无因管理
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受益人适当补偿
过错补充责任
被派遣职务侵权责任
接受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人侵权中的教育机构责任
第三人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人侵权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人承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过错相应责任
教唆、帮助中的监护人责任
教唆、帮助人承担责任
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间接结合责任
各行为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用工雇员工伤
雇主、雇员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责任
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致害的教育机构责任
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机动车租借中的所有人责任
所有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机动车试乘致试乘人损害
①提供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②试乘人有过错的,服务者减责
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
①均有过错,机动车赔偿额适当>责任比例②机动车无过错,10%
不真正连带责任
污染致损的第三人
污染人、致损人连带
污染人承担责任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动物致害的第三人过错
饲养管理人、第三人连带
饲养、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
产品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连带
可以向其他导致产品缺陷的责任人追偿
自行倒塌致害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连带
可以向其他导致建筑物坍塌的责任人追偿
医疗损害的第三人原因
医疗机构,瑕疵器械、血液提供人连带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提供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