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山东事业编-民法
2023年山东事业编统考,74.9分,终于上岸了!祝君上岸!! 本图内容有民法概述、民法总则、物权、债权、婚姻、继承、知识产权,快来看看吧
编辑于2023-09-06 19:38:14 山东省民法
民法典新修亮点
表决通过:2020.5.28,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实施:自2021.1.1起施行
一典废九法
立法精神:“平等”与“保护”
内容:7编
1. 总则
2. 物权
3. 合同
4. 人格权
独立成编
5. 婚姻家庭
6. 继承
7. 侵权责任
8. 附则
地位
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D1J 民法概述
1. 定义
平等主体
自然人
法人
法律上拟制的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合伙、不具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
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好意施惠×,情谊行为
2.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前提)
自愿原则(核心)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权利义务对等
eg:一分钱一分货
诚信原则(帝王条款)
诚实:如实告知
守信:及时履行
禁止权利滥用
守法与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
民法原则(6):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
3. 调整范围
1. 财产权
1.1. 物权
所有权
自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他物权
1.2. 债权
发生原因
合同
侵权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2. 人身权
2.1. 人格权
类型
生命权
生命安全
生命尊严(新)
身体权
身体完整
行动自由
健康权
身体机能好使
侵犯身体权,不一定侵犯健康权(剪头发) 侵犯健康权,不一定侵犯身体权(把眼睛打瞎)
姓名权
笔名、艺名也保护
只有自然人有,不可转让
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专有
唯一可以转让
侵权方式:干涉、盗用、假冒
肖像权
1. 声音参照肖像权
法人也可以有,qq咳嗽声
2. 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3. 不再强调以获利为目的
4. 判断:是否为恶意
5.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必要范围内,已经公开)
新闻报道、依法履职、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6.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肖像权归受托人(影楼)
照片所有权归个人
7. 举例
整容成小岳岳
不侵权
整容成小岳岳,以自己的名义去演出
不侵权
脸是自己的
整容成小岳岳,以小岳岳的名义去演出
侵犯姓名权
名誉权
前提:描述的是假的
诋毁名声
荣誉权
剥夺称号
法人和自然人都有
隐私权
前提:传播的是真的
自然人
内容
私人生活安宁(新增)
私密空间
私密活动
私密信息
秘密部位
公司没有隐私权,叫侵犯商业秘密
个人信息保护
强调取得
与侵犯隐私权有重合
自己留下个人信息被催着买房,侵犯隐私权的私人生活安宁
个人信息权×
婚姻自由权
自然人
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抽象,基本权利)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
人格平等
法人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法人和自然人都有
辨析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自然人和法人都有人格权√
补充
人体捐献
生前
完人+无偿+书面
死后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共同决定+书面
性骚扰
方式: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
义务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 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
人体临床实验
相关部门批准
伦理委员会同意
自己/监护人书面同意
2.2. 身份权:因特定身份产生的
亲权:未成年子女
亲属权:成年子女
配偶权
监护权
D2J 民法总则
一、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起止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特点
普遍性
平等性
一律平等√ 完全相同×
不可剥夺性
胎儿保护原则
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上视为有
继承是单方行为,放弃需要意思表示
赠与是双方行为,需要接收方意思表示
出生时为死胎,自始无效
出生/死亡时间
出生/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出生证)
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登记记载的时间(身份证)
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的(事实时间)
补充:针对婴儿和死者的侵权
针对婴儿的侵权行为
原告是婴儿本人,父母是代理人
死者有人格利益
死者有人格权×
对死者进行诬告陷害
原告:近亲属自己
配偶、子女、父母
没有的,其他近亲属
赔偿:归原告
谁起诉谁是原告、钱归谁(不告的没有)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划分
8
(16)
18
完全行为能力
≥18(16劳动)且可以辨认自己的行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不一定有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8岁购买毒品是违法的,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
8≤X<18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否有效
有效
纯获利的
与年龄智力相当的(小于200元)
效力待定
超出年龄智力的
监护人追认,有效
监护人沉默或拒绝追认,无效
无效
立遗嘱
抛弃
无行为能力
<8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单独实施,直接无效
需监护人代理
二、 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
失踪日
申请日
公告日
宣告失踪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3个月
自失去音讯之日起
自战争结束之日起
有关机关确定之日起
失踪 期限、公告都很稳定
只有死亡才在乎是不是意外
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人
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人身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
