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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非法学考研法制史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05-16 18:56:41法制史
秦
立法概况
缘法而治
法令由一统
严刑重法
法律形式
律:
令
封诊式
法律答问
廷行事
刑事原则
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
区分故意(端)和过失(不端)
盗窃按赃值定罪
共同犯罪加重
累犯和教唆犯加重
自首减轻处罚
诬告反坐
连坐法
刑名
死刑
戮
腰斩
车裂
弃市
等等
肉刑
墨
劓
斩左右趾
宫刑
作刑
城旦春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候
财产刑
赎刑
赀刑
耻辱刑
耐(剃胡须)
髡(剃头发)
罪名
纵囚:故意减轻犯罪情节或应论而不论者
不直: 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评判
失刑:过失导致处刑不当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三公九卿制
三公
丞相→行政
太尉→军事
御史大夫→监察
审判制度
起诉方式
告发
公室告:盗窃贼犯罪
非公室告:家庭内部犯罪不得告发
纠举:官吏
汉
立法概况
德主刑辅
约法省刑
主要立法
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
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另外有户兴厩三篇
总则篇名上延袭《法经》的具法和具律
《傍章律》
有关朝廷礼仪(18篇)
《越宫律》
规范宫廷侍卫(27篇)
《朝律》
朝贡制度(6篇)
立法形式
律
令
科
比:决事比可作判例
刑事立法
刑制改革
适用原则
上请:涉及官僚贵族的犯罪,需奏请皇帝裁决
亲亲得相首匿
罪名
危害中央集权的
阿党附益:结党营私
左官:舍天子而仕诸侯
非正:非嫡系子孙继承爵位,依律免为庶人
出界:诸侯王擅自跨越封国
逾制:不合规矩的礼仪
酬金不如法:帝王祭祀贡金成色不达标
事国人过员:诸侯王扩张势力,滥征人力
泄露朝廷机密
危害君主专制的
欺瞒
诽谤
矫制:假称皇帝诏命
危害皇帝尊严的安全的
大不敬
阑入和失阑罪:无凭证擅自入宫殿
危害国家政权
隐匿盗贼
群饮酒:3人以上无故饮酒
见知故纵: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
通行饮食: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
行政立法
汉初延袭秦制(三公九卿)
汉中时,丞相改为大司徒掌民政财政和教育 太尉改为大司马掌军事 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掌土木
地方行政机构由郡县(县下设乡里亭)两级,变为州郡县三级
司法制度
告劾: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
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检举犯罪
监察制度
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
地方设司隶校尉和各州刺史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指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依据,论心定罪是它最重要的原则。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引礼入法的通道。
三国两晋南北朝
曹魏
18篇,又称《新律》
八议入律
八议源于西周八辟之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在廷尉下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晋律
20篇,又称《泰始律》
五刑为死徒笞罚金赎刑
西晋在朝堂外设登闻鼓,沿用至清朝
张斐,杜预作注,史称《张杜律》
第一次将“服制”入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
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西晋时便存在官当规定
北魏律
共20篇
官当制度正式规定于《北魏律》和《陈律》中
出现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初步形成了以劳役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 死流徒杖鞭
死刑复奏在三国两晋南北朝确立
刑讯残酷,司法腐败
北齐律
12篇,首创《名例律》
确立重罪十条,死流徒杖鞭五刑
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废除宫刑
改廷尉为大理寺
麟趾格
东魏的政权法典
大统式
西魏编订,成为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隋
《开皇律》
确立新五刑,死流徒杖笞
笞十到五十,分五等
杖六十到一百,分五等
徒一年至五年,分五等
流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三等
死刑有绞斩两种
十恶正式入法典
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官僚的特权扩大
《大业律》
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
唐
立法概况
德本刑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法律形式
律
令
格
用以“禁违止邪”,皇帝对百官临时颁布的各种敕令 经汇编上升为法律,称“永格”
式
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办事规定
法律典籍
《武德律》
《贞观律》
增设加役流为死刑减等后的刑罚
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的定型
《永徽律疏》
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最具影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
《开元律》
《唐六典》
《大中刑律统类》
唐律的特点
一准乎礼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地位
最早最完整的法典,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在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波及朝鲜高丽,日本和越南
刑事立法原则
区分公罪和私罪
共同犯罪,以造意者(首犯)为首,处刑为重
合并论罪从重
自首减免刑罚
于人损伤,于物不可赔偿的 偷渡关卡,私习天文者不在自首之列
类推原则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老幼废疾减刑
累犯加重
贵族官员减免刑罚
请的对象为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和五品以上官员
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
赎是九品以上官员
同居相隐不为罪
良贱相犯以身份论
化外人有犯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刑
五刑
同隋朝一样
罪名
谋反
反对皇帝,推翻政权
谋逆
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谋大逆
毁坏宗庙,陵寝和宫阙
恶逆
殴打或谋杀长辈
不道
杀他人一家,蛊毒巫术
大不敬
不孝
告发或咒骂长辈,长辈在世而别籍异财者
不睦
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长辈
不义
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杀害上司
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或亲属内通奸
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
中书省传承皇帝命令,草拟诏书
门下省审核交皇帝批准
尚书省负责执行各种命令
设六部
吏
职官任命,考课等
户
户籍和财政
礼
祭祀礼仪和教育科举
兵
武官选拔,军事行政
刑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主案件审判
工
土木,水利,农林渔
御史台
台院
地位最高,掌纠察弹劾百官
