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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03-17 14:10:24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招标
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
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招标的范围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可以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收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可以不进行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招标的代理机构
禁止行为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为所代理的招投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对技术发展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二阶段
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的相关规定
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标底及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投标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需要从新招标
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投标人以一个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资质就底不就高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对内)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项投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外)
投标规定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已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
投标人相互窜通的情况
属于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抹去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为
视为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开标
开标的规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时间点(开标时间)
前
招标文件可以改
投标文件可以改、补、撤
后
招标文件不可改
投标人只能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委员会的要求下,无法主动澄清)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专家一般是随机抽取方式,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用随机方式难以保证胜任的,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要求
招标人确定评标是间。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标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况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单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相对于投标单位自己的成本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其他规定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次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投标文件澄清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不接受主动的)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标条件(满足其一)
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个项综合评价标准(最高分中标)
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最低价中标)
中标
定标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鼎立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投诉和处理
投诉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节 合同法及价格法
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
信件
数据文件
口头形式
当面交谈
电话
其他形式
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
要约
定义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面经受要约人承诺,邀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撤回
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事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为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况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人文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此条件前后两条缺一不可
邀请邀请
定义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
定义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示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么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及时作出承诺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期限的起算日
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法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逾期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要约内容的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变更
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
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公平原则确定义务权利,并向对方说明
无效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护弱势一方)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
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
构成条件
当事人有过错
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若无损失,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由因果关系
主要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泄露商业秘密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含义
合同的成立
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生效
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附解除条件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
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附终止期限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明示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特例是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无权代理+有效代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损害国家利益才为无效合同,否则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筑法资质类属于强制性规定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概要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以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的消灭(情形之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概要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有撤销权的机构
人民法院
概要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仲裁机构
概要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概要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的履行
1.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履行费用约定不明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合同法的原则执行
质量约定不明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1、2条优先,如1、2条无法执行,执行第三条
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约定不明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约定不明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概要
2.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商品的价格调整
按时交付或提取
就新原则执行新价格
逾期交付或提取(惩罚违约者)
逾期交付
就低原则
逾期提取
就高原则
3.代为履行
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合同双方无变化
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迟延履行属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难以判断区别,则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转让
债权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不得撤销
通知债权人
债务
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取得同意
债权债务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不得转让的债权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婚姻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包
当事人合并的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分立的
除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的终止
终止条件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条件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并且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任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③债务相互抵消;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之外,当事人应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可以提存的情形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规定
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的期限
提存期限为五年
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及特点
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要求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首选方式
采取补救措施
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该赔偿
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补偿性原则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形象理解:在超市打碎一只鸡蛋,怎么赔)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有减损义务,否则扩大义务由非违约方承担
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争议的解决
和解
无第三方介入
调解
有第三方介入
民间调解
仲裁调解
法庭调解
仲裁
根据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裁或诉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二选一
诉讼
由法院作出判决
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价格法
1.经营者权利
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定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政府定价的商品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政府定价依据
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4.价格总水平调控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节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建筑法
1建筑工程许可(对项目的许可)
施工许可证含义
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对象
建设工程
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
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行政主管部门
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通过规划)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复合施工要求;(地符合施工条件)
4已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图)
6有保证质量及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有钱)不是全部资金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监理单位的需有监理
全国人大及国务院规定,无其他
不需要领证的项目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批注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发改委)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期限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
延期
最多延期2次,每次不超3个月
不开工,不延期自动废止
最迟9个月开工
重新核验(因故中止施工)
建设单位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的期限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帮里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从业许可(对企业和个人的许可)
单位资质
施工企业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勘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建筑师
结构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建造师
3建筑工程发包
发包方式
招投标
直接发包
禁止行为
提倡
总承包
禁止
肢解发包
发包单位指定生产厂及供应商
4建筑工程承包
承包资质
必须有资质
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自己用自己的资质
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有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
联合承包各方资质等级就底不就高
工程分包
分包单位需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行为
禁止转包
禁止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
禁止再分包
5建筑工程监理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6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对专业想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拆除应当有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有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7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8,17"
竣工验收
四有一完成
四有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资料)
有工程施工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一完成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勘查、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承揽(同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资质
有资质
在资质范围内
自己用自己的资质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工程施工
施工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已发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项总包单位负责
总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如发现设计文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质量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对设涉及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取样,送具有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隐蔽工程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具有相应的资质
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不得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业单位有隶属和利害关系(不能与被他管的单位有关系,但是可以和建设单位有关系)
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工程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施工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制度
提交保修书时间-有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保修书的内容-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最低保修期的规定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施工年限(终生保修)
技术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
5年
和水有关
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渗漏
2采暖期、供冷期(2周期)
供冷系统
供热系统
2年
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
装修工程
6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政府主管部门可采取的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质量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工程质量施工报告
1建设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的类别和等级逐级上报
3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备案主体
建设单位
备案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备案机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许可证
在申请是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前置提交)
开工报告
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工程
施工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
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立制
制定游戏规则、拨钱、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章
3保证安全生产条例所需资金的投入
给钱
4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检查
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落实,用好钱,组织制定措施,汇报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是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规定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主要用途
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考核对象(三类人员)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
安装拆卸工
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范围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编制主体
施工单位
签字(一般两主体)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实施管理
专项施工方案附具体安全验算结果
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需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深基坑工程
地下暗挖工程
高大模板工程
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安全交底
施工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现场入口
爆破物及有害维修砌体和液体存放处灯维修部位
施工起重机械
零食用电设施
脚手架
出入通道口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电梯井口
孔洞口
桥梁口
隧道口
基坑边沿
楼梯口
施工现场卫生、环境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两证
生产(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一查验
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在使用承租的设备机具,应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类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监督管理
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制订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总分包各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建设工程领域重要文件的本质
招标公告
要约邀请
招标文件
要约邀请
招标文件中却最总要的条款-价格
投标文件
要约
中标通知书
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