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后婚姻仍有效,但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财产代管人,由法院指定
代管人承担过错责任,有错才赔
代管人失能、侵权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
代管人有正当理由,也可以申请变更
撤销失踪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
宣告死亡
失踪日
申请日
公告期
宣告死亡
条件:4年+1年
1. 一般:4年+1年
2. 意外下落不明:2年+1年
公告期1年
3. 意外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无需失踪期 0+3个月
公告期3个月
死亡日期认定
一般,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起
意外,意外发生之日起
法律后果
和自然死亡的效果相同(遗产继承,配偶再婚)
被死亡但未死亡的,该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影响
有效×,贩毒等
死去活来
婚姻关系
自宣布死亡后消灭
死亡被撤销的
原则上,自行恢复
若配偶再婚或书面不愿意,则原婚姻关系消灭
子女:子女被收养的,收养关系持续有效(不返还)
例外:养父母和孩子都同意返还
财产
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给予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情况的,返还财产+承担赔偿
三、 监护
1. 当然监护
父母→未成年人
父母离婚对监护权没影响
抚养权归一方,但监护权双方都有
监护责任轻重可能不同
2. 顺序监护:
未成年人
1. 父母
2. 祖父母、外祖父母
3. 兄、姐
考察案例时,必须是成年兄姐
4. 其他愿意担任+机关同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4. 其他愿意+机关同意
既是未成年人,又是精神病人,按未成年人顺序
3. 遗嘱监护
只限被监护人的父母
4. 协议监护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5. 意定监护(老有所养)
完人+成人+书面
近亲属、其他愿意
6. 指定监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方式
由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
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7. 机关监护
无任何人做监护时,由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8. 临时监护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无人监护时,还是由机关监护
9. 委托监护
监护人将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
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委托人确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eg:寄宿幼儿园,部分委托,家长承担责任
四、 民事行为
1. 有效
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效力待定
类型
1. 限人+超越能力范围
2. 无权代理行为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范围
代理权终止后实施
区分
无权代理
代理权有问题
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
有效
恶意串通
直接无效
效力
追认——有效
自作出之日起一直有效
不追认——无效
作出无效,自始无效
善意相对人的权利
催告权
30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在追认前,可以撤销
3. 可撤销
形成权
类型(4)
诈、迫、 显、重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一方危困、缺乏判断
受害方可以撤销
重大误解
双方都可撤销
撤销方式
法院起诉
仲裁机构仲裁
效力
不撤销
一直有效
撤销前也有效
撤销
回到原始状态
撤销权消灭
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90天内
3个月×
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双重时效,取交集
明确表示放弃
4. 无效
类型
无人
违法、违背公序良俗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
无法假串
效力
自始无效
五、 诉讼时效
我国: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一般: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3年后
实体权(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
有起诉权
丧失了胜诉权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中立)
主动还款后反悔无效
最长期限: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取交集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自18周岁起算
不适合诉讼时效的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物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的
20年以后要求支付也可以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最后6个月内+不可抗力+消除后+6个月
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疫情、地震等)
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的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的
权利人被控制的
消除之日起,+6个月(1次)
诉讼时效的中断
3年内+行为+重新计算3年(可以n次)
行为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请求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辨析
谁的意愿
适用对象
届满以后
时效性质
法律效力
举例
诉讼时效
双方才行
请求权
可以起诉
一般3年;有可变期间 (中止、中断、延长)
实体权不消灭
债权
除斥期间
个人意愿
形成权
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撤销权消灭
一般1年,重大误解3个月;不可变期间
实体权消灭
撤销权、追认权
六、 代理
有权代理
法定代理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
委托代理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以代理人自己名义:拍卖行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类型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