殿院
掌朝会朝仪,参与案件审理
察院
监察地方官吏,又有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
经济立法
均田法,最主要的土地立法
租庸调法,以均田制为基础
盐茶酒专营专卖
对外建市舶制度,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政府收10%实物税
司法制度
大理寺主审判
刑部主复核
御史台主监察,同时受理全国行政案件
三司推事
疑难案件,皇帝特诏三司会审
回避制度
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禁杀日:每年2-9月,二十四节气,朔望日不得奏决死刑
死刑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当日一次
法官责任制
判罪需引律令格式正文,避免错判
宋
立法概况
《宋刑统》
12篇,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终宋之用,用之不改
编敕
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的区域发的诏令 地位高于《宋刑统》,导致法令不一,相互矛盾
编例
条例
皇帝发布的特旨
断例
判例
指挥
中央上级对下级下达的命令
条法事类
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申明(解释)分门别类,加以汇编
刑事立法
刑罚
折杖法
笞杖刑折为臀刑,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
刺配
杖刑配役刺面,一事三刑
原为宽贷死刑之意
凌迟
首于五代,宋为法定刑,明朝入律,清末废除
重地重法
对某些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
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要件
先问亲邻
输钱印契
过割赋税
原主离业
典卖契约也称质卷,解帖
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行政立法
两府三司
中书门下
最高行政机关,行使宰相职权
枢密院
最高军事行政机关
盐铁司
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
度支司
财政,粮食漕运
户部司
户口赋税
地方机构
经略安抚使
地方军政
转运使
财赋
提点刑狱使
司法
提举常平使
盐铁专卖
路一级政权,下设府州军监
司法制度
大理寺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御史台主监察 另设审刑院,为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
推勘院和制勘院,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鞫谳分司制
审判分离
务限法
农务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审判(二月初一到十月初一)
翻异别推制
换法官审理称“别推” 换司法机关审理称“别移”
《洗冤集录》
宋慈所著的法医学专著
选官课考
创造了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方式防止科场舞弊
辽西夏金
辽:因俗而治,异人异法 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古法令最详细的法典 金:用辽朝旧制,多制并存(原北宋地区用宋法制)
元
立法概况
附会汉法
《条画五章》是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大礼撒》
较原始(习惯法),较残酷
《至元新格》
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
是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 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撰基本完成,至此定型
《元典章》
以六部划分,是地方官员对圣旨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条例的汇编 系统的保存了元代法律内容
《经世大典》
是仿效《唐六典》而编订
刑事立法
量刑变化
确立强奸幼女罪(10岁以下),不适用赎法
量刑原则在总体上处罚减轻,但法外酷刑普遍
对盗贼犯罪处罚重
刑罚变化
笞刑从七至五十七
杖刑从六十七至一百零七
允许私刑存在
行政立法
中书省取代三省,下设六部 中央另外设枢密院和宣政院,分别掌军事和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的军民政教
地方设省路府(州)县四级,行政机构皆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掌权
婚姻制度
允许一夫多妻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
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大宗正府,专门负责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案件。刑部,主司法行政和审判。宣政院,主持全国佛教事物和审理重大僧侣案件
监察制度
《风宪宏纲》是主要的监察法律
中央设御史台(中台) 地方设两个御史台(行台),分别是西台和南台
明
立法概况
性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大明律》
共7篇,以名例为首篇
终眀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法
《大诰》
效力大于律,主要针对贪官污吏颁行的刑事特别法
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人手一本可减刑
《大明会典》
官修的行政法规汇编,效仿《唐六典》
《问刑条例》
刑事立法
量刑原则
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
涉外案件,外人犯罪者依旧按律判
罪名刑罚
奸党罪
充军
宋元时已存在,明朝广泛使用
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六等
廷杖
处罚大臣的
刑罚特点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对强盗抢夺,官吏贪赃受贿处罚重 使馆典礼风俗教化处罚较唐轻
民事立法
对无主物强调先占原则
经济立法
一条鞭法
讲各种赋役并为统一的货币予以征收
结束了历代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
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的徭役制度,传统的人身依附强制关系得以松弛
实行“海禁”
行政立法
中央
废丞相,皇帝直接控制中央
军权由五军都督府掌握
内阁,首辅
地方
布政使司:掌行政
指挥使司:掌军事
监察
中央: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
中央: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
地方: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
司法制度
刑部主审判,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大理寺主复核 都察院主监察,并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
地方:分省,府,县三级
提刑按察使司:司法机关,主全省审判和监察官吏事物
布政使司:负责民事诉讼案件为主的审判事务
断事司:负责本省驻军军人之间的诉讼
厂卫
厂
由太监组成,直属皇帝
不是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但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
卫
皇帝亲军中的锦衣卫
负责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
申明亭
设于各州,县,乡
受理和调处有关婚姻,田土,斗殴等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具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
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
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共同审理 对已判决的特别重大的案件翻供不服的由六部尚书 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的左都御史和大理寺卿会审
