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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特点
对特定资源征收
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从价为主,从量为辅
单一环节征收
纳税人
我国境内开采矿产资源和特定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纳税范围
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
天然气
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煤炭
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上述及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原矿如石英矿
金属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如铁砂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如铜矿
盐
固体盐(海岩原矿、湖盐原矿、井矿盐)和液体盐(卤水)
优惠
用于加热修井免税
减征40%
稠油高含硫天然气
减征30%
三次采油
深水采油
页岩气
减征20%
低斗度
减征50%
置换开采
衰竭期煤炭
伴生矿与主矿需分开核算
公式
从价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一般为销售或自用数量
实际销售数量+视同销售数量
用于连续生产不征税,用于其他用途按视同销售计税
无法确定时,以产量或税务确定折算比换算
水资源税一般为实际取水量
原矿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同一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纳税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将金矿销售额折成原矿销售额纳税
自选原煤与外购原煤混合销售
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销售
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售外购原煤购进金额
计算
原矿→精矿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精矿单位售价÷(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或精矿品位÷(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品位×选矿回收率)
洗选煤
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精矿→原矿
原煤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折算率=(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精矿单位售价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或精矿品位÷(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品位×选收回收率)
折算率=(精矿平均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加工环节平均利润)÷精矿平均销售额×100%