效力
效力待定
追认权:被代理人30日内追认,则有效
催告权:善意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
撤销权:在追认前,第三人可以撤销
表见代理
空白合同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效力
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可向代理人追偿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效力待定)
与自己交易
需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双方代理(效力待定)
代理交易双方
双方同意或追认
恶意串通(无效)
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代理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订立遗嘱、结婚、面试、授课等
七、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组织
分类
营利法人
营利为目的+分配给股东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妇联、残联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养老院、红十字会
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以赚钱
特别法人
国家机关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社、村集体)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供销社)
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eg. 分公司
出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3J 物权
物权概述
特征
对世权=绝对权
支配权
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以物为客体
物
与人身相分离
嘴里的假牙× 离开身体√
有体物,可以被控制
闪电×
稀缺性,可带来经济效益
空气× 不稀缺
主物与从物
相互分离
相互配合
同属于一个人
原物孳息
相互分离,派生关系
分类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利息、房租、彩票中奖
股票收益×
分类
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登记
动产物权,自交付时生效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转移
交易的,登记生效
不交易的,直接生效(家里盖房子)
类型
所有权
性质
自物权:自己的财产
完全物权,四个都有
占有(前提)
处分(核心)
使用
收益
所有权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所有权第一次产生
劳动生产、收益、孳息、建造、先占
先占:无主物,谁先占着就是谁的
不以原所有人意志为根据
善意取得
没收、征收
继受取得
从原来的所有人那里受让来的
原主人同意转让
特别取得方式:善意取得
成立条件
1. 无权处分
效力:有效
eg. 婚后买房只写一人名字,把房子卖了
2. 善意
3. 合理价格
4. 该登记登记,该生效生效
结果
善意相对人取得所有权
只有遗失物被卖,才能要求善意相对人返还(给钱)
原所有权人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不适用
偷盗
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送到派出所,1年没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权
遗失物被转让
向卖方请求赔偿
向卖方请求返还原物,同时支付所付费用
期限:知道2年内
权利人再向卖方追偿
埋藏物
用益物权
性质
他物权,:他人的物
不完全物权:没有处分权
种类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类型
居住用地:70年,到期自动续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其他:50年,如医院、学校、工业用地
2. 宅基地使用权
在集体土地上
3. 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土地
承包期及延期
耕地:30年+30年
草地:30~50年+30~50年
林地:30~70年+30~70年
4. 地役权
前提:有两块土地
对比
产生原因
是否有偿
期限
地役权
意定(约定)
一般有偿
有期限
相邻权
法定
无偿
无期限
5. 居住权
1. 无偿设立
2. 登记时设立
3. 订立形式
必须书面订立
要式合同: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格式即书面格式
4. 内容构成
占有、使用√
出租、出借×
转让、继承×
5. 房屋本身
可以出售,原则上不能出租
6. 消灭
居住权期间届满
居住人死亡
应及时办理注销合同
担保物权
对比
对象
设定方式
是否签合同
转移占有
成立条件
抵押权
动产不动产
意定
√ 书面
不需要交付
有效合同生效
动产: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
不动产:有书面合同+抵押登记生效
质押权
动产或权利
意定
√ 书面
需要交付
有效合同+交付
权利
股票、存单、基金份额、应收转款等
无凭证的权利需要登记
留置权
动产
法定
无合同
不需要交付
合同占有+债权已届清偿期+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间不要求统一法律关系
踢足球把别人窗户打了,足球不能留置
不是基于合同
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山两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专用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
顺位: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或质权(看时间先后)>未登记的抵押
物权变动
非交易
直接变动,无需交付、登记
政府征收
法律文书生效时
起诉
法院判决之日
继承
死亡时
先占+建造
完成时
交易
有权处分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无权处分
善意+有偿+交付登记
D4J 债权
债权发生原因
一、 合同
阶段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eg.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价目表
要约邀请内容具体且确定,视为要约
价位、标的、数量、期限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eg. 自动售货机
承诺
同意要约的条件
内容改变,视为新要约
必要阶段
生效
到达主义
对话
知道内容时
指定特定系统
到达该系统时
未指定特定系统
(应当)知道进入该系统时
合同成立
承诺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附条件、附期限)
撤回和撤销
要约
未生效:撤回
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
已生效:撤销
要约到达后,对方承诺前,可反悔
承诺
未生效:撤回
先于或同时到达
已生效:不能撤销
二、 无因管理