朝审
对以决在押囚犯的审理
大审
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审理,每五年一次
热审
每年薯天小满后,由宦官,锦衣卫会同三法司会审,对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重囚可疑及枷号者请旨定夺
诉讼制度的特点
严厉制裁诬告行为
严禁越诉
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由断事司管)
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
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清
立法概况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
与《大明律》篇目体例形式基本相同
是清朝的基本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会典》
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
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行政体制的变化
则例
刑事立法
充军
重于流刑,分附近(2000),近边(2500),边远(3000),极边(3500),烟瘴(4000)五等
发遣
仅次于死刑,对象是犯徒刑以上的政治犯
刺字
死刑
斩立决
斩监候
凌迟等刑
民事立法
对人
废除匠籍制度
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
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奴婢可以开户为民
对债
明确了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
典当契约无须经过官府加盖官印和缴纳契税
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
约定年限超十年,及认定为买卖契约,需缴纳契税
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对继承
两房合一子的继承方式
司法制度
中央
刑部:最好司法审判机关,有“刑名汇总”之称 下设十七省清吏司掌各省审判
大理寺负责案件复核
都察院主监察,也可参与重大案件会审
内务府管满人诉讼
宗人府管皇室宗族诉讼
步军统领衙门是京师地区的满族司法机构
理藩院管少数民族事务
秋审制度
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代朝审制
秋审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
秋审后分五种情况
情实
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缓决
案件属实危害不大,押监候办
可矜
案件属实,情有可原,可免死减等
可疑
案情未明了驳回原省再审
留养承祀
案件属实,但饭符合留养条件,经皇帝批准可改重杖,枷号示众3个月
清末
预备立宪
背景:列强侵略加剧;内外交困的清王朝企图挽救;受日本影响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颁布的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
《十九信条》
辛亥革命爆发后制定的一个宪法宪法性文件
强调皇权圣神不可侵犯,忽略人民的权利
标志着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破产记录的宪法性文件
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
修律原因:收回领事裁判权
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既吸收西方现代法律制度,又不能违背本国伦理纲常
修订法律馆
由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组成
《大清现行刑律》
1910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取消了《大清律例》中的六律分篇
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删除了凌迟,枭首,刺字等酷刑和缘坐制度
主刑定为死遣流徒罚金五种
增加了妨害国交罪等
《大清新刑律》
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法典
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撰形式,采用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采用近代刑罚体系,分主刑和从刑(暂无管制刑)
取消十恶,八议,官当以及按官秩,良贱,服制等刑律适用原则
采用既遂未遂假释时效正当防卫等术语和制度
调整了部分罪名,改谋反罪为内乱罪等
《大清民律草案》
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但未公布
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起草前3编总则,债权,物权 亲属和继承由法律修订馆会同礼学馆制订
前3编以“模范列强”为主,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
《钦定大清商律》
伍廷芳和袁世凯,载振拟定,没有沈家本的参与
日本学家志田甲太郎也参与修订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是近代史上第一个单行司法组织法
确认司法独立
明确了民刑分理
确立了四级三审制
《法院编制法》
引进了审判独立,公开审判,民刑分理,审检分立,和议制等法制原则
礼法之争
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
“存留养亲”
“无夫奸”和“亲属相奸”
“子孙违犯教令”
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司法制度的变化和调整
领事裁判权
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会审公廨
调整内容
改刑部为法部,掌全国司法行政 地方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主行政和司法监督
还大理寺为大理院,审判机关 地方设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实行审检合署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相应的监察厅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诉讼程序上实行4级3审制
承认律师辩护的合法性
初步规定法官和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改良监狱和狱政管理制度
清末修律特点和意义
特点
立法知道思想上,坚持中国固有的制度内容,借用西方近代法律制度形式
在内容上,坚持君主专制和传统伦理纲常,一边标新立异,一边保持肯定专制传统
在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在实质上,修律是在保持君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意义
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它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 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
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 临时中央裁判所行使最高司法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内容
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
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
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
确立保护私有财产原则
特点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为限制袁世凯政治权力
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有立法权,对重大事件的决定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