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目的: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债权关系
不能要报酬×(自愿的)
必要费用
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补偿√ 赔偿×
不当管理
应赔
三、 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
一方获利+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
没有合法根据
他人受到损失
自己获得利益
受损和获利之间有因果关系
债权关系
返还不当得利:原物+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获得的收益:扣除劳务费,收归国家
四、 悬赏广告
单方允诺之债,属于单务合同
法律规定的假一罚十、假一赔三,商家承诺的假一赔十
债权关系
悬赏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能行使留置权,只能向法院起诉
五、 拾得遗失物
1. 交给公安:一年内无人认领,收归国有
2. 领取遗失物:应支付必要费用(无因管理)
3. 悬赏寻找:应按承诺履行义务
4. 侵占遗失物的,丧失以上两个权利
必要费用和悬赏广告
5. 遗失物被卖
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自知道、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并支付所付费用
权利人支付费用后,继续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例外:受让人通过拍卖或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
6. 遗失物被故意/重大过失损毁、灭生的,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
一、 合同概述
1. 概念
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只约束财产关系,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
2. 合同分类
合同形式
1. 书面
要式合同
1. 居住权合同
2. 6个月以上租赁合同
3. 劳动合同
4. 捐献遗体合同
2. 口头
3. 其他(录音录像等)
是否交付实物
诺成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实践合同
需交付标的物
1. 定金
2. 借款
3. 借用
4. 保管
3. 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延迟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延迟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 违约金与定金
定金数额
不能超过主合同的20%
超出部分无效
作为不当得利返还本金+利息
定金罚则
买房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定金生效
定金是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定金交付时生效
买卖合同效力≠定金效力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违约金可根据实际损失增减
按违约金给付时,定金需返还
5. 责任履行
公司分立、合并
公司分立的,分立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订立后公司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履行合同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后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履行
经营状况恶化
转移、抽逃资金
丧失商业信誉、履行能力
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
同时履行抗辩权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
二、 风险承担
风险承担原则
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原则
交付主义
未约定交付地点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约定交付地点
运送至交付地点+交付
电子商务
签收
在途货物
自己还没拿到,就卖给别人
合同成立时
违约在先
谁错谁担责
观念交付
简单交付
合意达成前,物品已经在买方手中
合意达成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
指示第三人
占有改定
合同成立后,卖方先借用
侵权
一、 归责原因
对比
适用范围
举证责任
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
有错,才赔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
过错推定:谁想不赔谁举证
证明自己没错
无过错原则
不管有没有错,都得赔
谁想不赔谁举证
证明没有因果关系
公平责任原则
双方都没错,双方分担
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过错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过错推定原则
类型
责任主体
免责事由(证明自己没错)
物件致人损害
堆放物的堆放人
受害者自己
建筑物、悬挂物脱落
所有人、管理人
受害者自己
施工或地下设施
施工方(承包方)
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
动物园饲养动物
动物园
受害者自己
教育机构对无人
对限人:一般过错
教育机构
尽到管理义务
无过错责任原则
1. 产品缺陷
生产者、销售者
可向仓储、运输追偿
2. 医疗产品
生产者、医疗机构
证明不是产品造成的伤害
3. 监护人责任
无、限人的监护人
损害与无、限人无关
4. 个人饲养动物
饲养人、管理人
5. 环境污染
污染者
环境达标也得赔
6. 高危作业
高危作业使用人、占有人
7. 建筑物倒塌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第三人推到的,可追偿
公平责任原则
1.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人适当补偿
赔偿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
2. 见义勇为
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
3. 高空抛物不能确定加害人
4. 无意识状态
梦游、癫痫
适当补偿
补充
1. 物件侵权是过错推定,不包括不动产倒塌、高空抛物
不动产倒塌
无责任原则
高空抛物不能确定加害人
公平原则
2. 饲养动物
动物园
过错推定:推定动物园有错,想不赔,证明自己没错
个人
无过错:不管有没有错都得赔,想不赔,证明没有因果关系
3. 在教育机构
无人
过错推定:推定教育机构有错,想不赔,证明自己没错
限人
过错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4. 医疗
医疗产品
无过错:想不赔,证明没有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
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5. 机动车
与机动车
过错责任
与行人
行人
机动车责任
没错
全赔
有一定过错
适当减轻
全部过错
不超过10%责任
故意
不承担责任
二、 责任承担
1. 监护人责任
归责原因
无人、限人都是无过错
免责事由
尽到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
责任承担
有财产的无、限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不足的,监护人赔偿
父母离婚的,由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赔偿,不足部分,另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2. 教育机构责任
责任主体
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可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期间
在校期间
教师责任
不独立承担责任,由学校承担(用工责任)
归责原则
无人:过错推定
限人:一般过错(谁主张,谁举证)
3. 用工责任
归责原因
无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无过错,也担责
单位用工
内部关系
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外部关系
职务行为,用人单位单独承担
非职务行为,自己承担
劳务派遣
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4. 安保义务人责任
归责原因
一般过错
责任主体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活动组织者,且不以交易关系为必要
第三人侵权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保义务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向第三人追偿
5.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归责原因
一般过错(有过错才承担)
责任承担
谁侵权,谁赔偿
平台:知道原则
不知不赔
若知道即连带
告知了,未删除,赔扩大
6. 产品责任
归责原因
无过错责任
既可找生产者,也可找销售者
找谁赔
消费者
找销售者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
找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
找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和消费者之间不构成赔偿责任
因运输、仓储导致的
不能直接找仓储、运输者,还是找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者、销售者赔完再找责任人
7. 自甘风险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责任承担
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不得请求赔偿,除非对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经营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侵权责任
8.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动物园
(认定动物园有错)过错推定
免责
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
个人
(不管有没有错,都得承担)无过错
免责
烈性犬:不能免责
没有安全措施的动物:受害人故意,可减轻
有安全措施: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轻
9. 机动车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一致
使用人承担赔偿
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
由盗窃、抢劫、抢夺的人承担赔偿
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盗窃、抢劫、抢夺的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10. 补充
酒后照顾责任
一起喝酒的人承担补偿责任
公平原则
免费搭车
承担,可适当减轻责任
和别人别车,犯错双方按份赔偿
事先约定免责,无效
D5J 婚姻
结婚条件
形式要件
登记
实质要件
男22周岁,女20周岁
不得重婚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从同一个人为第一代:爷爷、儿子、孙子
婚姻的效力
无效婚姻
未达法定年龄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可撤销婚姻
1. 受胁迫:胁迫终止一年内可撤销
2. 隐瞒重大疾病,自(应当)知道一年内
向法院申请撤销
彩礼和陪嫁
彩礼返还的类型(3)
未登记
登记+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
+离婚
陪嫁:视为给女方一方的赠与
夫妻财产
共同财产
约定财产
婚前、婚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都必须书面,且>法定
法定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金
生产经营投资所得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股票收益√
股票赔了是共同债务
彩票√
个人财产的孳息×
存款利息
自然增值×
房产增值
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存续期间
实际取得
获得稿酬
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
发表
写作×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除非合同明确只给一方
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方财产
婚前财产
婚前贷款买的不动产√
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
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
出资
登记在
归属
一方父母
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
一方父母
自己孩子名下
只归一方所有
双方父母
夫妻双方
共同共有
双方父母
一方名下
按份共有(看出资)
婚前一方父母
另一方名下
视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离婚
方式
协议离婚
冷静期
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冷静期: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场申请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
诉讼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前,应当调解
感情确已破裂的,准予离婚
准予离婚
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 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的
4. 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 被宣告失踪时,另一方诉讼离婚的