规定特别修改程序
参议院议员要达到4/5的出席率,和3/4的支持率总统才可增删《临时约法》
司法制度
司法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临时中央审判所为最高审判机关
司法改革的措施
确立司法独立
禁止刑讯
禁止体罚
实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试行律师制度
北洋政府
立法概况
隆礼重刑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3年,北洋政府时的第一部宪法,又称“天坛宪草”
继续采用三权分立制
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
为防止总统独裁,增设国会委员会
总统任期5年,只连任一次
审计院独立于行政机关,负责财政和支出 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914年,它标志着军阀专制全面确立
彻底否定《临时约法》的民主共和制
否定和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取消国会制,设设立了立法院(有名无实)
规定大总统任期为10年,可连任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贿选宪法”
1923年,曹琨政权时期,公布了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
《暂行新刑律》
援用《大清新刑律》
立法活动的特点
采用删改清末新定的法律
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判例和解释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原则上实行4级3审制
形式上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
滥施军事审判,利用军法审判干预司法
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
中央
大理院(五人合议庭)
民事庭
刑事庭
地方
省:最高审判厅(三人合议庭)
民事庭
刑事庭
城市:地方审判厅
受理二审案件或重要的一审案件,由推事一人独任审理
县一级:设初级审判和县知事兼理司法
实行4级3审制
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裁判
平政院
职掌行政诉讼的裁判(民告官)
北洋政府建立了中国最早的行政诉讼制度
南京政府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的核心是三民主义
全能分治
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宪政体制
五权宪法
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院组成
建国三时期
“军政”“训政”“宪政”
法律体系
《六法全书》
宪法
民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没有法典)
层次
基本法典
相关法规
判例解释例
训政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
内容
1946年通过,1947年施行
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和政体
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形式上用总统制,受立法院,行政院和监察院的制约
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采取中央和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自治权
意义
标志着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结束,宪政的开始
是中国近代立宪史上较为系统完整的一部宪法
法律制度的特点
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特别法多于普通法,效力大于普通法
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 采用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
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六法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在形式上达到顶点
刑事立法
新刑法的特点
学西方刑事法律原则,注重传统伦理宗法相适应
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
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和旧刑法的区别
客观主义→侧重主观主义
强调犯罪性质而不是客观后果
报应主义→侧重防卫社会主义
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
引进保安处分制度
民商立法
《中华民国民法》
内容
分编草拟,分期公布。共5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同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问人
在制度上吸收整合外国民法
采取民商合一的编撰体例,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土地经营权
婚姻家庭制度提现浓厚的固有法色彩
司法制度
前期实行4级3审制,后期改为3级3审制
普通法院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审理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抗告案件
司法院
司法行政部
掌司法行政事务
最高法院
行使最高审判权
行政法院
行使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权
官吏惩戒委员会
掌管文官和法官的惩戒事宜
诉讼制度
特点
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
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
由法官内心信念来自由判断和取舍
实行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
对于“妨害公共秩序”的案件(政治案件),实行秘密审判
扩大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
革命根据地时期
工农民主政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井冈山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没收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
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所有财产
《婚姻法》
婚姻自由
离婚自由
规定婚姻年龄,近亲,疾病等条件
人民民主政权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国土地大纲》
原则是耕者有其田
刑事立法
创设“管制”刑
抗日民主政权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三三制”
《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
保护土地所有权
减租交租
保障佃权
婚姻立法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幼女儿童
增加订婚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订婚不得索取钱物,不得强制履行
离婚需要有一定条件
劳动立法
内容包括:工人具有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调解劳资纠纷,代表签订工人集体合同和向政府提出要求
实行10小时工作制,雇主安排加班应征得工人同意并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各地的具体经济条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安全生产防护
罪名
汉奸罪
破坏坚壁财物罪
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