6. 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又分居一年,再提起离婚诉讼的
重婚同居暴虐遗 赌博吸毒两分居 失踪致婚离
离婚规定
限制离婚
现役军人同意
怀孕、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除非女方同意
离婚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赔偿
重婚或同居
家暴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重婚同居暴虐遗
离婚补偿
双方都没有错
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子女老人),有权请求补偿
协议不成的,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
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与适当帮助
协议不成的,法院判决
孩子归属
不满2岁,母亲抚养
满8岁的,尊重孩子意愿
2~8岁的,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拒绝鉴定,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
离婚不影响监护,双方都有监护权,一方有抚养权
夫妻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吸毒、赌博等违法债务
法院不予支持
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确认
共同签字
另一方事后追认
一方确认
用于共同生活的
婚前债务,用于共同生活,也是共同债务
一方确认,超过家庭生活的,不属于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能证明
未用于共同生活×
D6J 继承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的√
无论是否再婚
收养
可继承养父母遗产,亲生父母的不能继承成立
收养
被收养条件
丧失父母
找不到父母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收养条件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
有能力
未患病
无不利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30周岁
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40周岁以上
对生父母进了较多赡养义务的
只能适当分得
不是继承
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子女
即可继承生父,又可继承继父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
遗嘱类型
1. 公证遗嘱
2. 自书遗嘱
不需见证人
3. 代书遗嘱
4. 打印遗嘱
姓名、肖像,年月日
5. 录音录像遗嘱
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6. 口头医嘱
2个见证人在场
特殊
立有数份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公证不特殊
危急情况口头立,危机解除后,能用书面、录音录像的,口头无效
立遗嘱后,实施相反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的撤回
遗嘱对象
法定继承人
没说视为接收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没说视为放弃
期限:2个月
遗嘱效力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无、限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代位继承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只适用于直系晚辈血亲
配偶×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儿子先死,孙子继承
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只有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先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爹刚死,没分割遗产,儿子也死了
儿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配偶√
实质
短时间内两次正常的继承
推定死亡
前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2.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生前债务
在继承范围内清偿(不强求倒贴)
D7J 知识产权
一、 著作权(版权)
1. 内容
著作人身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永久保护
发表权
50年
著作财产权
使用权
获得报酬权
50年
2. 保护期限
永久保护
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公民
生前+死后50年
作品
首次发表、出版、播放后50年
创作50年未发表,不再保护
3. 保护原则
自愿登记
创作50年未发表,不再保护
4. 著作权归属
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制片人
编剧:署名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电影的剧本、音乐享有单独著作权
职务作品
没约定的,归作者,单位优先使用
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转让,可第三人使用
例外:职务发明,归单位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
委托创作
按合同规定
无约定的,归委托人
美术作品
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
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
合作作品
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只提供辅助工作、物质条件、咨询意见,不认定为作者
二、 专利权
内容
发明
20年
实用新型
10年
外观设计
15年
自申请之日起算
保护原则
先申请原则
授予最先申请人
不授予
1. 科学发现
2. 疾病诊断、治疗方法
3. 智力活动规则、方法
4. 动植物品种
但植物可授予知识产权
5. 原子核相关
三、 商标权
内容
商标专有使用权
商标转让权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分类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保护期限
10年+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
六个月宽限期
保护原则
先申请原则
授予最先申请人
四、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可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但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影响正常使用,不能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